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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工程师王芳琴起诉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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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河北唐山曹妃甸区居民王芳琴,现年52岁,工程师。王芳琴修炼法轮功以后,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不断要求自己做好人,更好的人。

但自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发起对法轮功的疯狂迫害以来,王芳琴遭受了非法劳教、判刑、拘禁在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等多种迫害,并被所在单位扣押工资、取消工程师资格等,身体健康被损害,精神上受到压力,经济上遭到损失。

二零一五年六月六日,王芳琴向中共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寄出了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诉状,并已被两高院签收。

王芳琴在诉状中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江泽民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故意伤害罪、诽谤诬陷罪。因此,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是王芳琴陈述的被迫害事实:

1、开除工职威胁、恐吓:一九九九年八月~二零零零年七月,当时单位书记、保卫科长,不断强迫我写不修炼法轮功的保证,因我一直拒绝写不修炼法轮功的保证,被单位书记、保卫科长不断的叫去做所谓“谈话”。

因被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抹黑、造谣、诬陷,使我在单位被视为异类。单位领导以开除我的工职威胁、恐吓我及家人,给我及家人造成了精神压力、伤害。

2、抄家、罚款:二零零零年七月,我被唐海县公安局原副局长艾永忠,政保科长刘金钟及单位保卫科长劫持至单位公安处,公安处政保科长带人到我家抄家,后被强迫交保证金2000元(打白条),至今未还。

3、取消工程师待遇:二零零零年八月至二零零零年九月,我被从公安处放回来后,单位继续强迫我写不修炼法轮功的保证,被我拒绝后,单位取消了我的工程师岗位及待遇,下放到单位绿化队做环卫工。工资、奖金以工人岗待遇,遭受同事、家人的不解及嘲讽,造成了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

4、绑架、抢现金:二零零零年十月去北京,在天安门广场看到有警察用脚猛踹法轮功学员,我告诉警察不能打人,被警察推上警车,关押在车站拘留所,后被唐海县原公安局副局长艾永忠,政保科长刘金钟劫持至驻京办事处,被抢走1600多元现金,至今未还。多次索要,单位保卫科长说在唐海县公安局,找唐海县公安局说无法查此1600元现金的记录。

5、非法劳教:二零零零年十月二日,我被原公安局副局长艾永忠,政保科长刘金钟、单位保卫科长装在轿车的后备箱中拉回单位公安处。单位公安处马姓警察以写 “不炼法轮功”保证就放回家,否则就劳教。我拒绝违心的写保证后,于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被劫持至唐山开平劳教所。

6、长期监控、骚扰:二零零一年初从开平劳教所回来后,单位公安处长期扣押我的身份证,家里电话被长期骚扰。

7、电视台假我之名,造谣、诬蔑法轮功:二零零一年被告江泽民为了煽动全国人民仇恨法轮功,制造了“天安门自焚”伪案的第二天,单位办公室主任把我叫到公司书记办公室,在我反对的情况下对我录音、录像,但在公司电视节目中播放时,只用了我的图像,其它都是播音员在假我之名造谣、诬蔑法轮功,在单位造成了恶劣影响。

8、工资降级:从二零零三年恢复工程师岗位到现在,工程师岗位调级,一直比正常低一级,当时人事科工资管理员说是公司让降的,让他拿出文件来,他说没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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