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沈阳市法院践踏法律的“内部规定”

——从一宗离婚案看中共对法轮功无所不在的迫害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一项离婚案判决,法官明确地说:只要涉及法轮功,就要作对法轮功学员不利的判决,这是法院的“内部规定”。

据悉,在这家法院的所有相关离婚案的庭审过程以及判决书上,都不会出现有关法轮功的内容,但是判决时却是按照所谓“内部规定”执行,即一定要做出不利于修炼法轮功的一方的判决。而事实上,该院法官也确实是这样做的。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3年12月19日对一宗离婚案进行立案,2014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今年初,原告女方去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开出男方曾因修炼法轮功,于2012年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的材料。于是法院不顾事实、法律,按照“内部规定”,作出判决,完全满足原告女方的所有要求,伤害男方。(详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女方就是强调男方是法轮功学员。但法官并不把这些内容写到庭审纪录中。此案主审法官宋凯承认:根据被告男方的条件,以及原告女方的表现,孩子应该判给被告男方,但是涉及法轮功就不行,(即使)我同意把孩子判给被告男方,上级领导也不同意。

据悉,该法院主管此案的副院长程兴桥,一再拒绝接离婚男方的电话,后通过他人明确表示,只要涉及法轮功问题,就要作对法轮功学员不利的判决,法院内部有规定。程兴桥还说,一般都不会让当事人知道是依据这个“内部规定”判案的。

从这样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中,就能看到中共对法轮功十五年的迫害是全方位的,精神上、肉体上、经济上,社会上、家庭中……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所不在。但这也表明中共惧怕“真善忍”的程度,体现出其虚弱的本质。

现在,上述离婚案中修炼法轮大法的男方已经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和平区法院:
副院长程兴桥15640569111
办案人宋凯024-83219539、15640532712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