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局调研员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原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局调研员,现年七十岁的孙文兰女士,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开始,先后被非法关押在各种洗脑班,共一年六个月左右;四次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四次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被非法劳教、判刑等。据不完全统计,累计被非法关押时间长达约在六年九个月左右。所有的“罪名”,只是因为她信仰“真、善、忍”做好人。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孙文兰女士向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对江泽民的控告状,请求最高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尽快将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提起公诉,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我个人及其家庭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摧残造成的损失。

孙文兰女士控告说:“我家破人亡,两条人命,根源都在于江泽民集团的迫害政策。还有,我从被非法判刑之日起被非法开除公职,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退休老人,身无分文;还有,损失的工资、强加的各种罚款、强加的各种费用等,经济损失至少在二十万元以上。”

“在江泽民集团长达十多年的迫害当中,‘610’、警察等经常莫名其妙的去我家,深夜敲门,骚扰、恐吓、威逼等,孩子们胆战心惊,在战战兢兢、恐惧、惊吓中度过了十几年,备受折磨;一遇到风吹草动,就吓得不轻。胆小怕事的丈夫经常被吓得浑身发抖;屡次非法抓捕我时,丈夫都被吓得脸色苍白、出汗、呕吐、卧床不起,没能力打电话,吃不下饭,饿了也无力做饭,也无力照顾八十多岁的亲娘。婆婆承受不了这么多的残酷迫害,在二零零九年六月去世。而当时的我,正被非法关押在阜阳市看守所。娘死了,妻子多年的被非法关押,孤苦一人的生活,加上思念、痛苦的长期的无休止的折磨,精神上的摧残,支撑不住,丈夫在二零一四年农历正月十五也离开了人世。”

下面是孙文兰女士陈述的部分事实和理由:

法轮功(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向社会公开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以“真、善、忍”为修炼心性的指导原则,同时通过五套功法锻炼强身健体。法轮功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后至一九九九年七月被非法镇压之前,在短短七年间,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独特显著效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吸引了国内上亿人修炼,并弘传至香港、台湾、亚洲、澳洲、北美、欧洲等世界各地,荣获各国政府、议会和社会团体上千项褒奖(法轮功书籍、功效调查报告和所获褒奖见法轮大法明慧网:https://www.minghui.org)。

一九九七年九月,听别人讲法轮功能治病,我动了心。我当时患有胃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腰椎骨质增生、颈椎骨质增生等多种疾病;年终我开始学炼法轮功,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病痛全无,无病一身轻。修炼前,在常人中,我是个女强人,个性强,得理不让人;修炼法轮功后,我懂得了怎样做个好人,改掉了不能忍耐以及争斗的毛病,对人更加真诚,不但能善待亲人和接触到的每个人。甚至对那些执行江泽民迫害政策、多次迫害我、以及开除我公务员待遇的人,我也无怨无悔,而且还善良的劝他们,不要因执行错误的政策最后自己遭恶报倒霉,后果及下场悲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口头密令、授意指挥下,各级“610办公室”操纵公、检、法、安全、武警等机构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法轮功学员实行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体灭绝政策;十多年来,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超过三千多人,至少六千人被非法判刑,超过十万人被非法劳教、强迫劳动,数千名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众多无辜法轮功学员遭到酷刑、失踪、虐待;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610办公室”或政府、企业设立的“洗脑班”进行邪恶的“转化”(以暴力、虐待为手段强制其改变对法轮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迫害;无数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人还受到政府官员经济上的敲诈勒索、被逼迫失业、失学、离婚或流离失所等。

被控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①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我到阜阳市政府大门前上访,向政府反映:法轮大法教人修心向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利国、利民,百利而无一害。被警察非法关押到以前的老飞机场附近一天,被非法审讯、照像。

②二零零零年二月,农历除夕到阜阳市北三角公园炼功,正月初三被抓,被非法关押在阜阳市拘留所十五天。

③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去喊冤叫屈,打横幅,炼功,被非法抓后被阜阳市警察押回阜阳,敲诈我们拿出四百元买火车票。后被非法关押在阜阳市拘留所十五天,又被非法关押在太和县看守所三十天,罚款三千元。

