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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市法院非法庭审四位大法弟子

更新: 2017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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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六日,山东莱州市法院在看守所非法庭审四位大法弟子任月巧、泮玉军、李玉富、吕建国。大法弟子的家属们在得知非法开庭的消息后,赶到非法开庭地点,却全部被阻挡在外。

四名大法弟子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极大的震慑了恶人。大法弟子李玉富的家属为亲人做无罪辩护,法官竟以时间来不及为由,不让辩护人陈述完毕。

大法弟子泮玉军绝食抗议迫害,身体极度虚弱。泮玉军的母亲已近八十高龄,远途赶来,也没能看上一眼被邪党恶警迫害的已不能行走的儿子,老人痛心的哭喊,使许多善良人为之动容。这见不得人的庭审在世人的鄙视中草草收场。

以下是大法学员李玉富的无罪辩护词

奥运前夕的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晚上十点多钟,山东莱州公安与郭家店派出所警察十余人,强行拆断两根窗棂非法闯入李玉富家中,绑架了李玉富,从家中抢走了电脑等贵重物品。李玉富被绑架到莱州市店子洗脑班,遭警察吊打四天,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在社会上,李玉富是道德高尚的好人,李玉富在开小吃部的过程中捡到2000元钱,辗转找到失主交给他,遇到几次车祸都没向对方要赔偿,而是自己回家炼功很快恢复健康。对李玉富的抓捕、拘禁、起诉我认为完全是违法的。

一、“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成立

1、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观体现的立法本意是:行为人出于阻止、干扰、抵制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从而通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形式进行破坏。

2、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李玉富罪名不成立,众所周知,犯罪由四个要素组成即犯罪主体,客体 ,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李玉富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和动机么?没有!因为我们看不到他于何种心理状态对哪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存在抵触情绪。

(二)犯罪客体:李玉富究竟破坏了哪部或哪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破坏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全部还是其中的某些条款?找不到!

(三)犯罪客观方面:李玉富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到什么程度?影响多大?是既遂还是未遂?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无从谈起!犯罪的四个要素缺三个,如何定案!

由此可见

其一,涉及到“正教”、“×教”的定义、区分,根本不属于法律问题,而是信仰领域的话题。自从人类有宗教开始,就存在着正教与×教的争议。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是被当作×教迫害的。既然正教与×教的区分不属于法律问题,把“×教”二字写进法律条文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因此,对于本案指控罪名的前半部份,即“利用×教组织”部份,本辩护人认为不成立。但这并不是本案指控罪名的主体和关键,毕竟它仅仅是一个利用什么什么形式,况且一个信仰是不是×教,不是我们在这里能够讨论清楚的。同时如果利用×教组织就等同破坏法律实施,刑法第三百条何必还要有第二款、第三款?

其二,本案指控罪名的主体和关键是“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法轮功信仰者李玉富根本就不知道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将对他的利益产生损害,更不知道如何才能“破坏”一部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公诉人也无法找到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李玉富“破坏”。

2、“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成立,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而法轮功信仰者李玉富连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对自己利益会构成威胁都不知道,就无从谈起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

3、破坏法律实施不同于违反法律,一般人也根本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够破坏一部法律的“实施”。

4、李玉富被非法抄走的计算机等属于私人物品,持有该物品不能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否属实,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李玉富故意阻挠和破坏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得以本条罪名对他进行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否则就是错案。

二、讲清真相无罪

宪法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第一位的。讲真话应当提倡,言论自由应当保证。从法律角度来说,制作和发放真相资料本身只不过是一种言论表达的方式而已,既然有言论自由,那么制作和发真相资料是一种跟随的必然的自由。在针对上访无门和法轮功各种言论渠道被堵塞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制作和发材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一种表达方式,请各位考虑这个特殊背景。

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做人的基本权利。法轮功学员只是用自己的血汗钱讲述自己炼功受益的真实情况和无端遭受迫害的事实,与此相反那些诽谤、打压、诬陷法轮功的所谓条例、法规等等强加法轮功学员罪名的依据,有谁敢把它们拿来一一与宪法对照?

综合上述事实与推论,现在看来,李玉富是无辜的,当初对李玉富的拘留、逮捕、起诉就是错误的。因此,请法庭立即当庭宣判李玉富无罪并予以释放。而绑架、抄家、拘禁好人的执法犯法的警察,才是真正利用职权践踏法律的罪犯。

三、讲真相是大善的行为

浩瀚的宇宙,有没有比人更高级的生命?茫茫的天体,该有怎样的法则遵循?真善忍是不是最高法则?善恶有报是不是一条天理?正如你善待空气就会有清新的蓝天,善待水源就会有洁净的河流。讲真相是教人弃恶从善,我们最不愿意看到,无知的恶行使原本善良的生命遭到了恶的报应。因为你的善念善言善行给他人带来益处,给自己带来善果。请记住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80多个国家的洪传已说明这个问题。

1999年7月20日以后,政府部门的个别人挟持国家的权力,无端的打压按真善忍做好人的群体,使不明真相的人们盲目仇恨、敌视法轮功,甚至助纣为虐迫害炼功人。眼下李玉富的遭遇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在李玉富被非法绑架两个月后,参与绑架李玉富的郭家店派出所协警两死一伤。当迫害好人的恶行遭报应时,对于这些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不明白真相,在无知中毁了自己。真善忍没有敌人!我们遵循大善大忍的准则告诉他们真相,给他们一个选择良知善念的机会,这就是我们讲真相的目的。政府强制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申诉的权利,把所有上访、申诉都视为“闹事”、“扰乱”,并非法进行抓捕、关押,甚至劳教、判刑。我们只有向社会呼吁,揭露迫害、制止迫害,讲清事实真相。

你也可以换一个角度想一下,现在商品经济大潮中,大力宣传推销自己充斥社会每一个角落,广告满天飞,他有宣传的权利,你也有听和不听、信和不信的权利,谁也扰乱不了谁的秩序。法轮功学员自费印、制、发真相资料、宣传只是为了提醒你善恶有报的道理,别跟坏人作恶,以免遭报应,是为了你好,并不要你任何回报!你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但你不能剥夺他相信和宣传自己信仰的权利!在这唯利是图、金钱第一的社会浊流中,你也可以说这些不图回报、受打压而不折不挠的人“愚”、“傻”,但是你不能说这些人是违法犯罪!是不是这个道理呀?可现在就是把这当成了违法犯罪来惩治,这是践踏法律、践踏人权!

法轮功的案例在拷问每一个人的良心,在利益和正义之间你选择了什么?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

真心的希望你明真相得福报!

辩护人:李玉富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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