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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张永明自述被绑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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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2015年7月27日上午9点50分,我看到有一个是9点22点打来的未接来电,号码是0454-8232159,回拨过去,得知对方是佳木斯市向阳区环路社区的人,她问了两个问题:1、你是不是邮信了?答:是。2、你还炼不炼(法轮功)了?答:炼呀。还没等我再说别的,对方就挂断了电话。

7月28日晚,父母在走到自家楼下时,与四个从楼内出来的警察对向擦肩而过。

7月30日晚20点左右,接到父亲的电话,说家有警察在敲门。大约半小时后,再打电话问家里的情况怎样,得知母亲已被绑架到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桥南派出所。

放下电话,我马上回家。父亲告诉我,开始没给警察开门,他们用开锁工具打开外房门,又用脚踹开第二道房门后,蜂拥而入。先绑架了不修炼的父亲,到了楼下,桥南派出所警察孙东龙、李朋打电话与副所长单志宏核实过姓名后,放回了父亲,又回来绑架了母亲聂芳。

当晚22点,父亲和我到桥南派出所,我问询母亲是否被绑架到此处,警察说是,随后询问了我的姓名后,遂将我也带到里屋给控制起来。

过了大约十分钟,副所长单志宏手里拿着一张邮单进屋问我是否邮诉江状了,我说邮了。我问他是否看过了,他说看了。

半个多小时之后,母亲从审讯室出来;我随后被副所长单志宏叫进审讯室做笔录,单志宏和警察李朋,将我的姓名、年龄、住址、个人简历(小学、初中、高中、就业时间、工作单位)、诉江时间、起诉(控告)人等信息填完表格,就让我在自己的姓名上按手印,两张表格,共按四次手印。之后,又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10天的拘留通知单上要我签字。我就写了: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有控告任何违法者的权利,你们不该这样对待我……并签上了署名和日期。

副所长单志宏又问我按没按过手印,我说没按过。他拿来了黑印油和采印本,我不按。单志宏抓着我的左右手,将手印都按了一遍。我离开审讯室,又被带进刚来的那间屋里,说让等领导批示。

大约半个多小时后,副所长单志宏进来了,说:“走吧,走程序去。”母亲和我被带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做了心电、血压、胸透,母亲还被取了尿样。检查结果是我的各项指标均正常;母亲的血压为160/80。

单志宏、李朋和一个青年警察开车,大约在7月31日凌晨2点左右,把我们送到佳木斯拘留所,那里的值班大夫拿着血压计进来和单志宏说了什么,单志宏叫我签进所单,被我拒绝,他在那张单上代签后,告诉母亲可以回家了。这样,我被非法关押在了佳木斯拘留所。

进了拘留所我就开始绝食、绝水,8月4日下午狱警把我领出监室,我看到桥南派出所副所长单志宏和一个警察在监室门卫监控室等我,单志宏看到我后,带我离开了拘留所。

走出拘留所,我看到一同来接我的同修和不修炼的父亲。这时,单志宏让我们自己走,说他们还有案子要去处理。我坚持让他们送我们回家,同修不想难为他们,就让他们将我们顺路载到附近的30路公交车站点。

至此,5天的冤狱生活结束了,比拘留“期限”提前五天回家。回到单位上班,一切如常。

8月11日,我父亲去桥南派出所要非法拘留我的“拘留通知单”,单志宏不给。8月15日,我又去桥南派出所要,单志宏还是不给,说:“给你,你们就往网上整。”我问他我的控告信是原件吗?他说:“是,都有你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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