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利用邪教妨碍法律实施罪”之荒谬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我们知道,中共邪党当年为了迫害法轮大法,曾经火速制定了一个刑法第三百条:所谓的“利用邪教妨碍法律实施罪”。其实,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而被中共所诬陷的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对整个过程的邪恶我这里就不再多说了,我主要说一下这个罪名的逻辑荒谬之处。

首先,我们来假设一下,如果一个人真的利用邪教犯了罪,那么就会有相应的可利用常识或公认标准来判断的明显的犯罪行为,那么就会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他,根本用不着这条罪名。如果万一坏人真的利用邪教犯了罪,而这些行为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制裁他,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以规范的成文法典为主,那么就应该补充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以前没有关于利用邪教导致人自杀方面的法规,现在可以补充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而最终的罪名还应该是事实犯罪的罪名,而不是所谓的派生出来的什么利用“邪教”、“组织”之类的大帽子罪名。也就是说,从逻辑理论上讲,这条法律应该是完全多余的法律规定。

另外,按照这条帽子罪名的荒唐邪党逻辑,我们可以构造出制裁任何人的法律。如想要禁止别人做好人,可以立一条“利用做好人妨碍法律实施罪”;想要禁止养犬,可以定一条“利用养犬妨碍法律实施罪”;如果江泽民想要别人不骂他(当然这不太可能),可以定一条“利用骂国家领导人妨碍法律实施罪”;如此下去,永远有效。因为这个罪名不是因为犯了具体的罪,而是做了立法人不让你做的行为,不管这个行为是对是错,一旦做了,就会触犯法律,罪名叫做妨碍法律实施罪,妨碍什么法律呢?就是这个规定本身。这完全是一种荒谬的逻辑死循环,是一种蛮不讲理或低智商的恶意反复。而这样的法律条文,居然会被一个统治十三亿人口泱泱大国的政府通过,实乃丢人现眼。

然而就是这个荒谬的派生罪名,却能够颠倒是非黑白,因为其本身就没有客观的是非判断,只有允许或不允许。因此能够被邪党及其利用的恶人作为依据来威胁和迫害最正直、最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其实细想起来,邪党当年搞的历次运动,哪次不是用此类派生出来的罪名或帽子来迫害人,来混淆是非,来让人失去正常的判断力或者是放弃自己的是非标准,最终用这种愚蠢的逻辑和暴戾的手法毒害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思想。所以,希望更多的法轮功学员和世人能够认清恶党的真实面目,不要畏惧这些来自恶法的荒唐要挟,因为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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