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修被恶警勒索钱财“认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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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近期,我地区先后发生多起同修被恶警绑架事件,尽管地区同修整体上协调第一时间发正念、第一时间上网曝光邪恶,及时组织家人配合前去要人,资料点的同修又及时的制作贴的、发的真相传单要求放人;打语音电话、写劝善信讲真相救人等等,一句话:凡是能做的基本上也都做了。按正法理来说,一个地区的同修,在一个相对的一段时间,集中发正念,又讲真相,揭露邪恶,况且我们跟师父修到今天,都是走在神路上的一个伟大的生命,应该说我们发出的正念足以解体绑架迫害同修的另外空间的一切邪恶因素,而被操控的恶警就应无条件的把同修给放出来。但最终的结果却相反,同修的家人还是配合了恶警被勒索钱财才回来的。而且有的同修被恶警绑架勒索钱财迫害后,还不敢对任何人说,不敢曝光,替恶警保密。

这种对被恶警绑架勒索钱财迫害,竟达到了“认可”的程度,纵容了我地区邪恶、加剧了这种迫害的发生。

记得在某一场合,竟听到恶警自豪的对同行介绍经验说:我们绑架法轮功学员,“就明确的说,不送你劳教,也不给你判刑,我们目地就是一个字‘钱’,你拿钱就放人。”于是,他说出其中的一次:他闯入农村某法轮功学员家,绑架该法轮功学员时,对其家人说:我们绑架她不送劳教,也不给她判刑,意思让家人放心,然后说,我们就是一个字“钱”,接着说出拿两万元钱,就放人。于是家人凑来一万三千元,对恶警说:只能凑这么多了。恶警说:算了!把人放了吧。就这样被恶警勒索去一万三千元。家人还挺认可,因按恶警开的价,毕竟还少掏七千元。对此事恶警不让对任何人说,家人还真的听话,一直保密到现在,地区同修没有一个知道这次绑架勒索事件的发生。

听了这事,我心里真不是个滋味,我不埋怨被恶警绑架勒索钱财的同修,我是想:我们的同修被邪恶勒索迫害都“认可”到既感恩没有任何怨言、又替恶警保密不敢曝光的程度了,还不找自己、还不悟,那不危险吗?通过向内找,我对这种“认可”,从法中就自己所在层次的以下几点浅显认识,写出来与其被恶警勒索钱财“认可”的同修交流,以其归正、不再发生。

一、“认可”是走了旧势力安排的对正法的干扰迫害的路

师父讲过:“无论在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大家都这样做,环境就不是这样了。”(《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那么我们同修家人对邪恶勒索钱财迫害的“认可”,实际上也是我们被绑架同修的“认可”,那么我们想一想,我们的“认可”是不是偏离了法,是不是没有全盘否定旧势力的安排,没有制止邪恶,也没有助师正法,反而人为的滋养了邪恶,加重了邪恶对同修勒索钱财的迫害,也加剧了干扰同修助师正法、证实法。这样一来,我们的“认可”是不是走了旧势力安排的对正法的干扰迫害的路?

二、“认可”若是站在法的基点来看,是毁众生

师父正法是在救度所有的众生。无论是什么样的生命,只要不对正法犯罪,都可以被善解,被救度,而我们大法弟子“只有救人的份”。试想,当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下来,破坏法时,如果你没有制止它,“认可”了,那它就得逞了(其实法是破坏不了的),那不就是对邪恶破坏法纵容了吗?使邪恶控制的人对大法和大法弟子犯了罪了吗?结果不只是它自己会被销毁,那些被它操纵的人由于参与迫害了大法弟子,也面临着被销毁。我们想一想那又会有多少生命被销毁?如果你不配合、不“认可”,那邪恶就行不成,被操纵的人就没有对法犯罪,那么他们就有机会有希望免于被销毁,由此看来,不“认可”才是对众生负责、才是在救众生,“认可”就是毁众生。

三、“认可”是没有真正认识到,我们大法弟子个人钱财是用来救度众生的大法资源,邪恶才敢勒索

如果我们从法理上,真正的认识到大法弟子个人收入的钱财,是用来救度众生的大法资源,那么邪恶是不敢勒索的,即使想勒索也勒索不去,因为师父在《转法轮》〈偷气〉时说过:“凡是真正炼功的人,出了功以后的人都有师父在管,那师父在那看着你干什么,拿人东西,他的师父也不干哪。”我们每个真修实修的大法弟子,都有师父在管,方方面面都在内,其中就包括我们大法弟子个人收入的大法资源的钱财在内,都有我们师父在看着。邪恶想从我们大法弟子身上勒索去大法资源,师父也不干哪,你想邪恶还能勒索得了吗?

记的同修的一篇文章中讲过,一名同修被恶警勒索钱财时,他只说了一句话,“我赚的钱是用来救度众生的,怎么能给邪恶呢?!”就这一念,恶警对他就没有勒索成功。其原因就在于该同修真的把个人赚的钱看成是救度众生的大法资源,所以,邪恶想勒索时,咱的师父也不干,才成功的。

四、“认可”里面向内找都有没去的人心

向内找“认可”的里面,必有人心。如:恶警勒索时,是不是有怕被加重迫害的“怕”的人心,被勒索后不敢说出来曝光是不是有“爱面子”、“不好意思”见同修的人心等等。“了却人心恶自败”(《洪吟二》〈别哀〉)。这些未去的人心,只有修去、了却之后,恶警勒索钱财的邪恶迫害,在我们身上才不可能得逞。

个人所在层次有限,如有不符合法的地方,请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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