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零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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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九月九日】有的同修在网上发文谈到了零口供的问题,主要是从大法的法理上讲的,觉的很好,但是总感觉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也就是结合人间的最低这一层法理表现──法律来讲更容易把握一些。下面就谈一下这方面的认识和领悟,请同修慈悲指正。

一、从中共警察的例行用语说起

中共警察一般在侦查讯问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时候,开始都要告诉被绑架的同修涉嫌的罪名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其中一项是拒绝回答的权利,即“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接着,警察会问一些与讲真相相关的一些问题,诸如真相资料的来源、储运经过、接触人员、发放对像等等,因为警察认为这就是所谓的“犯罪案件事实”,只要证明了这些,就可以证明同修“有罪”了,而根本不去管刑法等规范性文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警察所问的以上问题都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那么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对其讯问不给予任何回答了。

二、刑法300条的适用前提的虚无

中共刑法300条是邪恶为大法弟子量身定做的,其目地就是要借考验的名义行迫害之实,那么面对世人的这场表演,邪恶又要有一定的伪装才能迷惑世人,于是就披了这么一层恶法的外衣形式,好让不明真相的世人认可迫害是合法的。

那么,这个外衣是否就可以随便给谁穿呢?不是的。

邪恶虽然敢于迫害大法弟子,但是他们对师父也是非常尊敬的,他们根本不敢随便的就把师父传的宇宙大法污蔑为邪法。所以在2000年的时候,中共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后面附件中所明确列举的十四种邪教组织里面根本没有提到大法一个字(当然,一个世俗的立法文件是没有权力认定什么是正教、什么是邪教的)。而且它开篇即点到此通知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0]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作出的,这也恰恰是中共法院审判所依据的东西。(而且这也是神在法律适用的层面,留给了公检法人员弃恶从善的充份理由,可惜的是还是有那么多的司法人员宁肯昧着良知作恶也不悟!)

也就是说,刑法300条适用的前提之一所谓“法轮功是邪教”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这是其一。

其二,办案警察往往告知涉嫌的罪名,却不能(也不可能)说出到底破坏了什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怎么破坏的,什么具体后果等。

从这两个适用前提的子虚乌有可以看出,把刑法300条随便机械的套用在大法和大法弟子身上给大法弟子定罪,完全是邪恶强加的迫害,没有任何逻辑可言,经不起任何推敲,其目地和效果就是为了借考验大法弟子的名义迷惑世人、毁掉众生!

三、零口供也是完全符合人这一层法理的

既然连适用中共刑法300条的前提都是子虚乌有站不住脚的,既然连最基本的逻辑起点都是错误的,那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与大法弟子的行为岂不是没有任何关系!

既然没有任何关系,那么“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当然都可以拒绝回答!

从救人的角度讲,如果被绑架的同修一旦回答了这些所谓的事实,就给了邪恶一个强加迫害的借口,哪怕是为了自我辩解而做出的供述,都会被他们当作所谓的口供证据而强加利用。这样不仅部份的承认了邪恶的迫害,背离了师父安排的正法修炼的路,而且使得公检法人员造了极大的罪业,难以偿还,从而面临被销毁的境地。

所以,无论从正法修炼的角度,还是从常人法律的角度,大法弟子在面对邪恶的讯问、指控等各种迫害的时候,都应当不予任何配合,相反,还一定要从制止迫害的角度去讲真相,去证实大法,担起救度众生的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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