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法院非法开庭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贺建中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九时三十分,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刑事庭非法对法轮功学员贺建中开庭,辩护律师指出:起诉书指控贺建中“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能成立,贺建中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的幌子陷害无辜公民。

当时法院内停满了警车如临大敌,根本就不许人员靠近;法庭内除了贺建中的家人以外,根本看不到一位群众,都是派出所、“六一零”、街道、政法委等单位的人员,这就是可以旁听的所谓公开审理。

贺建中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说贺建中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成立。因为公诉人在陈述时没有明确指出贺建中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贺建中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他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贺建中在什么时间、地点,采取了什么手段方法实施了犯罪,破坏了哪一条政府颁布的法律条文从而导致该法律条文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以及它的破坏的程度、造成的后果。 公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贺建中持有的法轮功资料在国际上引起了什么轰动,在中国造成什么影响,甚至在兰州市引起了什么反响,什么都没有,其影响几乎等于零;其次贺建中也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 自由和财产遭受损失或伤害。

律师在法庭上说:宣传品的内容,一部份是关于法轮功修炼的,比如《转法轮》《转法轮法解》、《法轮佛法》等,这部份内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另外还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或者 “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国共产党亡”之类的话,还有《九评共产党》、《解体党文化》和神韵光盘等。说“法轮大法好”当然没有什么问题,被告人是为了向他人推荐、介绍法轮功的好处,宣传法轮功的好处,这与商家和企业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一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律师说:至于“真善忍” 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关于“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国共产党亡”,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喊这句口号,也没有法律规定说喊这样的口号是违法的,从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上看,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种天然的权利。

律师说:至于神韵晚会和部份新唐人电视节目光盘等是一些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虽然晚会是有法轮功学员编导和演出的,但它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律师说:关于《九评共产党》,这不过是抨击时政,批评执政党而已,其目的是为了敦促当局反省历史,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为百姓造福,为人民谋福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行使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从主观恶性来看,我的当事人是没有主观恶性的。他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从情节上看,我的当事人也就是持有了他自己信仰的资料,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本身也值得质疑。希望合议庭明察。

律师说: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他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他没有犯罪。应无罪释放。

兰州法轮功学员贺建中,五十多岁,曾经被非法判刑七年,在兰州监狱(即大砂坪监狱)遭受迫害,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被非法关入禁闭室,戴着重三十八斤的脚镣, 监狱自制的手铐,用铆钉钉死,四米长的铁链把手和脚绑在一起,腰根本直不起来,吃饭时不打开手铐,只把铁链取掉,不给筷子,自己想办法扒着用手吃,脚镣“啃”肉,时间不长,肌肉严重萎缩,脚镣上的方钢重的人的骨头都要被压碎,贺建中绝食抗议迫害九天,脚镣、手铐才被去掉,关一月后才被放出,出禁闭室时走不成路,由旁人搀扶,长时间拄一木棍或扶旁人肩膀走路。

贺建中二零零八年脱离监狱黑窝;于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再次被兰州市六一零绑架。

兰州市七里河法院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南滨河路116号邮编730050
法官:焦爱琴 王昭 杜春由。

兰州市七里河检察院地址:兰州市七里河敦煌路 邮编730050
所谓的公诉人:张景荣 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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