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月起诉恶警一次》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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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看了《一个月起诉恶警一次》后,我感觉这个同修做的真好。利用“告状”这种形式讲真相救众生确实是一个好办法。本人认为,如果再结合“举报”的方式讲真相可能效果会更好。

1.“举报”是现行法律鼓励的行为,所以比较容易進行。

2.“告状”需要真凭实据,有时还可能被当成“诬告”。而“举报”不一定需要自己收集证据。

3.“举报”可以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人大、政协、政府等多个部门,讲真相的面积较大,被救度的众生会更多。

4.“举报”可以直接去各部门,也可用写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建议在“举报”中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修炼法轮功合法。《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论、法轮功等都是合法的。

二、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的合法性。“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也是合法的。

三、邪恶迫害大法弟子的所谓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但这两个条文是针对“邪教”的,而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

1.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为“邪教”。

2.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江信口开河的个人言论,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3.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在百度或其它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所以,把法轮功当成“邪教”而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学员犯“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判刑的各级法院的审判长、审判员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因为他们都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修炼者進行了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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