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庭上绑架原告 家属呼吁追究责任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在河北省政协招待处工作的杨银桥,其单位官员以她到监狱接出狱的法轮功学员亲戚为借口,无理扣发了她每月几百元的内退生活费和上班期间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五百元,还有她借给单位的一万元现金本息等,至今不给。杨银桥与单位多次交涉不成,上诉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号上午正式开庭。单位书记韩敬权又以杨银桥修炼法轮功为借口,勾结新华区610副主任刘浩杰和当地的多名警察,公然在法庭上,将追讨欠款案的原告杨银桥绑架、非法抄家,监禁在北苑派出所,一直逼迫杨银桥写“保证”,直到杨银桥晕死过去才作罢。最近又通知要在七月二十九日第二次开庭。

杨银桥亲友敦促石家庄市长责令有关部门尊重宪法和法律,制止对杨银桥的非法侵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杨银桥亲友的一封公开信

敦促石家庄市长责令有关部门尊重宪法和法律

制止对杨银桥的非法侵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我们是石家庄市公民杨银桥的亲友,听说杨银桥向单位追讨内部集资欠款,在开庭期间遭到绑架和非法抄家,使官司被迫停止拖延,造成原告一直恐惧、情绪激动,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无法正常生活。而作案者就是本应该维护社会安定、惩恶扬善、保护百姓生命财产的人民警察。在你任石家庄市长之际,发生这种恶性事件,相信你一定会明察是非,尊重宪法和法律,责令石家庄市公安立即赔偿受害者损失,并追究作案者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一、开庭期间人被绑架

杨银桥两年前借给单位现金一万元,言明10%利息,半年支付一次。至今连本带息都没着落,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无奈起诉到了新华区法院,法院正式立案,于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上午开庭。我们这些亲友们也干不下活,都在家等消息,天快黑了也不见人回来,我们只好多方打听。后来才知道,在法院要给解决时,中途被单位勾结的七八个不知姓名的大汉绑架走了。

二、绑架手段卑鄙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点左右,开庭期间突然闯进七八个彪形大汉把杨银桥强行绑架,从法院楼里拽着胳膊连推带搡抬了出来,法院门前聚满了大批民众围观,他们无视一切,拨开人群把原告杨银桥和她儿子、还有儿子对象,强行塞车里拉走扣押。然后这伙人又到她的住处进行非法抄家、入室抢劫,偷走了她珍藏的九五年国家正式出版的一本书和一张珍贵具有历史价值的照片,我们是上述被绑架者的亲友。

三、绑架者竟然是警察

作案者竟然是610人员和警察!他们身穿便衣,既不表明身份,又不出示证件,而且使用流氓手段,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法院门前制造绑架恐怖事件,扣押原告并非法抄家,抢走私人物品,使得官司被迫停止拖延。后来了解到,这次法院里发生的绑架事件,竟然真的是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派出所的警察和新华区610刘浩杰等人员一起干的,而且至今都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和手续。堂堂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法院里公然制造绑架事件,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黑帮。

四、被绑架者遭国保和警察劫持逼迫致原告撞墙昏迷。

经我们多方打听,新华区宁安路派出所警察和新华区610人员,非法劫持杨银桥期间,恐吓逼迫致使她撞墙昏迷,直到晚上孩子才把精神恍惚的妈妈背回家,几天不吃不喝,一家人整天抱在一起哭泣。保护人民财产的警察,无故给一个本来和睦的家庭制造悲剧。非法侵入民宅抄家、抢劫私人财物、绑架无辜民众,这显然是无视法律,执法犯法,破坏法律实施,已经触犯了多条法律,构成了多项犯罪:渎职失职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入室抢劫罪、对公民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罪,等等。

五、逼供至昏死,超越宪法。

新华区宁安路派出所警察和新华区610人员 ,竟然明确告诉杨银桥,只要骂一句法轮功就可以走人,还可以让法院判胜诉、叫单位把欠的钱还了,否则强行抬走送“法制学习班”洗脑或劳教一年半。单位不想还钱构陷她的理由是,几年前她帮助接过一个到期出狱的法轮功老太太,真是可笑。原来人民警察竟然如此执法,作为亲友我们不明白这个610是什么,敢问市长,这个610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吗?为何如此嚣张,无视宪法、法律和公民权利的存在呢?

六、法院通知月底前重新开庭

接到法院通知月底前重新开庭,作为亲友,我们非常为杨银桥的安全担忧,我们也有质疑,杨银桥的生命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在法院再次发生绑架事件?杨银桥是追讨欠款案的原告啊,去参加人民法院的庭审,人身都没有安全保障,在人权最好时期的法制社会,这不太让人悲哀了吗?

