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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碧琳被非法庭审 看中共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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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武汉市政法委、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政法委、江岸区政法委、江汉区法院、江汉区检察院及市区六一零参与下,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吴碧琳,当局从非法关押吴碧琳的江岸区谌家矶洗脑班将人带来。从吴碧琳参与状告武汉市公安局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李市红,到多次被绑架到谌家矶洗脑班,以及刚刚过去的非法庭审,武汉市的相关中共人员表演了一场践踏法律的丑戏。

吴碧琳参与告状武汉市公安局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吴碧琳陪同法轮功学员李市红的母亲到江岸区法院控告武汉市公安局非法抓捕李市红、非法抄家、伪造证据陷害李市红;江岸区公安分局在既没有搜查证,也没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抓走了李市红;江岸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有多点不符合事实之处,公安伪造证据,涉嫌妨碍司法公正;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继明、万保珠(女)等在违法抄家过程中致使家中一千二百元现金丢失,家人到派出所多次报案,丹水池派出所不予立案等。

吴碧琳也因此被关押到洗脑班遭受迫害,并遭江汉区检察院和江汉区法院起诉。

湖北省委一声令下 公检法参与迫害

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二零零七年六月,最高检察院曾出台了一个查处利用职务打击举报人的通告。

法律是法律,规定是规定,中共不过是打着法律的旗号来骗百姓。江岸区法院的不法人员吴珊榕不接控告状,对吴碧琳举报的事实不去立案、不去核实,却私下里通风报信,让江岸区委六一零的主任胡绍斌带江岸区公安分局国保的罗林等人来将告状的四个婆婆抓走,关押到胡绍斌控制的江岸区谌家矶洗脑班。后因吴碧琳身体状况恶化,六一零害怕承担责任,才让家人把吴碧琳接回家。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对吴碧琳的迫害从此就没有停。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一处)便衣在吴碧琳的家门口再次绑架了吴碧琳,并将其再次送到江岸区谌家矶洗脑班关押迫害。

据说,这次绑架是因为吴碧琳去法院告状惊动了湖北省委,所以上边说一定要“严厉打击”这起告状的当事人。吴碧琳也因此再次被关押到洗脑班遭受迫害。武汉市公安国保在绑架吴碧琳时,理直气壮的说,“谁让你出头、谁让你告状。局长胡绪鹍批示抓你。”

告状有罪?!法院不就是接状子的地方吗?

武汉市政法委和检察院的一些人也深知所谓对告状人的打击不合乎法律。为了达到迫害吴碧琳的目的,又要掩人耳目,美其名曰“异地审理”。经过密谋,让江汉区检察院出面进行。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五日,江汉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到谌家矶洗脑班去给吴碧琳送去起诉书。此公诉人从关押吴碧琳的房间出来后,立即与江岸区政法委副书记六一零主任胡绍斌密谋了半天,才离开洗脑班。随后,江汉区法院也“郑重其事”的到洗脑班去对检,遭到吴碧琳严词拒绝。

谌家矶洗脑班是一个什么地方?

谌家矶洗脑班的全称是“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六一零办公室法制教育学习班”。这个没有任何司法权的机构,是共产党打着“法制教育”名义私设的刑堂,从事绑架、非法关押、实施酷刑折磨等迫害法轮功的犯罪实体,彻头彻尾的非法机构,邪恶的场所。

在一个非法关押人的地方进行了一系列用法律做外衣的,将非法犯罪过程合法化,公检法在六一零的操纵下,通过政法委穿针引线进行了一系列的活动,检察院和法院到洗脑班来批捕和提审、开庭,将一个非法机构就这样堂而皇之的“合法”化了。

公检法在政法委领导下破坏法律实施

吴碧琳在洗脑班被起诉,这可能在全国也是开了先例。身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一条龙的用法律做掩护的打击控告人的行为是真正破坏法律实施。

事件回放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吴碧琳陪同李市红的母亲到江岸区法院控告公安非法抓捕李市红,非法抄家,伪造证据陷害李市红,江岸区公安分局是将宋文绣绑架后并从其口袋里抢走其家大门钥匙,在既没有搜查证,也没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抓走了宋文绣的女儿李市红;江岸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有多点不符合事实之处,公安伪造证据,涉嫌妨碍司法公正;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继明、万保珠(女)等在违法抄家过程中,致使家中一千二百元现金丢失,家人到派出所多次报案,至今丹水池派出所不立案等,控告信列举了在抓捕、起诉李市红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事实。

'江汉区法院'
江汉区法院
'江汉区检察院'
江汉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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