④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当时在江泽民集团极其强大的政策、舆论、经济、社会等全方位压力下,我去北京上访喊冤,生死置之度外,我只想为法轮功说一句我的真实看法,那就是法轮大法太好了!我就是去北京证实这个事。刚到北京就被一大桥派出所非法抓住,被阜阳市两个人给关押在某宾馆。在被押回途中我就想,这次没能达到证实法的目的,我要返回北京。在临沂火车站,我逃脱了。警察追我,抓我上衣,我挣脱了,躲避追捕中腿摔烂了、肿了,裤子也挂破了。几经周折,我到了天安门广场金水桥,开始炼功。二十一日晚上被北京警察送到秦城监狱非法关押约三十余天,为了反对迫害,我绝食约三十余天。他们每次强行灌食,鼻子都出血。后被送到精神病院,在精神病院灌食,不拿掉管子,管子就插在鼻孔内,苦不堪言;精神病院满地的烂瓶渣,他们不让穿鞋。每次灌食收费五十元。

到八月三十日,阜阳的“610”、警察非法将我押回,在回来途中,我想回去也是关押迫害,不能配合他们,我就走脱了。结果阜阳市“610”发通缉令,在全国通缉我。

⑤二零零一年农历正月十六日,阜阳市“610”去三个人到我小儿子家非法抓捕我,将我非法关押阜阳市看守所一百零八天。“610”还把我二个儿子非法关押市拘留所,把女儿未成年的婆弟关押在颍州区公安局地下室,殴打、威胁、恐吓、审问。

这一天非法关押四个人,儿媳一夜头发白了,儿子头发掉了。“610”人员、警察体罚我儿子长时间蹲马步,恐吓说,你们别想工作了,你妈判刑几年,判你们几年,等着坐牢吧!这天“610”指挥非法抄家,抄了我家,抄了三个儿女家,抄了三妹家,抄了外甥女家,总共共抄抢了六个家。抄走大法书籍、炼功磁带、录音机等。

我们这几个家突然受此巨大打击,承受致命思想压力,丈夫身体垮了,不吃、不睡、高血压、胃疼、头晕,不能起床;八十多岁的老娘也不吃饭……这种惨无人道、毫无人性的迫害被永远定格在心中,那种疼,难以回首,无以言表,罄竹难书……

⑥二零零一年九月份,颍州区国保大队二人非法进入我家,莫名其妙又将我非法关押到市拘留所(拘留证十五天),将我非法关押四天后放回,我被罚款六百元。

⑦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610”又将我非法关押到阜阳市洗脑班,先在市车管所,后移到慧湖宾馆。为了逼迫我放弃信仰,阜阳市政法委副书记、市“610”主任,多次开会双眼看着我讲:我开除你儿子公职。儿子吓坏了,正月初,在冰天雪地里从六十多里外接来我八十多岁的爹娘,还有几岁的孙儿、外孙,还有儿子单位的书记、主任,以及四个颍州区“610”人员等。几岁的小孙子、外孙跪地大哭,你忍心让爸爸被开除工作,没饭吃,都要饭吃吗?……“610”这种邪恶的方法,企图对我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很长时间,面对家人,我悲痛欲绝,欲哭无泪,心都碎了……我对儿说,我宁死不转化。那一刻,我心想,不能对不起师父,只能一死了之,我想跳楼……。阜阳市“610”办的洗脑班,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开始至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结束,这期间,每人每月收费七百元。

⑧从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至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阜阳市“610”把未转化、坚持信仰的大法弟子,又非法关押到颍州区“610”洗脑班(王庄民族新村)。这十个多月,“610”采取了饥饿、隔绝的办法,强制大法修炼者转化。每天被非法关押者每人每月收三百元费用。早饭是一个拳头大的馒头,一碗面水或稀稀的粥;中午是霉变、颜色都变了的面条,不放菜,没有一滴油,吃的是一碗酸气冲鼻的面条;晚饭是一碗稀粥。还有几次平白无故不给吃,每天就是饿,只能吃四分之一的饱。每人关在一个小屋内,不给开窗,吃饭在屋内,马桶放在屋内,大小便在屋内,“610”看着被关押者轮流倒马桶;睡在铺在地上的木板上,冬天冷,夏天蚊子咬。这种饥饿、寂寞的酷刑,我过了十个多月。那是怎么过来的?真是难以想象啊。

