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部份案例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自1999年7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公、检、法、司和“610”系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性迫害,司法系统作为执法机构,公然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的权利,非法抓捕、关押、酷刑虐待、庭审、非法判刑,造成众多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致死,其性质已完全黑社会化。现曝光武汉市非法判刑部份案例,希望追查国际追究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孙金芳非法判刑

孙金芳,女,57岁,住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江汉村20号,原武汉市中心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已退休。2005年4月4日被抓,2006年9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以(2006)武刑初字第190号判决书非法判2年6个月。3个月后,湖北省高级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以(2006)鄂刑二终字第200号裁定书非法维持原判。被非法关押于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四监区四分监区。

2005年4月4日下午4时在租住屋﹙五人同时被抓﹚被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一科国保大队警察用黑袋套头绑架到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几天不让睡觉、吊铐铁床上、刑讯逼供。7日被劫持到武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21个月,期间遭多次野蛮灌食,视力严重下降。被恶人起诉后,因证据不足2次退检。2006年8月28日上午,武汉市中级法院在没有通知任何人旁听的情况下非法秘密开庭,没有辩护律师,也不让本人辩护,非法庭审很快就结束了。9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以(2006)武刑初字第190号判决书非法判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力1年。孙金芳上诉。3个月后,湖北省高级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以(2006) 鄂刑二终字第200号裁定书非法维持原判。

参与此案迫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家友,省高院刑二庭庭长;武汉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胡绪鹍,武汉市六一零办公室主任:邓斌,市六一零办成员胡绍斌;武汉市硚口区政法委书记、六一零头子:谢冠昌,硚口公安分局局长:黄贻瑞、一科科长金治平、国保大队长周德胜;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河洁,副院长周滨,市中院刑事一庭庭长:徐正翔,审判长李立青、审判员余汉平、代理审判员付鲜莉;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市检察院检察员付建中;武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政委:韩汉云,副政委蒋春,四监区四分监区指导员张庆红、裴队长。

2、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徐祥兰非法判刑

徐祥兰,女,57岁,1952年9月8日出生,原家庭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一路12号1单元702室,原工作单位武汉邮电通讯仪表厂。1992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是法轮功武汉辅导总站义务站长。

1999年7月22日徐祥兰被武汉市公安局一处绑架,参与的有一处杜姓处长、副处长徐中荃、陈姓政委、队长徐生筌、李萍(女)。

1999年7月20日徐祥兰的丈夫王汉生被武汉市公安局一处绑架,武汉市公安局九处参与非法审讯的有队长麦某,李某。

1999年12月12日上午十时,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徐祥兰及其丈夫王汉生。

开庭前武汉市中级法院法官、审判长刘望林对徐祥兰说:“你不要说什么,做了的事情就说是的,没做的事情就不要否认,看得出你是个善良人,希望配合一下。”

武汉市检察院以武检刑诉(1999)286号起诉书非法起诉受害者徐祥兰及其丈夫王汉生,并指派检察员李小平、赵明山出庭非法公诉,由赵明山宣读起诉书。

当时王汉生的弟弟王汉桥帮忙请的律师,徐祥兰的辩护人是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康彦、万莉莉(女),王汉生的辩护人是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道清、湖北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锟。

律师张康彦、万莉莉(女)开始介入时,一直都很有信心的说:你们蛮冤枉,我们都希望你们俩能配合我们,一审不行,继续上诉。到开庭前几天,他们来却说:算了,不上诉了,没有办法,这是上面的大趋势。

在开庭时律师提供了武汉市体委当年给法轮功学员开法会活动租用场地的介绍证明。

律师之后对徐祥兰说:你们这个事搞得很大,能从监狱最后走出来就是胜利。

法官无奈的对徐祥兰说:判刑我们作不了主,都得是上面(邪党中央)决定,也看得出你们是善良的,关心你们的朋友很多。

1999年12月12日早上市中级法院法警将徐祥兰,王汉生分别从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非法押送市中级法院,从市第一看守所里到门口警察密集站岗,沿途马路上都是警察全副武装戒严,警车前后都拉开很大一段距离,通过后才允许其他车辆通行。

