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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市孙显馨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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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二月三日】

申诉人:孙显馨,女,61岁,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家住昆明市东市街28号。

对方当事人: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负责人、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申诉请求:

1、撤消对申诉人孙显馨劳动教育决定(昆劳管字[2007]第1248号),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赔偿对原告绑架、非法关押所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赔偿经济损失等一切损失。

3、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申诉理由:五华国保大队、市劳教委负责人践踏《世界人权宣言》、践踏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滥用职权,迫害无辜,肆意践踏法律和人权。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我要坚定不移的申诉,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诉事由:申诉人十年前有幸修炼了法轮大法,没有修炼之时,我身体非常差,众病缠身,不但双耳失聪,听不到声音,而我的血压奇高,高压达240,低压达190,随时有生命危险,成了家里的“药罐子”。可是1997年4月修炼法轮大法以后,耳聋多年的我,奇迹般地恢复了正常听力,半个月后,血压就恢复到正常的水平,是恩师李老师给了我健康、光明和第二次生命,我怎么能不虔诚地敬信法轮大法!自从修炼法轮大法之后,我的心灵也得到了净化,我严格要求自己,用“真、善、忍”作标准来要求自己,按照师父的要求,做世界上最好最好的好人,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无论任何人,我都用善心对待。同学、同事、亲戚、朋友、街坊邻居都惊奇我炼功前后的变化。几乎所有认识我的人,都说我是一个善良、宽容的好人。然而,1999年7月20日以后,法轮大法学员却惨遭镇压,3000多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10多万法轮大法学员被非法关押、劳教、判刑。正如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先生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信中所说的:“这显然不是针对法轮功,而是对全国人民的镇压!”

2004年10月25日,我因为带着一份讲真相的事实材料,被五华区国保大队派的特务跟踪到家,不仅非法抄了我的家,还把我绑架到西山区看守所,非法将我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所外执行)。

2007年10月16日,我与同事、朋友等多人到本市白沙河水库生态公园爬山,又被五华区国保大队以“坚持炼法轮功”、“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为名绑架到五华看守所,之后又被违法处以刑事拘留和劳动教养两年。

我就这样因为坚持我自己的信仰,坚持炼法轮大法,因为坚持讲法轮大法蒙冤真相,而先后两次被绑架,非法刑拘,非法处以劳动教养!《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人人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签署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执行和捍卫《世界人权宣言》。先后对我的两次绑架、刑拘、处以劳教,都是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肆意践踏!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而我作为一个遵守《宪法》规定的良民,一个从来不做任何坏事的好人,却先后两次被绑架、刑拘、抄家、劳教,这都是对我国《宪法》的肆意践踏,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五华区国保大队、昆明市劳教委负责人践踏《世界人权宣言》、践踏《宪法》其行为严重触犯刑法,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严重触犯《宪法》第36、37、38、39条的规定

二、严重触犯《刑法》第251条,犯有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三、严重触犯《刑法》第238条,犯有非法拘禁罪。

四、严重触犯《刑法》第245条,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严重触犯《刑法》第244条,犯有非法搜查罪。

六、严重触犯《刑法》第243条,犯有非法诬告陷害罪

七、严重触犯《刑法》第3、4、8、397条,犯有滥用职权罪。

综上所述,五华区国保大队对我的绑架、刑拘、搜身、抄家、是严重触犯《刑法》《宪法》的犯罪行为,昆明市劳教委对我处以劳教的行为也是严重触犯《刑法》《宪法》的犯罪行为。

我坚持修炼法轮大法,我坚持信仰“真、善、忍”我坚持为蒙冤的法轮大法讲清真相,这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我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我的信仰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权利。

善恶有报,疯狂迫害法轮大法学员、肆意践踏《世界人权宣言》、《宪法》、《刑法》的人绝对逃脱不了应有的惩罚。天理昭昭,现在迫害法轮大法的元凶江××已在十多个国家被起诉,罗干、赵志飞、苏荣、刘湛等迫害法轮大法者,不仅在民主国家被告上法庭,而且已被判有罪。

各位法官:真相总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法轮大法有昭雪冤屈的一天,我希望你们不要出卖自己的灵魂给邪恶,为自己的前途和生命负责,维护天地正气、人间正道、法律尊严,撤消对我的错判,追究五华区国保大队责任人、昆明市劳教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秉公执法,还我清白。

谨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呈状人:孙显馨

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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