⑨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我被送到阜阳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到七月一日被非法劳教(劳教二年),实际到二零零四年六月中旬放出劳教所。从江泽民集团镇压开始至劳教结束,每天都被恶毒谎言洗脑,思想压力、精神的摧残,无以言表。

⑩大约在二零零六年八月底,我又被阜南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抓捕,因血压高达二百多,被送到医院拘禁治疗二天,被劳教一年。因身体不合格,没送到劳教所,被所外执行。

⑪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阜阳市国保大队三人,派出所二人,又将我绑架到阜阳市兰苑宾馆审问十四天。丈夫头一次被恐吓、审讯、威逼,他们威胁说,你和孙文兰一块坐牢吧!被非法关押期间,总共约被迫花费六千元左右。

⑫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我被非法关押到阜阳市看守所,后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关押在安徽省女子监狱。在安徽省女子监狱,被罚站、殴打,左手中指被警察致残,现在还留有痕迹(附照片)。

⑬大约二零一四年四月初,市“610”还想找我的麻烦,我听到消息后就离开了阜阳,在外地躲避了大约五个月。

综上所述,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集团非法镇压法轮功开始,我先后被非法关押在各种洗脑班,包括最长一次的阜阳市“610”、颍州区“610”的连续洗脑班,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共一年六个月左右,还有在天一宾馆洗脑七天左右,在双清宾馆洗脑六天左右;四次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四次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被非法劳教、判刑等。据不完全统计,累计被非法关押时间长达约在六年九个月左右。我所有的“罪名”,只是因为我是法轮大法修炼者,信仰“真、善、忍”。

在江泽民集团长达十多年的迫害当中,“610”、警察等经常莫名其妙的去我家,深夜敲门,骚扰、恐吓、威逼等,孩子们胆战心惊,在战战兢兢、恐惧、惊吓中度过了十几年,备受折磨;一遇到风吹草动,就吓得不轻。胆小怕事的丈夫经常被吓得浑身发抖;屡次非法抓捕我时,丈夫都被吓得脸色苍白、出汗、呕吐、卧床不起,没能力打电话,吃不下饭,饿了也无力做饭,也无力照顾八十多岁的亲娘。婆婆承受不了这么多的残酷迫害,在二零零九年六月去世。而当时的我,正被非法关押在阜阳市看守所。娘死了,妻子多年的被非法关押,孤苦一人的生活,加上思念、痛苦的长期的无休止的折磨,精神上的摧残,支撑不住,丈夫在二零一四年农历正月十五也离开了人世。

我家破人亡,两条人命,根源都在于江泽民集团的迫害政策。还有,我从被非法判刑之日起被非法开除公职,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退休老人,身无分文;还有,损失的工资、强加的各种罚款、强加的各种费用等,经济损失至少在二十万元以上。

2、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具体行为,见非法拘禁罪之⑤⑦⑧⑪。

3、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具体行为,见非法拘禁罪之③④⑤⑥⑦⑧⑪⑫。

还有一些记不太清楚了,大法修炼者按“真、善、忍”标准行事,说的都是真话。有一次,阜阳警察非法押送我回阜阳,敲诈来回路费二千五百元。家人为了我吧,怕我受苦,花费多少不告诉我。

4、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具体行为,见非法拘禁罪之④⑤⑦⑧⑪⑫。

5、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见非法拘禁罪之⑤⑥⑪。

还有,除上述外,“610”还有六-七次非法进入我家抄家,每次都翻箱倒柜,一片狼藉。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具体行为,见非法拘禁罪之③④⑤⑥⑦⑧⑪。

7、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具体行为,见非法拘禁罪之④⑧⑫。

8、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9、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主要犯罪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至少二十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非法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枉法追诉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等。

对于江泽民犯罪集团每一成员执行江泽民迫害指令与政策对法轮功修炼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泽民作为挑起、策划、煽动、组织、推动这场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灭绝性质迫害的集团犯罪的元凶首犯,应承担主要罪责;其犯罪集团其他每一成员应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罪责,执行上级命令不构成免除或减轻罪责的正当理由。

多行不义必自毙,善恶必报终有时!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尊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为早日结束这场罪恶的迫害,伸张正义、还法轮功创始人以清白,重建我们民族的道德良知,请予尽快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将首恶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主犯抓捕归案,绳之以法,追究其必须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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