开庭时不让家属到场,旁听席没有一位是被非法审判者的亲属朋友,不知道旁听席上是些什么人。

在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中,邪党的工作人员有计划有安排的作了全程录像。完全是设计好的格式,为的是进一步欺骗世人。

在押回看守所时第一看守所的政委说:徐祥兰,你像是个大人物,我们看守所还从来没有经历这样严肃的大场面,还看不出来呢。

2000年1月6日武汉市中级法院非法开庭非法宣判徐祥兰八年徒刑,1999年7月24日-2007年7月23日、王汉生六年,1999年7月20日-2005年7月19日,并宣称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随后邪党非法没收了王汉生私有企业武汉市深深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

徐祥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非法关押六年多,已回家。
王汉生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男监区非法关押五年多,已回家。

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原武汉市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程康彦,武汉市“六一零办公室”主任邓斌,市“六一零”办成员胡绍斌,武汉市公安局一处杜处长、副处长徐中荃、陈政委、队长徐生筌、李萍(女)。武汉市公安局九处麦队长,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员李小平、赵明山,武汉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刘望林、审判员罗守顺、吴政喜,书记员王艳。武汉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政委韩汉云、副政委蒋春。

3、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付路临、田琳、吕丽贤非法判刑

付路临,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专文化,汉族,家住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13号2号7楼。

田琳,女,1968年12月8日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专文化,家住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三村72号301室。

吕丽贤,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中专文化,家住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巷9号4楼1号。

2001年4月12日三人同时遭绑架被非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非法逮捕。付路临被非法关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吕丽贤被武汉市公安局九处绑架转交市公安局一处,非法关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中旬在看守所遭恶警刘莉殴打导致上门牙松动、下门牙三颗脱落。田琳被取保候审。

2002年6月,江岸区法院对大法弟子付路临、田琳、吕丽贤三人非法开庭,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02〕第37号起诉书非法指控付路临、田琳、吕丽贤三人利用某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2年1月18日向江岸区法院提起非法公诉,并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军辉出庭非法公诉。

开庭前没有人通知开庭时间,其家人也未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律师辩护。当时法警把他们从看守所带到江岸区法院一片漆黑的地下室,用吊车将其吊上去带进法庭。

在法庭上吕丽贤在陈述的过程中多次被法官打断,并不准许其为自己作任何辩护。

当天在法庭外法院外警察又绑架了二十多名前去旁听的法轮功学员。

2002年6月13日江岸区法院以(2002)岸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枉判付路临10年、枉判田琳、吕丽贤各8年。

付路临、田琳、吕丽贤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8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以(2002)武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书,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非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琳、吕丽贤被非法关押于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付路临目前被非法关押在沙洋范家台监狱。

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军辉,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审判长史建军、代理审判员王晓峰、陪审员王燕兰、书记员何敏。武汉市公安局一处、九处,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徐正翔、审判员胡炎生、代理审判员徐正武、书记员吴艳。

4、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牛庆阳非法判刑

牛庆阳,女,1946年10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武汉市供电局退休干部,家住武汉市江岸区罗家社132号3号1楼1号。2009年6月17日,牛庆阳被江岸区法院以(2009)岸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枉判9年。于2009年7月27日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

2009年1月6日,大法弟子牛庆阳在家中被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二七派出所及江岸区联合社区居委会合伙绑架。并非法抄家,将大法书籍及部份私人财物洗劫一空。2009年1月6日被非法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非法逮捕后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009年3月20日,江岸区法院对大法弟子牛庆阳非法开庭,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09〕143号起诉书构陷牛庆阳,于2009年3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刚、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30日无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于同年5月28日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恶党法院指定辩护人李丹雪、黄琦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按恶党要求作的辩词,纯属走过场蒙骗别人。

