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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作伪证 山东潍坊市警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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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潍坊市四个警察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午闯入高密市法轮功学员李德山家中,强行将他绑架到潍坊市公安局地下室刑讯逼供,并抢走电脑、打印机等私人财物。

为进一步迫害李德山,恶警企图逼迫他人作伪证,用证人的违背事实的证言,指证李德山安装卫星锅(卫星电视天线)。

李德山家中没有安装卫星锅,也没给他人安装卫星锅。即使李德山为他人安装卫星锅、帮助他人收看新唐人电视台,也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维护传播权的合法之举。

律师指出:公民通过多种渠道,有选择地收看电视广播,客观上有利于人们了解事实真相,有利于提高公民辨别是非的能力,对培养理性、客观的现代公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而随意对一个公民绑架、非法批捕、预谋诬判,才是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犯罪。

即使按照中国现在的《刑法》,伪证罪是刑事犯罪,警察作为司法人员逼他人作伪证是以身试法,会面临最高七年徒刑的从重处罚。

(一)警察逼他人作伪证是刑事犯罪

(1)作虚假证言、陷害他人是刑事犯罪

中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逼迫他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李德山,是刑事犯罪。如造成李德山被非法判刑的严重情节,会面临最高七年徒刑。

(2)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是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威胁、引诱他人违背事实作伪证、是刑事犯罪。如造成李德山被非法判刑的严重情节,会面临最高七年徒刑。

(3)以暴力、威胁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警察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刑事犯罪。如造成李德山被非法判刑的严重情节,会面临最高七年徒刑。

(4)警察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人包括警察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5)凡是伪造证据即使是公检法也必须受法律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凡是伪造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包括公检法在内,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伪证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1)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警察逼迫他人做伪证的证人证言显然无法经得起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核查,不属实,不能作为对李德山定案的依据。法庭应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并不予采纳。

(2)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李德山家中未抄出卫星电视锅、李德山未安装卫星电视锅,警察从别人家抄出的卫星电视锅、和警察引诱别人作伪证得到的证人证言,都不属实,不能作为对李德山定案的根据。

(3)警察未告知证人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反而鼓励作伪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警察不但不告知证人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反而,威逼利诱、鼓励证人作伪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4)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警察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用于对李德山非法判刑,是不公正的、是违法的。警察强迫李德山承认没做过的事——安装卫星电视锅来证实他自己有罪,是违法的。不合法的证据不能用于对李德山定罪。

(5)多部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指使他人作伪证

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外,其他多部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指使他人作伪证,并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中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警察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法轮功学员,违反了《警察法》。

中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证言。”警察伪造证据、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证言,来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违反了《法官法》。

中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警察对法轮功学员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来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违反了《检察官法》。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警察对法轮功学员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来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法轮功学员李德山等人的根据。

(三)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1)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法轮功学员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2)法轮功学员有权要求法庭宣告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轮功学员有权要求法庭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宣告无效。

(3)法轮功学员有对证据辩论和当庭陈述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轮功学员有权对证据进行辩论并当庭陈述。

(四)公检法释放法轮功学员有法律依据

很多公检法人员碰上法轮功的案子,不愿背负判决好人的良心包袱。怎样避开对好人作出非法诬判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官可以选择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等理由,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即使在已经批捕的情况下,公安可以以证据不足等理由,撤销案件、把已被批捕的法轮功学员释放,这样做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已经批捕后,也是可以释放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可以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等理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启动起诉,就不用承担迫害好人的舆论谴责和良心折磨。

因此,警察引诱他人违背事实作伪证,不但是对面临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的严重伤害,也是对证人的严重侵害。以非法方式取得的所谓证据、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警察企图通过逼他人作伪证、用他人违背事实的证言迫害法轮功学员是徒劳的,应立刻释放被逼作伪证的人,并释放李德山等所有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

附:

其他有关禁止刑讯逼供和作伪证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此《办案程序规定》不是法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此《办案程序规定》不是法律)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此《办案程序规定》不是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此《办案程序规定》不是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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