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县就这一个好人,还被他们抓走了!”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信仰法轮大法的张国珍女士被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城西派出所警察绑架。十二月底,张国珍被阜蒙县检察院公诉科张铁刚等人非法起诉到阜蒙县法院。

张国珍女士今年五十六岁,曾经身体多病,经常腰疼(腰椎盘突出),多年四处求医无果,直至修炼法轮大法才重获健康,从此全家沉浸在幸福中。张国珍的女儿发现,修了大法,妈妈不仅身体好了,心地也更善良了:比如妈妈买鸡蛋时总是挑不好的买,她曾不解的问:“买东西一样花钱,谁不挑好的拿呢?!”张国珍却说:“做点买卖不容易,一会我们回家就吃了,不碍事的。”听后女儿对妈妈顿生敬意。张国珍女士曾经捡到过钱包也都想方设法的归还了失主,失主还特意到家中言谢。

张国珍女士这已经是第二次遭非法关押迫害。早在二零零八年曾被非法劳教,并在劳教期间遭受了拳打脚踢、上大挂等酷刑迫害。听闻张国珍女士遭绑架,她的老邻居气愤地说:“阜新县(又名阜蒙县)就这一个好人,还被他们抓走了!”

张国珍的家人为其聘请了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的张传利律师为辩护人。张律师在递交给检察院的《律师意见书》中明确的阐明“信仰法轮大法无罪”的依法辩护意见,要求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起诉。但非常遗憾的是,阜蒙县检察院的公诉科人员张铁刚等人并未听取律师的意见,仍然非法起诉了张国珍女士。

《公务员法》新增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明显违法的,而各级公务员以执行命令为名所实施的任何违法的迫害行径,法律已明确规定要由执行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逃避惩罚的后路。

希望阜蒙县公检法人员,放眼未来,守住良知,莫做执法犯法、迫害良善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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