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指派的代理检察员雷刚、申丽,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审判长吴珊榕、审判员桂莉、代理审判员叶云兰、书记员汪海燕。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二七派出所及江岸区联合社区居委会,武汉市第一拘留所,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5、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付树兰非法判刑

付树兰,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家住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四村276号3楼。2009年7月30日,付树兰被江岸区法院以(2009)岸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枉判6年、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3监区。

2008年8月15日中午12点,大法弟子付树兰在家中被武汉市公安局和花桥派出所及居委会合伙绑架。当时来了两辆警车,一辆是市公安局的,一辆是花桥派出所的,随后市公安局对付树兰非法抄家,将大法书籍及部份私人财物洗劫一空。

当晚9点,花桥派出所把付树兰劫持往江岸区百步亭看守所迫害,在长达一年非法羁押中,付树兰惨遭折磨。

2009年6月12日,江岸区法院对大法弟子付树兰非法开庭,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08〕574号起诉书非法指控付树兰,于2008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诉,并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刚出庭非法公诉。过程中,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分别于2009年1月、2月、4月三次无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5月提请法院恢复审理。湖北省高级法院竟然于2009年6月9日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

在法庭内,当付树兰看到家人后,高呼三声“法轮大法好!”。在场的法庭人员气急败坏,叫嚣道:喊三声就多判三年。

家人看见付树兰时感到很吃惊,家人说:付树兰脸肿得厉害,脚走路一瘸一跛的,手上还有血迹。当时付树兰就对家人说:“他们把我一个人关在一个小房里一年,家人每月送的400元钱没有到帐,把我的手铐出血来了(指手上戴着的铐子)。

付树兰2009年7月30日被江岸区法院枉判6年,目前被非法关押在沙洋范家台监狱3监区迫害。此前,已经60多岁的付树兰在看守所遭受了残忍的迫害。

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有: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刚,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审判长吴珊榕、审判员桂莉、代理审判员叶云兰、书记员汪海燕。武汉市公安局和花桥派出所及居委会,江岸区百步亭看守所。湖北省高级法院。

6、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徐建君、谢凤翼、刘水生、余钢海非法判刑

武汉法轮功学员徐建君、谢凤翼、刘水生、余钢海于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被武汉市六一零办公室、武汉市公安局一处国保大队绑架。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非法判刑,徐建君枉判十三年,谢凤翼枉判八年,刘水生枉判八年,余钢海枉判九年。谢凤翼已回家,其他三人仍被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

徐建君,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湖北省沙市市人,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40号。

谢凤翼,男,1942年11月30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世彩里8号14楼5号。

刘水生,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菱角责任区天门墩路9-3号4楼2号。

余钢海,男,1946年6月17日出生,武汉市人,湖北省化工机械厂工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大堤口责任区中山路26号2楼2号。

以上四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同时遭到市公安局一处国保大队的绑架,非法关押拘留所,同年4月14、15日被非法逮捕关押于市公安局东西湖区看守所。

2003年11月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彩华以武东检刑诉﹙2003﹚66号非法起诉法轮功学员徐建君、谢凤翼、刘水生、余钢海。

在非法庭审时法庭上没有辩护律师,法官也不允许他们本人辩护。

2003年12月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以﹙2003﹚东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非法判徐建君十三年,谢凤翼八年,刘水生八年,余钢海九年徒刑。分别非法关押于湖北省汉阳琴断口监狱、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

目前谢凤翼已回家,余钢海、徐建君、刘水生仍被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

参与迫害他们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武汉市六一零办公室邓斌,武汉市公安局一处处长徐中荃、国保大队队长,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彩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审判长童新贤、审判员黄玲艳、代理审判员张柏莲、书记员周颖军,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看守所,湖北省汉阳琴断口监狱政委邓开亮,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

