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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铁公司优秀电气工程师仍被非法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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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唐山钢铁公司优秀电气工程师陈立武已被非法关押近一年半。

陈立武在二零一四年三月被唐钢分局国保大队及棒材派出所警察绑架,之后被劫持到唐山看守所。卷宗被送到唐山市路北检察院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二次退卷,但唐钢分局强行罗织罪名,编造材料再次递卷,其补充材料不但不能证明陈立武被强加的罪名,反而让人一眼看出这分明就是欲加之罪,人为的制造的案件。

陈立武
陈立武

就这样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所谓案件被递交到唐山市路北法院后,经过近四个月的时间,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法院非法开庭。陈立武面对荒唐的指控,陈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功后的身心受益及周围亲人、朋友、同事对他的充分认可,他说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没有错,他的行为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更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非法查抄的所有物品都不是伤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坏财物的工具,这些物品不会对社会、个人造成任何伤害,不会成为导致任何犯罪的证据。他要求法院依法无罪释放。

陈立武八十岁的老父亲做自己儿子的家属辩护人,在法庭上他辩护说:“我儿子在家是好儿子,在单位是好职工,说他破坏法律实施,中国几百部法律,请问我儿子破坏了哪部法律,哪部法律因我儿子得不到实施?”

律师指出此案未立案,先搜查、先抓人,程序违法。 其次搜查程序违法,所制作的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违法,无法证明涉案物品的同一性。律师指出:“办案人员在搜查时,既不让陈立武在搜查现场,也没有符合法定资格的见证人在场,程序违法。而且一次搜查却出现了两份搜查笔录,搜查笔录记载的搜查时间存在着重叠,所记载的内容不能相互吻合。一份是2014年3月13日上午7时30分至9时20分,另一份是上午9时5分到下午14时50分,后一份搜查笔录的见证人是董贺鹏,董贺鹏的笔录明显是伪造,前一份笔录的见证人是街道办吴桂贤 和辅警李津昊 ,但无二人签字。两份笔录办案人员也不一样,前一份办案人员是包括钢城分局副局长于立荣在内的五位办案人员,后一份只有唐汝利和秦联军。搜查笔录记载的搜查到的物品清单也差距非常大,前一份达34个大品种,后一份只有十几个品种。请问如此的两份搜查笔录怎么能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还从法律法规层面论述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到目前为止也不存在一个认定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表达、文化研究创 作交流等各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律师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中,法官和公诉人一直沉默不语,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告诉家属十几天内出结果。

可是到现在非法庭审已过去四个多月,事情没有任何进展。前几天路北法院找家属辩护人到法院拿一些资料,家属到法院后,唐山路北法院主审法官盛高波拿出办案单位唐山钢城分局的一份补充材料给家属,这些补充材料就是唐山钢城分局针对律师提出的两份搜查笔录、董贺鹏的伪造笔录及笔录无见证人签字等,做出的一份《关于办理陈立武案现场勘查情况说明》。其中包括关于唐汝利代替董贺鹏签字说明和没有现场见证人签字说明,及为何出现两份搜查笔录等。这份补充材料真是让人啼笑皆非,说什么唐汝利代替董贺鹏签字是因为董贺鹏手上有墨水;现场见证人无签字是因为一位见证人没有做通工作,人家拒绝签字,因此另一位见证人签字就疏忽了;而且无证搜查是因为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陈立武是在出门上班时被蓄意绑架的,不知道怎么就出现了紧急情况?原来警察办案就是这样随意?而且鉴于前面的这些随意伪造,那怎么能证明这份补充材料就是真实可信的呢?

参与迫害单位及责任人:
唐山公安局国保卫支队 孙晓忠 13932982886
唐山公安局国保卫支队 张树生 13832584606
唐山公安局国保卫支队 崔丽芳 13832983386

唐山市路北区法院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长虹道256号
审判长杨健
主审法官盛高波,办公电话0315-2061981。
审判员谢一星

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
检察长:魏宝成
副检察长、反贪局长 刘学民15903159977
副检察长 南克勤 13803150007
副检察长 冯世斌 13613338800
副检察长 单庆梅 13582882228
纪检组长 管玉柱 13513399100
政治处主任 孟昭阳 13780452268
办公室主任 李 达 13785534650
公诉人张林芳,办公电话0315-2061279

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唐钢分局):
分局领导 杨中君 13832980022 3707001
分局领导 李剑英 13832985080 3707003
分局领导 刘景义 18832983700 3707005(在卷宗上签字)
分局领导 戴秀娟 13832981066 3707006
分局领导 康建成 13832980021 3707007
分局领导 于立荣 13832981577 3707088(主要责任人)
分局领导 苏建伟 13832988207 3707009
分局领导 刘建军 18832981899 3707059
国保大队秦联军18832988590、
法制大队张晓多18832989268、
刑警大队崔树明18832986229
陈宝祥18832983476、3707022
刑警大队孙立军18832983011
治安大队李呈军18832988785

唐钢棒材派出所:
杨骥18832989208、3705916
唐汝利188329878193705918
李津昊15932050080、3705917
董贺鹏13832818034、37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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