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律师为武玉萍辩护 公诉人无言以对

更新: 2016年10月11日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孙爱民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多次蓄意构陷好人,为了将好人送进监狱不择手段。

铁岭市银州区法轮功学员武玉萍、王英、孙月兰,遭铁岭市国保大队队长方峥、铁西分局和银州区检察院构陷,于2016年9月22日,在银州区法院第八法庭被非法庭审。两名知名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公安机关指控三人悬挂法轮功条幅,却拿不出相应的人证、物证,并刻意将三人的情况拼凑在一起,将未经签字的、高度雷同的笔录作为证据,该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检察院公诉人孙爱民积极迎合铁岭市国保,对武玉萍以莫须有的罪名提起公诉。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执法机构的检察官,难道连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吗?还是知法犯法,想借此机会捞取政绩?拿着纳税人的钱,披着人民公仆的外衣迫害百姓,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律师指出:“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法律实施的主体(指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项犯罪,就是说普通百姓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且该罪名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法律,公诉人自始至终都无法说明被告人究竟是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抛开修炼法轮功完全合乎中国法律不说,罪名、侵害的对象都找不出,怎么能谈罪名成立呢?公诉人孙爱民以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定罪法轮功完全是错误适用法律,涉嫌枉法强加罪名,蓄意陷害。且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没有造成交通和人员的混乱,她们是一群按“真、善、忍”做好人的人。

律师称,该案的起诉书是一份最不符合法律专业的起诉书,是一张文革批判式的整人的大字报,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应的解释和规定。“真、善、忍”具有普世价值,如果这都是反道德的,难道我们要信奉假恶斗吗?

在庭审中,公诉人孙爱民几次打断律师和被告人陈述法轮功于国于民的益处及法轮功洪传世界的情况。武玉萍为法轮功辩护时,被孙爱民打断;当律师问武玉萍为什么修炼法轮功,孙爱民不让问,遭到律师大声反对;当律师提到“香港、台湾及海外不是到处都有法轮功修炼者在修炼法轮功吗?他们的信仰不是在持续的进行吗?”又立即被孙爱民打断。而作为审判长的蒋英伟却与孙爱民串通一气,提醒律师不要涉及法轮功的性质问题。这种假法律之名剥夺人申辩权利的行为,恰恰是蓄意陷害、心虚怕被曝光。

上午公诉人的指证被律师辩驳得体无完肤,孙爱民无话可说,审判长蒋英伟也没有了开庭初期蛮横的语气,两名陪审员也毫无精神,中午时蒋英伟宣布休庭,遭到律师反对,指出这样做是不合法律程序的,蒋英伟说:有意见你该提提,做错了我们自己承担责任。

下午,面对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孙爱民在法庭上毫无辩驳的能力。当审判长请公诉人答辩时,孙爱民仅支吾的嘟囔了两句,没能说出任何可辩解的理由。最终,法庭宣布休庭。

多年来,法轮功学员及律师多次给孙爱民讲述过真相,但其不知悔改,仍昧着良心继续作恶。武玉萍案卷在检察院公诉科期间,法轮功学员更是多次找到他讲清真相,希望他重德行善,但此人表面上答应将退卷、放人,背地里却悄悄将案子送到法院。

在此,奉劝孙爱民,无论出于自愿还是政治胁迫,人做了什么都得还,善恶到头终有报,坏人自古以来都没有好下场,赶快悬崖勒马改恶从善,不要等到悔恨莫及的时候就为时晚矣了。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