7、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傅少珍非法判刑

傅少珍,女,1944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原武汉市江岸区鄂城墩菜场退休职工。原住地武汉市江汉区人德里7号6楼2号,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彩城小区欣苑3单元902号。2008年10月6日,傅少珍被武昌区法院以(2008)武区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枉判3年、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

2007年12月25日20时许,大法弟子傅少珍在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中商平价广场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武昌区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所长王伟、警察杜警官等警察绑架。随身携带的真相资料等私人物品被洗劫一空并被法院作为物证。

2007年12月26日傅少珍被非法拘留,2008年1月30日武昌区公安分局签发逮捕通知书非法逮捕了傅少珍,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武昌区法院对大法弟子傅少珍非法开庭,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08〕117号起诉书非法指控傅少珍利用某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诉,并指派检察员邓建出庭非法公诉。过程中,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分别于2008年6月8日、8月15日二次无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9月8日提请法院恢复审理。整过非法庭审过程没有律师辩护。

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有: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审判长周宏钧、代理审判员邓军、陪审员陈志刚、书记员殷晓艳。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和武昌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王伟、杜警官,武汉市第一拘留所,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8、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舒润国非法判刑案例

舒润国,男,1963年7月5日出生于武汉,武汉市公共汽车三公司职工,原住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51-3号5楼4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一村108号104室。

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下午五时许,法轮功学员舒润国在自己家中被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一科伙同琴断口派出所警察绑架(同时遭绑架还有另三名法轮功学员)并被非法抄家,抢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过塑机等私有物品,抢劫走他女儿上大学的学费现金12800元。

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汉阳区法院秘密开庭非法庭审舒润国,他唯一亲弟弟舒建国在开庭前并没有接到法庭的任何通知,直到十二月中旬才知道其兄长被无故判刑。法庭上没有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旁听席上没有一个亲属。当舒润国在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时却遭到法官的无理拒绝。整个审讯过程中,完全成了检察院的一言堂。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日汉阳区法院枉判舒润国四年徒刑,当舒润国提出上诉时却遭到武汉市中级法院非法裁定维持原判。至今舒润国仍被非法关押在汉阳看守所。

参与此案迫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汉阳区政法委书记、汉阳区六一零办公室头目徐必康,汉阳区公安分局局长,汉阳区公安分局一科科长,汉阳区公安分局一科国保大队警察刘俊,汉阳区琴断口派出所管段警察副所长桂云飞,汉阳区法院院长陈建生、刑一庭审判长梁志顺、审判员王玲、吴江涛、书记员祝旖旎,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员熊伟、代理检察员唐锴,武汉市中级法院。汉阳区看守所。

9、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案例

吴志强,男,1964年8月11日生于武汉市,原武汉市蒙德集团工人已失业,住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西村1号1楼5号。2003年2月4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5日被非法劳教1年3个月。2004年3月5日被非法逮捕关押于汉阳区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6个月,被非法关押于湖北省汉阳琴断口监狱。

张全庆,男,1972年1月3日生于武汉市,住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张家湾32号,2003年11月24日被非法逮捕关押于汉阳区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被非法关押于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

刘清水,男,1953年3月1日生于武汉市,武汉市自来水公司驾驶员,住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1-6号8楼1号。2003年11月24日被非法逮捕关押于汉阳区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被非法关押于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

王劲松,男,1964年10月22日生于武汉市,大学文化,武汉市第三医院医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南苑村33-3号。2003年2月4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5日被非法劳教1年6个月。2004年3月4日被非法逮捕关押于汉阳区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被非法关押于湖北省汉阳琴断口监狱。

张全浩,男,1969年4月16日生于武汉市,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工人,原住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张家湾32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荣华西村17号4楼1号。2003年2月4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5日被非法劳教1年6个月。2004年3月3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缓刑4年。

宋刚,男,1958年2月15日生于武汉市,大专文化,原武汉市编织机械厂工人已失业,住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东莱园一街96号。2003年2月4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5日被非法劳教1年6个月。2004年3月3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缓刑4年。