杨银桥在外上班一直租房住,他原来有五个老人,两个爷爷奶奶去世不久,剩下三个也都是近八十岁的人了,一个是单臂老人患有胆囊炎肺结核,一个是心脏病轻微痴呆,一个腿不好使腰疼,还有一个傻大伯子哥腰椎盘突出,没成家的孩子,这样的家庭生活可想而知。幸亏老家有一个炼法轮功的远方亲戚,经常帮助照顾生活在农村的几个老人,不嫌脏不嫌累,令杨银桥非常感动,这世上竟还有这样的好人!可警察和610人员逼迫杨银桥骂人家法轮功,本来骂人就不对,人家炼法轮功的又这么好,这怎么能骂出口呢?二零零八年奥运期间这个亲戚突然被无故劳教一年,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出狱时杨银桥随从家属去接人,这本来就是人之常情。

艾文礼市长,你也有亲人,你也有朋友,将心比心,换作是你,能做那不仁不义、落井下石的事吗?谁人能不担忧自己的亲人、谁人能无视自己的亲人遭受非法迫害?所以,请依法制止你的下属—610和公安机关的不法行为,向被害者道歉,归还偷走的私人物品,并追究作案者的法律责任。

七、呼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利。最近我们这些亲友日夜担忧,一直在思量选择何种合法的途径帮助我们的亲人: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呢?还是到检察院控告绑架的警察?或到法院对派出所国保提起行政诉讼呢?还是到省、中央有关部门上访寻求解决?亦或到媒体、网络呼吁社会的同情和关注?或抄报:河北省人大、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法院、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呈送: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先生、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及联合国现任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和各国的首脑。出于对市长的信任,故还是先写此信向你反映。

石家庄市警察绑架守法公民的恶性事件,不但给我们这些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创伤,也严重损害了石家庄市政府、公、检、法的形象,在国内外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肯定是作为市长的你不愿看到的。因此,敦请你关注此事件,不要让非法侵害继续发生。

诚挚的期盼得到合理解决
被绑架者的亲友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相关单位和人员,石家庄市电话区号0311
1、河北省政协招待处。邮编:05007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岗大街市庄路57号
处长:邹立功、办公室电话:0311—85987688手机-13333010100
书记:韩敬权、办公室电话:0311—85987658手机-13931126277
胡五臣-13703212288
总机:0311—85987666转 李春国 杨小林 李立辉 李勇 许恩国 郭婷婷 董丽娟

2、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1号  邮编:050051,
刑一庭: 87018949 87030843
法官 张中文 87030843,
法官 张涛、刘月英、书记员王恒,
值班室电话:87038637 办公室:87039433
院长:隋玉林、郝建峰

3、石家庄新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地址:石家庄市联盟路(水上公园北门)695 号
政保大队长:王云飞 0311-85188078
郭世贤 民警 85188080
朱晓光 民警 85188085

4、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 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1号 邮编050000 ,
电话:87872948
公诉科科长:赵更林 办公电话:87872954转9011 手机:13930486368

5、石家庄市新华区610,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93号,邮编050000
电话:(0311)87053517
610主任:张军 手机:13603117478
610副主任刘浩杰,办公电话:0311-87837066  手机:13603110760
刘浩杰亲属:
妻子:李红艳,在石家庄市18中教高三化学,手机13315459353(地址:合作路438号)
女儿:名字待查,在石家庄市18中初中一年级上学
其母:王澄澄,家住合作路115号十三所宿舍3号楼3单元201
弟弟:刘炜杰,工作单位:河北神兴集团沙棘药业有限公司

6、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派出所,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9号,邮编:050000
值班电话:87700058
任建华 所长 0311-87700068
赵爱民 教导员 0311-87700100
王晓忠 副所长  0311-87700100
郭永强 副所长  0311-87700100
祁兰云 警察 0311-87700058
张芹艳 警察 0311-87700058
刘绍勋 警察 0311-87700058
张庆军 警察 0311-87700058
宋爱民 警察 0311-87700058
李庆旭 警察 0311-87700058
刘裔 警察 0311-87700058
王成 警察 0311-87700058
戴欣 警察 0311-87700058
王丽 警察 0311-87700058

7、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办事处,地址;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朝阳路8号
电话:0311-81-8521-73-8900303-85

8、石家庄新华公安分局,地址:石家庄市联盟西路689号,邮编050000
局长金在成0311-87014137,手机13603113108
副局长0311-87016635转3489
国保大队0311-87022787-5327,
队长樊智谋(此事责任人)87022787-5327,手机13832111518
办公室0311-87029998
督察室主任0311-87022787-5328,
法制科0311-878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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