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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手印”当事人王晓东被诬判 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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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近日,备受外界关注的“三百手印”事件,当事人王晓东(王小东)被河北省泊头市法院非法判处三年徒刑。对于严重违法的一审判决,王晓东要求聘请北京律师,准备上诉。家人坚持不懈地到法院要求放人。

王晓东被非法判刑,准备上诉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王晓东的家人接到泊头看守所一副所长的电话。对方称王晓东被判三年刑,并说王晓东想上诉,想见北京律师。听到这个消息,王晓东的妈妈和姐姐先后两次去泊头法院和泊头看守所索要判决书,遭遇两部门的推诿扯皮,谁都不敢对此事担责。直到八月二十日,北京律师才拿到判决书。

此前,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清晨,泊头市富镇周官屯村的法轮功修炼者王晓东(男,四十二岁,大学毕业,教师),无故遭泊头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抄家,因抄出有装光盘的盒子,王晓东被公安从家带走之后实行了逮捕。留下一个七岁的孩子和七十多岁的老母。随后,本村及邻村三百多户村民出于义愤,联名出具请愿书、由周官屯村村主任加盖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要求释放好人王晓东。此事被国际媒体广泛报道。据悉,这一封三百人联合签名按手印的上书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引起震动,在中共常委会上作为内部资料传阅。

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周官屯村三百多户村民联名按手印、加盖公章要求释放法轮功学员王晓东
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周官屯村三百多户村民联名按手印、加盖公章要求释放法轮功学员王晓东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点,王晓东案在泊头市法院秘密开庭,法院剥夺了王晓东的委托辩护权,辞退两位敢于讲真话的律师。当日九点至十一点,在两个小时的庭审中,法官和中共强行指定的律师一唱一和,自编自演了一出双簧丑剧。据现场知情人介绍,庭审当天上午八点,泊头市法院前面的整段街就已戒严,不允许车辆与行人靠近,警察与便衣如临大敌。大量警察和便衣在法院附近出没,监视路人和车辆。一辆司法字样的车辆自西向东缓慢行进,估计车内装有摄像机。法院附近马路上还停放了七、八辆警车,而且还有无标记O字头牌照黑色车辆出现。据估计,如果把参与执勤的警察和现场的警察、便衣、法官、法警都算上的话,当天直接或间接参与这件事的不下千人。

如今,泊头法院和看守所只是通过电话草率通知家人王晓东已被判刑。目前,王晓东的家人正积极聘请敢言律师,准备对此非法判决提起上诉。同时,王晓东的家人仍坚持不懈地到法院要人,不给就不离开。

这之前,王晓东的妹妹王凤如因为哥哥呼吁被泊头市警方在五月二十六日绑架、一月后被非法劳教。王晓东的哥哥王俊杰不得不离家出走,躲避中共人员的骚扰和企图绑架。

律师:一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

据大陆一位资深律师介绍,王晓东在一审阶段委托北京市的程海律师及李长明律师,但是李长明律师要求泊头市看守所会见上诉人时,遭看守所及一审法院合谋拒绝。开庭前强行辞退二位北京律师,强行给上诉人指定不能维护上诉人权利的本地律师,配合一审法院走过场。开庭当天,严控上诉人亲友旁听审理,剥夺上诉人当庭变更辩护人的权利。一审判决完全剥夺了上诉人的一切合法权利,程序完全违法,一审法院完全丧失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判决结果违宪、违法。

这位律师称,王晓东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王晓东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同时,王晓东也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

最重要的是,《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总纲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按照《宪法》的界定,王晓东购买用以传播中国正统文化的神韵晚会的光盘盒,完全符合《宪法》的规定,而对王晓东的逮捕、庭审和宣判却严重违宪,是完全非法的。

迫害者将受法律严惩

泊头市公安局曾逼迫晓东家人交出请愿书原件,并威胁所有参与签名的村民。自五月十五日起,泊头市富镇政府工作人员分四个组,对在要求释放法轮功学员王晓东的请愿书上签名的周官屯村民进行骚扰,对每一个签名村民都不放过。同时阻止律师会见、出庭,强行给当事人指定律师,胁迫利诱家属,警告、监控当事人亲朋好友,对民意和公正开庭害怕到极点。

王晓东被迫害事例只是千千万万被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一个缩影。对法轮功的迫害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如果仍然有人抱着一丝幻想,妄想着最终面对审判时把江泽民的什么讲话,两高的什么司法解释,甚至什么通知当成救命稻草的话,那就看一看当年纽伦堡审判的前车之鉴吧。德国著名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被法官们接纳并达成共识: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所谓“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的辩护理由,并将包括集中营护士在内的迫害参加者判处了绞刑。一旦人类要清算那些参与迫害的恶人时,他们根本找不到任何一条可以为自己开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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