朱平,女,1977年12月12日生于武汉市,大专文化,住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曾家岭43号5楼2号。2004年3月3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缓刑3年。

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武汉市汉阳区政法委书记:张临胜、汉阳区公安分局局长、六一零头子:徐必康、汉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六一零成员刘俊,汉阳区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梁宏、代理审判员:王玲、梁志顺、书记员:闻娜,汉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检察员:周文,汉阳区看守所,湖北省汉阳琴断口监狱,监狱政委邓开亮,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监狱监区长肖天波。

10、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崔海非法判刑

崔海,女,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人,中专文化,原武汉市化工进出口公司干部,家住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2-5号5楼3号。2000年5月13日被抓,2001年1月19日江汉区法院以(2000)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枉判3年。于2001年初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

2000年5月13日崔海到北京上访,被武汉公安女警绑架回汉,于2000年5月17日被非法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非法逮捕。被非法关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00〕497号起诉书非法指控崔海,于2001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诉,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锦明出庭非法公诉。在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中,没有辩护律师〔不允许请辩护律师〕的辩护司法程序,也不允许崔海自己辩护,旁听席没有一名被非法庭审人的家属,完全成为检察院的一言堂的非法公诉。

2001年1月19日崔海被江汉区法院以(2000)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枉判3年。即2000年5月13日起至2003年5月12日止。于2001年初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现已回家。

参与此案迫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江汉区原政法委书记,区“六一零办公室”主任、成员辜建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局长朱正兴、江汉区法院党委书记、院长,审判长管秋荣、审判员曾望喜,书记员李靖,江汉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钱锦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政委韩汉云、副政委蒋春。

11、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许国莲非法判刑

许国莲,女,1953年5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树脂厂退休工人,家住武汉市洪山区葛化街建汉宿舍5栋1-5号。2000年2月22日许国莲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非法逮捕关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洪山区法院以(2000)洪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枉判3年。于2001年初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现已被迫害致死。

2000年6月洪山区法院对许国莲非法开庭,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00〕111号起诉书非法指控被害人许国莲,于2000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诉,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圣出庭非法公诉。在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中,没有辩护律师〔不允许请辩护律师〕的辩护司法程序,也不允许许国莲自己辩护,旁听席没有一名被非法庭审人的家属,完全成为检察院的一言堂的非法公诉。

2000年11月28日许国莲被洪山区法院以(2000)洪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枉判3年。即2000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2月21日止。2001年2月23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以(2001)武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非法维持原判。

参与此案迫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洪山区原政法委书记,洪山区“六一零办公室”主任、成员,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局长,洪山区法院党委书记、院长,审判长徐中泉、陪审员陈长林、王建新,书记员周雯君,洪山区检察院检察员钱圣,武汉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徐正翔、审判员陈穗、代理审判员徐正武、书记员吴艳,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政委韩汉云、副政委蒋春。

12、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刘佑清非法判刑

刘佑清,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武汉市人,中专文化,原武汉市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家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4-4-8-3号。2000年11月15日硚口区法院以(2000)硚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枉判3年缓刑3年。2001年1月18日硚口区法院以(2001)硚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非法收监执行原判3年,2001年1月18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于2001年初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

2000年3月16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非法逮捕。被非法关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以硚检刑诉字〔2000〕110号起诉书非法指控刘佑清,于2000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诉,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耿东出庭非法公诉。在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中,没有辩护律师〔不允许请辩护律师〕的辩护司法程序,也不允许刘佑清自己辩护,旁听席没有一名被非法庭审人的家属,完全成为检察院的一言堂的非法公诉。

参与此案迫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硚口区原政法委书记,原硚口区“六一零办公室”主任,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局长,一科科长金治平、国保大队长周德胜;硚口区法院党委书记、院长,审判长胡益民、陪审员王建敏、鲍福堂、邵铝泉,书记员严俊,硚口区检察院检察员李耿东,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政委韩汉云、副政委蒋春。

