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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非法关押 辽宁黄俊义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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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近日,辽宁省北票市五十六岁的黄俊义先生把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的控告状邮寄给最高检察院。

黄俊义向高法和高检递交诉江控诉状的快递收据
黄俊义向高法和高检递交诉江控诉状的快递收据

黄俊义坚持修炼法轮功,遭到江泽民集团的迫害,曾被非法抄家三次、拘留三次(行政拘留二次、刑事拘留一次)、非法洗脑一次。

黄俊义的妻子房海玲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被警察抓捕,目前仍被非法关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江泽民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刑讯逼供罪、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此,黄俊义申请最高检察院对江泽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附:控告事实和理由:

九八年初我妻子房海玲因为有病,经人介绍开始修大法。修大法后,不知不觉以前身体中各种疾病如眩晕症、心供血不足、失眠、低血糖、低血压、头晕等症状全都不见了,身体达到无病一身轻的状态。面色白里透红,整天乐乐呵呵的,人也变得开朗了,家里家外处处都能为别人着想。家庭和睦了,邻里关系融洽了,邻里都夸她简直变了个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把个人意志强加给其它常委,擅自发动和全面展开了对法轮功迫害的政治运动。江泽民威逼各级领导执行其邪恶指令,省、市、县、区、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各级610与公安在其威逼下,于九九年“七二零”都先后开始了参与对法轮功的迫害。

九九年“七二零”,房海玲进京上访为大法说公道话伸张正义,走到北票南站,车站上布满全副武装的警察如临大敌,拦截进京的大法弟子。房海玲被拦截回来,从此开始了对她的迫害。房海玲被叫到派出所强迫她写不进京上访的保证,又逼迫她交一千元钱保证金,当时没钱不让回家。当时我还没修炼,上班回来看她没在家,听说让派出所抓去了,我骑上摩托车上派出所找她,正好逼她交保证金,没钱交,我说“明天给你们送来。”派出所马副所长说:“不行,没钱把摩托车留下,明天拿钱来赎车。”

后来对房海玲的骚扰不断,跟踪、盯梢、蹲坑,逢年节和特殊的日子派出所、街道、居委会以家访的形式进家进行恐吓。那年五月节下小雨,四五个人受街道居委会指使在邻居的门楼里猫着监视。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三日晚八点国保大队大队长杨宁东、副队长潘洪凯带两名警察共四人闯入我家绑架房海玲和我。(我从二零零三年走入大法修炼。)当时我走脱,房海玲被绑架,家中的物品(计算机、打印机、大法书、师父法像等)被抢走。房海玲当晚就被朝阳来的车直接送往抚顺洗脑班迫害。在洗脑班受尽精神和肉体折磨,被迫害了一个月,回来后被国保关入拘留所做人质。因为这次洗脑本想连我一起抓,我走脱后国保找不到我,国保不甘心,给我家人打电话找我去交换房海玲,说我不去就不放房海玲。结果我从赤峰赶回来,第二天到国保,国保把我送进拘留所才换出房海玲。我在拘留所被迫害了五天, 强迫我验血、印指纹等非法活动。这次参与迫害的国保人员有杨宁东、潘洪凯、还有一个胖警察。

二零一零年腊月,将近年关,桥北派出所所长杜德增带一名警察到我家骚扰,没搜到东西,抬头看到墙上有我师父的法像,立即强行抢走。给他讲真相不让他拿,他不听。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9点房海玲和杨庆花在桃园小区给世人讲真相,送二零一五年神韵新年晚会光盘和真相小册子,被北票市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潘洪凯和两名国保警察及北票桥北派出所所长宫庆志四人绑架到国保大队,后又被非法关押在朝阳西大营子看守所。

当天十一点,潘洪凯和两名国保警察及桥北派出所所长宫庆志在小区人员指引下到了大法弟子杨庆花家,抢走了东西。

十一点半又闯到房海玲家非法抄家,抢走大法书约四十本,(<转法轮>五本、各地讲法等三十几本),炼功用录音机三个、MP3一个、年画四张、对联一副、大福字四个、大挂钱四张、神韵光盘十几张、真相画报三十几本、精致挂件两件和大法师父法像(带镜框)等。其中一个佟姓警察威胁恐吓我说:你藏这多东西你犯法了你不知道吗?我问:我犯啥法了?他却蛮横的说:我收拾你!直到今天我妻子房海玲仍被关押中。国保按江泽民对待法轮功的非法政策已经把房海玲和杨庆花起诉到北票检察院,检察院也按江泽民对待法轮功的非法政策同意批捕,并责成国保进入案件侦察阶段,继续维持着对大法弟子的非法迫害。

查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文件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共有十四种,其中没有法轮功。就是说法轮功在大陆现有的法律政策中也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法律,我妻子和我修炼法轮大法符合国家法律,大法弟子修炼法轮大法符合国家法律。大法弟子讲真相、救世人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江泽民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刑讯逼供罪、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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