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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国保造假材料重判大法弟子辛敏铎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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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2月2日】辽宁省盘锦大法弟子辛敏铎夫妇于2005年9月12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恶党法院因炼法轮功问题,开庭密判13年和12年。据悉,2005年9月15日下的非法判决,家人通过相关渠道于9月20日才得到消息。当时还有大法弟子胡哲辉、和侯云飞分别被密判15年和14年,不法人员都没有通知家人。

没有任何证据说明这些大法弟子构成所谓的“犯罪”。恶党不法人员都是先抓了人,再伪造“证据”。当地百姓都愤慨的说:现在的土匪在公安。

辛敏铎夫妇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了区法院的判决,返回区法院;区法院把案子推回到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推回到原办案单位──区国保610大队。然而区国保,继续违法犯罪,编造假证据,都被当庭揭穿而不能成立。

区国保根本就没有任何理由,就肆意绑架大法弟子,只能造假、伪造证据,越抹越黑。更加漏洞百出。所谓的造假证据补充完善好后,在2005年12月12日,兴隆台区恶党法院第二次对辛敏铎开庭。第一次非法开庭时,区国保的许皓、张润秋、宋波等人得意的坐在前排,这次国保只有一个人坐在前排的边上。许皓是后进来的,并在后溜边。因本次旁听除了家属外还有一部份律师参加,加之是被驳回二审的案件。兴区代理裴光颜、公诉员王剑波在法庭上指控辛敏铎2003年在其租房处自制三张母盘。而判决书上写2003年搜身的时候,搜出三张软盘。当年区国保说:“在身上搜出了三张软盘,经鉴定是母盘”。软盘与母盘不是一个概念,也不是同种物品。他们就是这样前后矛盾、随心所欲、所变的编凑造假材料来陷害好人。这些就能做定罪的依据吗?再说所谓“母盘”本身就是个可变的概念。

辛敏铎在法庭上驳斥到;“当年我身上根本没有什么盘。从我身上搜(抢)走的是一千二百元钱和手机。钱和手机被没收了、隐秘了,变成盘了。现在又说我是在租房处自制的,可惜我那时在家住(父母家),还没有租房子住,有据可查,更谈不上自制三张母盘”。

本次国保除苑英华外又找了几个所谓证人(共6人),但证人都没有出庭,只有所谓“证言”,恶人们拒绝让证人出庭的合理要求。王剑波念的吕胜安、王大力、张志刚三个证言是一个意思,说2003年在轻化小区26-2-402房,说当时有六、七个人跑了,只抓了辛敏铎,没有别的内容。

当时审理案件的市中院庭长李辉曾问辛:“你在402房干什么?”辛回答:“串门”。又问:“找谁?”回答:“找刘某某”。而黄丽荣的证言(出租房主)说:租房人叫李刚,50多岁,南方口音,黑瘦、大个、大眼睛,是有老婆、孩子的生意人。此证人的证言与辛敏铎毫无关系,根本沾不上边。其他3人的证言只能证明辛在402房被绑架,显然这些所谓证言不能证明在辛身上搜出过三张母盘或自制三张母盘,这是捏造出来的假证据。

不法公诉员又指控辛敏铎在2005年在天安小区15-1-302房自制1100张光盘和法轮功宣传品。一审的法庭上都没有任何人证、物证来证明这一事实。只是拿出几张照片,辛家的楼外形、沙发、立柜、门的照片。其中有一张照片是在黄色的地面上堆着一小堆光盘。辛看后说:“这不是在他家照的”,当庭否定了。这个照片明显的说明,从地面背景到数量与他们的指控都是相矛盾的,不相符的。

本次非法庭审,区国保的恶人们又补充了20几张照片,各种宣传品的照片应有尽有的俱全。都用与照片比例1/2的纸写上辛敏铎的名字作为伪罪证。辛看后说:“这一本照片只有第一页是我们家的背景,就第一审那几张,其它全不是;照片再多有什么用,不是我家的东西与我无关,我家决没有这1100张光盘和这些宣传品”。不法公诉员说:“1100张光盘经鉴定都是法轮功内容,还有几套九评内容”。辛驳斥说:“光盘内容和他电脑的内容都不相符,并且鉴定材料无人签名、盖章,全是无根据的编造陷害。抄家不让当事人在场,也不通知家属,家里没有的东西填上,家里有的东西不列清单就拿走(冰箱、洗衣机、现金一万多元,后补上才填上4700元,存折也没放过的收走,执法人员的这些做法怎么解释?这样的清单就能生效吗?”