13、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钱有云非法判刑

钱有云,女,1965年6月8日出生于武汉市洪山区,原武汉市江夏区粮食局饲料公司职工〔已失业〕家住该公司宿舍。2000年11月15日钱有云被江夏区法院以(2000)夏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枉判3年。于2000年底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

2000年1月25日钱有云到北京上访,被江夏区公安分局一科科长胡新华、一名女警绑架回汉,于2000年1月30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7日被江夏区公安分局非法逮捕。被非法关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江夏区法院对钱有云非法开庭,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00〕24号起诉书非法指控被害人钱有云,于2000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诉,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同栋出庭非法公诉。在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中,没有辩护律师〔不允许请辩护律师〕的辩护司法程序,也不允许钱有云自己辩护,旁听席没有一名被非法庭审人的家属,完全成为检察院的一言堂的非法公诉。

2000年11月15日钱有云被江夏区法院以(2000)夏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枉判3年。即2000年1月30日起至2003年1月29日止。于2000年底非法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现已回家。

参与此案迫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江夏区原政法委书记,现任青山区政法委书记魏修祥,原江夏区“六一零办公室”主任李元春,江夏区“六一零办公室”成员易楚君,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副局长杨清伟、江夏分局一科科长胡新华、江夏分局一科主任科员王国良,江夏区法院党委书记、院长赵瑞、审判长徐斌、陪审员徐慧兰、安金泉,书记员李晓雁,江夏区检察院检察员张同栋,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政委韩汉云、副政委蒋春、监狱喷织二中队陈姓教导员、马启梅指导员、张彩虹队长、刘信队长。

14、武昌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彭聪非法判刑

彭聪,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于武汉市,大专文化,原系湖北省农垦石化燃料公司会计,住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张家湾74-10号。

2000年7月22日被武昌区公安分局一科科长恶警曾爱芳﹙此人现年龄大概50岁左右,十年前因迫害法轮功十分卖力后升为副局长,而且武昌很多迫害都是在她的主使下发生并亲自参与迫害,其非常伪善狡猾却心狠手辣,以前对其揭露不多。﹚等一伙绑架,被非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非法逮捕,羁押于武昌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武昌区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00﹚367号起诉书非法指控彭聪,于2000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夏施华出庭非法公诉。

在被非法初审开庭时,彭聪没请律师,而是自己做的无罪辩护,当时现场有他们全程录像,亦有众多亲友在场,因为是本地第一次案例,检察院公诉人在法庭上被彭聪驳斥的语无伦次,也许是他们自觉法律上站不住脚,在初审判决书上说彭聪供认不讳,无申辩意见。

2001年元月19日武昌区法院以﹙2000﹚武区刑初字第439号判决书非法判刑彭聪三年,2000年7月22日至2003年7月21日。

后来彭聪上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开庭调查的情况下,武汉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3月30日以﹙2001﹚武刑终字第205号裁定书非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上把彭聪的辩护写上了一句话:“上诉人彭聪诉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彭聪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男监区非法关押二年多。现回家。

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恶警曾爱芳,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施华,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审判长王晓明、审判员:谢红、付敏、书记员魏筱霞。武汉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徐正翔,审判员陈穗、胡炎生,书记员吴艳。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拘留所,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监狱政委韩汉云、副政委蒋春。

结语:历史上迫害正信的从来都没有好下场。那些“文革”中手上欠有血债的警察、暴徒后来都被处决了。现在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恶之徒也正在遭报或受法律控诉。中国同胞和各国民众包括各国政要更加关注中共对法轮功的血腥迫害,国际上正义的力量越来越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于2003年1月20日已正式成立。该组织的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对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共司法系统进行全面追查,收集有关罪证,对大陆法院的法轮功刑事判例的收集,要求“提供起诉书和判决书原件或拷贝件、扫描件,如果是数字化的文件,请尽量保存主审法官、陪审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判决时间。”所有迫害法轮功与法轮功学员的恶人最终都逃不出历史的审判。

