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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区法院再次非法庭审善良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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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苏报道)苏州市吴中区法院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再次对善良本份的孙美华女士非法开庭。610非法组织与公检法再次伪造所谓“证人”与“现场”被辩护律师当庭揭穿,律师指出公安局检察院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要求无罪释放孙美华。

做好人遭迫害

孙美华女士,四十八岁,苏州市吴中区东渚镇人,原来身患多种疾病,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功后病体康复,精神也变好了,生命得到升华,家人也跟着受益。孙美华的丈夫是残疾人,平时生活起居都是由她照料。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法轮功被中共江泽民团伙非法打压迫害后,孙美华坚守自己内心的道德良知和善念,始终守着“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向人们讲真相,因此多次遭受迫害。二零零六年,孙美华跟人们讲真相时,被吴中区公安分局警察绑架。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孙美华被吴中区法院非法枉判五年六个月,在南通女子监狱遭到种种人身侮辱和非人折磨。

二零一三年孙美华回家后,只能骑着三轮车在村里沿街卖酱,一天辛苦下来只能赚到几十元钱。当她把这辛苦赚来的血汗钱去为残疾的丈夫购买生活用品时,商店营业员发现其中有的钱是假币,善良敦厚的孙美华拿着钱左看右看:这好好的钱怎么就会是假的呢?但她知道不能再让假币流通去伤害其他人,在那种非常艰苦的境况下,孙美华曾经销毁过300元假币。

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孙美华在苏州光福与人讲自己被非法迫害的真相时,被恶人跟踪并被苏州光福派出所绑架,他们捏造事实、栽赃陷害、黑白颠倒,一直把孙美华非法关押在苏州黄埭第四看守所中进行迫害至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吴中区法院在没有通知律师和家属的情况下,偷偷对孙美华开庭,在法庭边上的小房间里,法官向孙美华草草的读了所谓的“罪行”说:“你以前学法轮功被判过刑,被劳动教养过,有过前科”等等如此不着边际的话。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一点五十分,孙美华的母亲跟随律师一起到了吴中区法院,母亲却被拦了下来不让进,只有律师一人进去见了法官华益峰。

非法庭审 起诉书漏洞百出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又在没有通知律师的情况下,欲再次开庭企图对法轮功学员孙美华非法判刑未果。

当时律师进入吴中区法院后,法官华益峰正在开庭,孙美华的老母亲在法庭大门外等了好长时间,一直到下午三点十七分,律师从法院的边门出来说:“作为我的当事人此案我们律师是同步跟踪的,你们对孙美华秘密开庭,连当事人的律师都不知道,这是违反最基本的法律程序。”法官华益峰说:“那次开庭不算,我们从新开庭,开庭的日期等通知。”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吴中区法院再次对孙美华非法开庭。法院与610非法组织再一次对善良本份的孙美华女士进行构陷、栽赃、伪造证人、伪造现场、拼凑了一份所谓的起诉书。

以下是法庭辩论纪要,审判长十一次无理打断律师: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非法开庭所谓“审判”,事先对所谓的“证人”进行威胁利诱恐吓而得到的所谓“现场取证”,漏洞百出。

公诉人:证人说:一个老太婆给了“证人”一张卡片(护身符)法轮功×教宣传品,宣传×教。律师:“一个老太婆”?谁是老太婆?我的当时人有那么老吗?你们的取证材料中孙美华的年龄五十八岁,可我所知我的当事人才四十八岁呀,这么严肃的法律取证强行将孙美华年龄提高了十年?

律师继续说:这里法庭有明显造假的嫌疑,其一:请在场的看看我的当事人有那么老吗?她没有那么老,她的实际年龄是四十八岁,可看上去仅三、四十岁,这证明公诉人请到的所谓“证人”说:一个老太婆给了“证人”一张卡片?这个“证人”是假的,你们提供的证人根本没有见过我的当事人,甚至连一眼都没有看过。其二:我的当事人孙美华从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被你们非法关押到今天已经八个多月,我看她现在已经老了许多,可是在这之前比这还更年轻。“证人”提到的一张卡片(护身符)能否当庭出示“罪证”,请法庭出示。

现场无声。律师继续提问:能请法庭说一下“证人”提到的一张卡片上说的是什么吗?

