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下人心 堂堂正正行使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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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近来,各地不少同修因为诉江被中共警察以莫须有罪名非法行政拘留或罚款。从明慧网发表的同修交流文章看,多数同修采取的办法是发正念解体邪恶、利用这个机会给警察讲真相。也有的同修利用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堂堂正正的到政府法制部门和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要求撤销公安机关(背后是610)的违法决定,同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用常人能理解的形式,在更大范围内揭露邪恶,讲真相救人。

这使我想起二零零零年时,公安局法制室负责治安案件复议的一个警察朋友说我:“你们炼法轮功的人真老实,那么多人被劳教,为啥就没有人申请复议?”法制室的一个领导也问过我:你们为什么不申请复议呢?

我的母亲是一个具有中华传统美德的贤妻良母,她没上过学,在中共迫害法轮功最严重的时期她悄悄的替我保存大法书,几年后她认为安全了才交给我,她说一看电视演的天安门自焚就知道是假的,但是她一直不理解:“公安局是抓坏人的,法轮功好,公安局为啥要抓你们?”

中共的法律,特别是《宪法》,有些条款表面上是冠冕堂皇的,中共假借法律之名迫害法轮功,迷惑欺骗世人,给世人心理上造成一种错误概念:“法轮功违法,所以共产党要镇压。”不少警察也认为他们是在执法。现在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都知道到公安局报案或到法院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受到迫害了,只是发正念,给参与迫害的警察讲真相,那么社会上更多的人不理解,甚至认为:你们法轮功真的违法了,要不,你们那么多人被抓为什么默不作声,不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从修炼角度上讲,这些,客观上是不是起到了纵容邪恶、滋养邪魔的作用呢?

利用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堂堂正正的到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安局行政拘留的违法决定,赔偿损失。

被非法行政拘留过的同修,可以到同级政府部门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起诉,依据《宪法》等法律(可以参考《明慧周刊》724期:法律知识“关于保护公民控告、举报权利的相关规定”和交流文章“诉江是受宪法保护的”, 《法网在收》230期也刊登有),要求撤销公安局的违法决定,同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常人能理解,我们也能利用这个机会在更大范围接触公检法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堂堂正正讲真相救人,这是多好的机会呀,平时我们想找他们讲真相还没理由呢。这是他们的工作,他们必须接待,不接待还不行呢。

现在很多受到非法行政拘留的同修没有这样做,我想,大部份同修是因为不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没有去做;也有部份同修是存有怕心。其实,你按照常人的理去想想,你是偷了?抢了?还是贪污了?受贿了?你在按照“真善忍”做世界上最好的人,你在宇宙中是最正的,你怕什么呢?真正害怕的是他们,他们贪污腐败,他们迫害好人,他们害怕曝光,他们做贼心虚。

更何况我们是修炼人,有师在,有法在,你做正了,谁也动不了你。害怕,不就是执着心吗?你越放不下常人心,旧势力就要钻空子,你的麻烦事、魔难就越多。我被非法劳教期间,这样的事经历太多了,你真能放下生死,什么都放下,正念强的时候,那些警察看着你的脸说好话,再恶的警察也恶不起来。劳教所那里的邪恶、恐怖用人的语言是很难形容的,但是我们大法弟子就是凭着对师父的信、对大法的信,去掉人心,在师父的看护下,冲破了种种魔难,闯过来了。

正法到了今天,另外空间的邪恶已经少之又少了,我们不能再消极被动的承受迫害了,我们是大法修炼出来的伟大的未来的神,我们的使命是救度众生,世人都在等着我们去救,不管到哪里,我们的目地就是讲真相救人,抱着慈悲心去做,同时在做的过程中,常人心只要暴露出来,及时发正念清理自己,把怕心、怨恨心、报复心、愤愤不平等常人心去掉,升华上来。

治安处罚的一些基本常识

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判刑)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告知被处罚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也就是说,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被处罚人享有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法定权利,就象刑事案件中被判刑后有上诉的权利一样。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起诉,公安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决定。

申请复议和起诉,口头说、书面材料都可以,复议不收任何费用。在被非法行政拘留六十日内可以向本级政府法制办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到法院起诉。

也可以在被非法行政拘留六个月内直接到法院起诉。

被非法行政拘留过的同修,对警察不给处罚决定通知书、执法犯法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释放证也是复议、起诉,检举、控告的证据。

另外《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传唤”,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对不违法的公民是不能使用传唤这种形式的。

《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法》等法律以及申请复议书、行政诉讼起诉书的格式都可以免费在常人网下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在百度输入要寻找的名称,点搜索即可找到下载。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认识,有不当之处,望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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