实际上,历史审判的序幕已经拉开,近几年,江泽民、罗干、周永康、薄熙来等20多名中国高官在世界各地都被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罪名告上了国际法庭,2009年底,西班牙和阿根廷已经对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发出了通缉令,对他们的审判已经指日可待。

我们希望中共司法系统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成员能够良知苏醒,审时度势,为了你和家人的未来,揭露黑幕,立功赎罪,以争取最后审判时从宽处理。不管你现在是否站出来,真相必将大白于天下。到中共倒台、你们伏法之时,后悔就晚了。

武汉市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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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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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孙应征;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喻存中;政治部主任:魏明先;侦查监督处处长:姜建辉;副检察长:李健;反贪局:杨耀杰;侦查监督处处长:姜建辉;二审处处长:韩保国;办公室副主任、计算机专业博士:王烁;审查起诉处公诉人:王为民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中心组组长喻存中\田宁检察员\李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市院副检察长李健\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云雄及二审处副处长焦开祥
周德发、王峻、贾西为、郑传军、谌彬、陈砚龙、万里霜、王少奎、陈杰:检察员
江岸区法院
地址:汉口正义路8号 邮编:430019  联系电话:82910036(院长办公室)
张卓立院长:82888558   政治部副主任赵红兵:82911743
立案庭:82910043   值班室:82910062    监察室:82910037(邓主任)
民事审判庭:82910047  82914197  执行局:82910073  82910063
永清法庭:82710058  岸北法庭:82302865 8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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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张振国

附件:牛庆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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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路法庭:88845970  中南路法庭:87812529 87898969  杨园法庭:8681150386729713
白沙洲法庭:88077611 88071079
电话号码8893 后四位可以内线拨打
办公室:闫友益 88931681 卢丹涛 何涛 88931614 罗红梅88931675 叶清 88931677
刑一庭:刘政 88931374 黄源峰 王冰 88931224 张伟 彭夙88931691 周宏钧 宋英才88931695
李锋88931697 李红鹰 邓军 88931694 魏筱霞 成萍 殷晓艳 88931692
刑二庭:周向丽 88931354 王晓明 徐桂萍 88931334 曾繁 付敏 藤玉军88931294刘玉燕88931344
民一庭:吴德永 88931628 蔡萍88931634 万文沙 88931672 黄宗华 88931670 毕虹郭小艳88931671
郑文莉 陶冲祥 祝宏 林民 88931673 李莉 段一兵 舒光明88931674 吴新莉 张英陈长平 金勇 88931649
徐敏 杨玲 夏威 88931648
民二庭:贾汉臣 88931624 肖元荒 88931663 冯荣华 88931638 张承霞 彭望生88931659
张莉萍 李娜 88931651 王光辉 刘建启  袁堂林 88931654 夏燕燕 李丹 88931650 金莎 王葵 88931660
朱德友 张幼军 赵牧 88931655 李建桥 88931664
行政庭:王强 88931484 夏建铭88931044 才伟 甘桂88931474 郑继萍 廖君跃88931464
审监庭:袁胜祥 88931647 骆丽华 88931644 冯武 88931665 贾志勇 涂峻 周伟88931643
立案庭:张翠华 88931544 周琪88931404 杨世庆 88931564 李光明 付文芳88931524龚国强 曹臣光88931534
法警大队:胡志文 88931737 刘振华 88931738
执行庭:徐晓军 88931642 陈国昌 88931704 云松 88931702 任永开 88931708 陈洪锦88931096 董文辉 张冰 88931701 周华川 刘跃生 高源 88931703 李斌 阳长青 王春晖88931707 胡胜 刘蕾 88931709 李保勤
李红 张云 88931710 蔡子林 韩野 赵郭文 88931711 曾红艳 彭晖 程胜华 88931719
刘兵 王军 张军 88931721

武昌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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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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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3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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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30050
电话:027-84847025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7号,
邮编:430050
电话:027-84871273   027-8487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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