现场仍然无声。律师:那么我来回答这张卡片上的文字,那就是“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请问这是邪教吗?哪邪呢?

审判长法锤一敲,说:公诉人继续。公诉人:孙美华四处张望偷偷摸摸张贴法轮功小标语,被两位证人发现,劝她不要张贴,还从孙手中缴获两张卡片。律师:而实际事实并非如此,实地调查发现我的当事人非但没有“偷偷摸摸”,相反,这两个证人是你们的联防队员。而且恰恰相反,是他们在鬼鬼祟祟的跟踪我的当事人,卡片是他们看到后把自己伪造成善良百姓上前问孙美华索要的,然后就上演了这一场闹剧。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律师说:我受本案被告人及其家人亲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孙美华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公安局、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诉书》。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信仰、宗教及政治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宗教信仰、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社会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以苏州检察院吴检诉刑诉[2014]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美华罪名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孙美华的罪名指控,该指控无法律依据,无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人、证言能证明孙美华加入过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造成哪个人身伤害?又危害哪些社会的行为?指控一个以所谓发一张卡片,一张“法轮大法好 真善忍好”小标贴就能破坏了法律的实施……显然是匪夷所思的。孙美华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2000年,中共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

期间,审判长三次打断律师,说:不准对该案性质进行辩护,给警告。

律师说:让我继续说完,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七种。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

审判长:不准对该案性质进行辩护。

律师:我把话继续说完,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重新定义。下发了这个通知,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这就明确表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并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所以《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中国至今没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而且宗教信仰本身的正与邪不是犯罪行为,不论正教还是邪教,其中的犯罪行为才是法律制裁的范围……

审判长:该案性质已有规定。

律师:……至此,本案已无需再辩,孙美华一切行为与持有的一切物品都与邪教无关,《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传发短信、劝“三退”(退党、退团、退队)是合法行为。公安局检察院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公诉人:我公诉人就是一句话——刑法三百条法轮功就是……

法官:法槌一敲,休庭,扬长而去。

现场旁听席上人员还在傻傻的等待着继续开庭时,这时大家都看到了律师已经收拾文件准备离开了,孙美华的母亲上前问律师才得知庭审已经结束。整个过程从下午一点半到下午三点二十分。

当时开庭已经十五分钟才让孙美华母亲和家人凭票进入,只给十个名额,安检全身后方可进入,当家人进入才发现座席上早已经被安排坐满了一排穿着制服的警察、610便衣、国保便衣,百分之70的空间是被他们这些人占有。

当律师从法院出来上车回去的途中被一辆苏E3PD37黑色广本轿车非法尾随跟踪一个多小时,律师的车慢行,这辆黑车也慢行,律师的车转弯了这辆苏E3PD37无名黑车也紧跟着转弯,当律师的车走错路了掉头,这广本苏E3PD37轿车没来得及掉头冲过了几十米后才发现又紧急掉头追赶律师。后来不知这辆黑车自己迷路了、跟踪把目标给跟丢了,只见它加速紧紧追前方一辆与律师同型号车疾驶而去……

审判长:华益峰
公诉人:未知(律师收到的开庭通知单上没有写,当庭铭牌上也没有写,故而无从得知)

迫害责任人:
苏州市前市长杨卫泽(被抓)
苏州市前市委书记王珉、王荣、蒋洪坤
苏州市前政法委书记陈振一,

苏州市公安局:
局长张跃进051265225661、13906210919
前局长:邵斌华、姜苏威(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傍晚遭恶报死亡)
苏州公安局“610”主任陈度
“610”前主任顾利群
苏州上方山洗脑班“610”处长何小弟
苏州“610”副处长包勇

苏州吴中区公安局:
局长张璇
“610”主任仇全官,
“610”副主任张震华13806131353、0512-65259280转52284
“610”副主任李秋才
吴中区国保大队长副队长包建方0512-65259280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法官:华益峰 办公电话:65687559

吴中区检察院:
公诉科电话:652552000 67077925 65616775 6562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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