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市法院非法庭审刘海涛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点十五分至十二点,辽宁抚顺市东洲区法院对清原县法轮功学员刘海涛非法开庭。北京律师有理有据地为刘海涛做了无罪辩护,要求法庭判刘海涛无罪。刘海涛以自己亲身受益证明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公诉人是抚顺东洲检察院的杨坤,法官是抚顺东洲法院的宋宝越。刘海涛的亲属十几人参加了旁听。抚顺“610”、抚顺国保大队等人员也在场。

刘海涛在陈述中表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法轮功给了他一个健康的身心,让他明白了许多做人的道理,改掉了陋习。刘海涛还揭露了抚顺公安局警察绑架他时对他进行暴力殴打,在地上留下一滩鲜血,外衣都没让穿,身着短裤就被劫持走了,警察对家中私有物品的抢劫;在非法审讯中,警察使用刑讯逼供、诱供(按照警察要求的说能放出来)等卑鄙手段获取的“供词”,他是不承认的。当场,刘海涛问父亲刘玉:他床底下的一万元钱还有吗?刘玉说:警察走后,发现钱就丢失了。很明显一万元钱是被入室抢劫的警察给抢走了,家属有权向抚顺国保大队、清原国保大队索要一万元钱。

酷刑演示:毒打
酷刑演示:毒打

刘海涛的父亲刘玉作为第二辩护人,在庭上为儿子做无罪辩护时说:法轮功使我儿子成了一个好孩子,我们老俩口没有经济收入,刘海涛是家里的顶梁柱,打工挣钱赡养我们。

正义律师有理有据证实修炼法轮功无罪

在庭上,北京正义律师首先说:通过对此案的证据、事实、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要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刘海涛作无罪判决。北京正义律师在庭上说:包括刘海涛在内的所有法轮功学员象你我他一样,都是我们的同胞兄弟姐妹,一段时间以来对法轮功的种种恶行、违法的做法……司法人员执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国家公敌)滥抓无辜者、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案。违法的当权者无论其地位多高、权利多大,最终都难逃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制裁。对明知违法、明知为恶者。残害百姓、荼毒生灵者天理难容、国法不容!本辩护人善意提醒,在刘海涛的冤案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利对一切制造冤狱的涉案人员展开全面的追述控告。

律师列举了象广州居民孔宇洁、李冠平被抓捕、关押半年后被无罪释放等等例子,唤醒法官的良知、提醒公检法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子还有别的选择,当正义到来时以免自己被清算、被追究法律责任。在场的所有人都听明白了修炼法轮功无罪;传播法轮功资料合法,在中国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

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为刘海涛做了无罪辩护,指出公诉人指控刘海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是没有依据的。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从第一点来看,法轮功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组织,没有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说法轮功是邪教及邪教组织。事实上,法轮功只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任何组织形态,更不是所谓的“邪教组织”,谁爱炼就炼,不爱炼就不炼,来去自由。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他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而且今天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施行或应用。而从当事人的行为看,没有社会危害,不构成犯罪;从法轮功的资料内容看这些物品传播,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

最后北京正义律师说:“如果本案最终仅仅因“持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我们的法治事业将丧失尊严!

如果本案最终因这些制造出来的光盘数字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我们的国家将难以长治久安!

如果本案最终因这些制造出来的光盘数字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恐怕若干年后这个荒谬的历史会让我们的后代难以理解!

如果本案最终因这些制造出来的光盘数字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则凸显了我们这个时代的自私、疯狂、急功近利,有人不择手段用人血馒头邀功请赏,有人却懦弱、麻木、冷血、亵渎责任!

如果本案最终因这些制造出来的光盘数字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它在低估我们的检察官、法官、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智商的同时也羞辱了我们的良知、责任与勇气!
如果本案最终因这些制造出来的光盘数字就对当事人科以刑罚,人类的良知、天理、人道、国法的底线看起来是如此的不堪一击!”

非法庭审结束后,刘海涛的一位亲属对北京正义律师说:“你讲的太好了,谢谢你,你说出了我们亲属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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