公诉员王剑波在法庭上被驳斥的惊慌失措,语无伦次。一会说,这儿念错了;一会儿又跑题了;这不是辛的材料次序错了等等。在法庭上,公诉员的所有指控的内容被当事人和律师一一驳回,辛敏铎最后陈述说:“我无罪”。

12月12日庭审结束后,15日区法院就把判决书写好维持原判。16日把判决书送到辛敏铎手中,19日才通知辛的律师。律师把这不可思议的判决告诉了辛的家人。辛的家人找到律师,再次准备上诉。

律师写好了上诉状后,12月26日去盘锦市看守所见辛,让他签字。去后才知道判决书在12月16日就给他了。辛等到21日没有见到律师。就在看守所要了纸,自己写上诉书。转眼非法关押近半年了,辛的身体被迫害的非常虚弱。从他写的歪歪扭扭的上诉书中可以看出。律师写好了上诉状,于12月26日再次递交了上诉状。

可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在市区政法委、610的操纵下、根本不依法办事,不重证据,不实事求是,不采纳律师的意见,不重视当事人所阐述的事实,仍要以事先定好的维持原判。于2006年1月26日下来裁决──维持原判。这次没有开庭是秘密审判。

再看看鲍的案子。(判决书上写2005年辛夫妇在住处制作法轮功光盘1100张和宣传品。)

本来两人的案子在一起,这次不知何原因分开审。11月10日从中法返回区法,11月18日退回国保,在这期间,家人到国保问过许皓,案子是否还在你这?许皓气冲冲地喊到:“没有必要告诉你们。你们到处找,早晚给你们都整进去。”

就这样,连家人询问的权利都被剥夺。家人问到检察院。检察院说返回国保补充证据,不到日子,就这样来回推,不超一个月就合法。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家人不知案子在哪。

2005年12月12日在法庭上除了辛的辩护律师外还有九名律师和许多人参加了旁听,都亲眼目睹、见证了法官、公诉人的玩忽职守,在事实面前公开造假的事实。中法还公然裁定维持原判13年的不公正宣判。这是什么法律?盘锦市中级法院视法律于儿戏,草菅人命的违法行为,充分暴露了中共邪恶的流氓本性,让老百姓彻底心寒。

在这期间各相关部门的有关执法人员对案子的是非曲直是心知肚明的,你们也是有妻儿老小的。面对良心与道义和你们的家人,不知你们将来有一天如何面对他们。文革的惨痛教训想必你们更清楚,当时参与“打、砸、抢”的人,最后都秘密处决了!历史不要在你们身上重演!2005年10月12日本案的相关责任人已被“追查国际”组织发出通告!再不停止做恶。下场将是悲惨的。

在此我们正告相关官员和执法人员赶紧悬崖勒马,不要越走越远,善恶有报是天理。我们诚心劝你们一句,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丢了自己的良知与道义,去与自己明知的邪恶为伍。不要继续做江氏集团的帮凶了,给自己及家人留一条后路。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辽宁省盘锦市委书记程亚军、
市委副书记、市综治委主任齐继慧、
政法委书记刘德胜、
政法委副书记、“610” (维稳办)主任陈有贵、
“610”副主任刘闯、
盘锦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杨振福、
盘锦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周来新、
国保支队政委刘光伟、
国保大队长李永华、
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许皓、
盘锦兴隆台区法院刑一庭庭长邢岱恩、
法官马力(女)、
盘锦兴隆台区检察院院长张悦、
公诉科张喜林等
盘锦市中级法院院长祝福祺 传真:0427-2825999
盘锦市中级法院法官 李长军
副审判长: 周黎明(2005.12.12)主审
兴区检察院: 裴光颜(2005.09.12)公诉员
王剑波(2005.12.12)代理公诉员

兴隆台区政法委书记姓王、
副书记姓陈
副书记陈政
天安小区主任:苑英华(伪证人)电话:0427-2875090
工作单位:兴海街道办事处兴顺社区主任
盘锦大法弟子 20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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