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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判刑 孙德香坚持上诉

更新: 2017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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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日】(明慧通讯员黑龙江省报导)伊春市五营区法轮功学员孙德香,严格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乃至更好的人,却在2009年7月26日被中共设立在伊春市五营区的非法恐怖组织——“610”组织翻墙入院从家中绑架,至今已8个月了。2010年1月26日,在伊春市“610”的直接授意下,伊春市五营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孙德香及柳明淑不公开开庭只允许1名家人旁听。当庭,2位辩护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为邪党对法轮功群体灭绝政策充当打手的公诉人的非法指控逐条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并要求将孙德香无罪释放。

面对律师强有力的辩护,邪党各级官员无人能够做出实质的回应,草草休庭。然而在2010年2月9日,五营邪党法院回避律师提出的种种关键问题,一意孤行,做出了将孙德香非法判刑五年,柳明淑非法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错误决定。

孙德香的家属不能接受这样无理的冤判,强烈提出上诉,要求伊春市中级法院从新审理此案,纠正一审中的错误决定,将孙德香无罪释放。现在家属经由五营法院已将上诉书递交到春市中级法院。

请海内外人士关注此案的进展,还孙德香以公道,还法轮大法清白。将孙德香无罪释放。

相关责任人:五营法院审判长:刘召东(办)0458-3819034,13284587678
审判员:何化(刑事庭庭长)3819033,13845880799
审判员:樊庆华(办)3819035,13845872852
书记员:黄晓伟
五营检察院检察员牛立家(办)3819805,3806058(宅),13664582886
代理检察员王剑威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院长室04583602808 副院长室0458-3607801 副院长室0458-3607390
副院长室04583605572 政治处04583604237 刑庭室04583607366
民事庭04583604107 告审庭 04583602401 执行庭04583604213
刑一庭04583602085 刑二庭04583603112 现在负责二审孙德香冤案的电话是04583765502,负责人是李庭长

附上诉书
上诉书

伊春市中级法院:

我叫孙德香,五营区法院于2010年2月9日非法判我五年刑。对此我依法上诉,请中级法院依据真正的法律从新审理此案,还法律公正、公平之本来面目,还我清白,还法轮功清白,还人间正义,还天理于人间。现陈述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层面上讲

(—)、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对我进行非法判刑的依据,都是刑法三百条的规定,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包括公安部规定的7种邪教,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7种邪教,共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法律上从来就没有“法轮功或法轮大法是邪教”的明文规定。因此,利用“三百条”对我判刑就是违背宪法的。国家又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明文规定,我信仰法轮大法,按“真、善、忍”做好人,我拥有讲真相的资料,都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我在哪里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对于此,我的辩护律师在1月26日“庭审”时已经一一予以驳斥,但在判决时法院却回避这些关键的根本问题,利用不是法律的“法律”、凌驾于宪法之上的依据对我非法判刑。这是违背宪法的。

(二)、即便按照这些本身就违反宪法的所谓法律来讲,五营法院对我判刑也是没有依据的。首先,从公安机关认定的所谓“事实”上来看,我小学一年级文化,根本没有制作传单、小册子的能力。现在科技很发达了,家家都拥有电脑或打印机,所以拥有电脑和打印机不能作为非法判刑的“罪证”或依据。而收藏是无罪的。如果把我捡到的传单或小册子指定为是我制作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是违法的。那法院又依据什么判我5年?而且公安机关所列的证据,都不能够证明是我散发的,又如何将此作为给我非法判刑的依据。这不是将“罪名”硬扣在我头上吗?

(三)、五营法院、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没有从法律上说明:1、为什么要引用打击邪教的刑法来针对按“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2、我是如何利用哪个邪教组织的?3、到底是哪一条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我破坏了?4、我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所有这些指控当中,都只有“被告”,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和侵犯行为的后果,犯罪的“四要件”缺了三个。这就如同指控某人杀人,却没有被害人一样。因此,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强加于我更不能成立。

(四)、从法律程序上,一审没有法律效力。2010年1月26日的“庭审”,不是公开审判,只允许我的一名亲属旁听,我的亲属远道而来,争取多人旁听的机会,却被以各种借口拒绝,当天被警察撵走,警察对我的家属录像,好象家属要求旁听都有罪。在座其他的旁听人员也没有普通老百姓,都是“610”及警方人员。这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纯粹属于黑箱操作。甚至在律师辩护期间,刑庭庭长何化多次打断律师的辩护,不准律师提及法轮功的字眼,律师多次抗议,如果不允许律师谈法轮功的字眼,检察院的公诉人也不准谈,这才彰显法律的公平。但律师抗议无效,何化只准公诉人谈,而不允许律师谈。一个法庭却双重标准。这离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根本原则完全背道而驰,从表面的形式上,2010年1月26日五营法院的“庭审”都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国家既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明文规定,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在哪里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实施?我又没有制作宣传品的能力。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发现的传单是我散发的。五营法院又依据什么判我的罪?虽然我依然坚信法轮佛法。但是信仰无罪。思想不能构成犯罪。那五营法院一审的判决又依据哪一条、哪一款将我判刑。

二、从我的自身十几年的亲身实践,知道法轮功并不是邪教

我本是一个体弱多病、更谈不上干好工作的人。自得法修炼后,身体奇迹般的好起来,不但能料理家务,而且工作精力充沛,真正体会到无病一身轻的愉悦心情。每天白天干活,早晚学法炼功。每天只睡几个小时的觉,并没一点困意,我在心里默默的感谢恩师的慈悲苦度。我身心的变化,亲人、朋友都看在眼里。

我炼功并没有对社会、对他人有危害。“真善忍”洗刷了我的心灵,使我在平时为人处事上能够宽以待人、严以律己。师父曾经说修炼人应做到:“先他后我、无私无我”“难忍能忍、难行能行”师父的话无时无刻都在我的脑海里闪现。虽然我做的离师父的法的要求还有差距,但我会严格按大法的要求修去我的私心杂念,真正做一个符合宇宙正法理的修炼人。我自炼功后受益匪浅,把这样的罪名强加在修炼者的身上真是有悖法律赋予我们的信仰自由和人权。从1992年5月到1999年7月,短短7年时间,在中华大地就有一亿人修炼,现在已弘传了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信函超过3000项,法轮功书籍被译成30多种语言,自2000年起,我师父连续四年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难道世界其它国家支持法轮功都错了吗?难道做好人有罪吗?人们私心少了,工作热情高了、家庭和睦了、身体健康了…这些人为国家节省了大量医疗费,有了健康的身体又为国家增加了多少效益。何谈危害国家、社会?怎么又谈得上犯罪?

所以,请伊春市中级法院真正站在法律的公平公正的角度,从新受理此案,纠正一审的错误,还我以公道,无罪释放。

上诉人:孙德香

2010年2月16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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