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担任亲属辩护人的思路及要点

——针对邪党的恶性指控为亲属同修辩护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无罪辩护是营救同修、救度公检法人员及所有旁听人员的重要环节。聘请无罪辩护律师出庭辩护,让世人更直接认识这场迫害的非法性固然非常重要,但是真正敢于站出来维护法律尊严的律师还是少数。所以,有时并不容易及时请到律师,或因收费偏高可能请不起律师。因此,由大法弟子担任因修大法而被迫害的亲属的辩护人就显的十分必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聘请律师辩护,同时再有一名大法弟子为亲属辩护。这两种辩护形式应当结合运用,同时在法庭上展开。律师辩护是针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而大法弟子辩护的重要目地之一是:利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宣读事先已准备好的《辩护词》,并将《辩护词》提交法庭,收入案卷。

每位辩护人的《辩护词》是法院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份之一,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首先要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一篇好的《辩护词》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怎样写好《辩护词》?可参见本文附件(一)。

大法弟子辩护人的《辩护词》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虽然都是无罪辩护意见,但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更加专业,而大法弟子辩护人的《辩护词》是在无罪辩护中适时适当的穿插了一些真相,把无罪的理由和根据说的更具体、全面、透彻,各有所长。

大法弟子担任亲属的辩护人的另一个重要目地是:在审查起诉期间以辩护人的身份向审查起诉的检察院说明被关押亲属无罪的理由和根据,并提交书面意见。而辩护人的书面意见(也可称《法律意见》)应当附入案卷,意义重大。怎样写好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可参见本文附件(二)。

下面交流一下与辩护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委托辩护人的手续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有相关规定,(在国内网上可捜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建议详读第32—43条有关辩护以及第178—234条有关庭审的章节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同阶段的叫法,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一律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期间称“被告人”。)

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据以上规定,被关押同修的“近亲属”就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被关押同修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哥哥、弟弟、姐姐、妹妹中谁都可以为其委托辩护人。既可以委托一位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两位辩护人。既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亲属”担任辩护人。“亲属”就是亲属、亲戚、朋友,范围更宽泛-些。

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先委托一位修炼大法的亲属、亲戚或朋友担任辩护人,再委托一位律师担任辩护人,共二位辩护人为其辩护。

由其“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的《辩护委托书》,由律师指导办理。而由其“近亲属”委托某位修炼大法的亲属、亲戚或朋友担任其辩护人的,应当由其“近亲属”亲笔书写一份《辩护委托书》。其“近亲属”是多人的,可以由其中一人书写《辩护委托书》,其他“近亲属”可以在《辩护委托书》中“委托人”一栏处签名摁手印,作为共同委托人。也就是说,既可以由一名“近亲属”作为委托人,也可以由多名“近亲属”作为共同委托人。《辩护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见本文附件(三)。

如果其“近亲属”中有修炼大法的同修准备担任其辩护人,那就更合适、更方便了。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们亲笔书写一份委托这位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的《辩护委托书》。这位辩护人也应当属于“亲属”身份的辩护人,“近亲属”也属于亲属。

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持《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要求会见被关押的同修。会见时,律师还要问他本人是否同意该律师作为他的一审辩护人?表示同意的意见记入《会见笔录》就行了。

同时,还要利用律师会见的机会,事先嘱托律师问他本人是否同意其“近亲属”已委托的某亲属担任他的另-位辩护人?如果他本人表示同意,请律师帮助他,由他本人再亲笔书写-份委托该亲属担任他在审查起诉期间以及一审和二审期间辩护人的《辩护委托书》,并签名摁手印。如果他本人不会书写,可由律师代写、本人签名摁手印。这份《辩护委托书》由律师带回交其“近亲属”。

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辩护委托书》,由律师交给办案机关。由被关押的同修亲笔书写或由律师代写委托某亲属担任他在审查起诉期间以及一审和二审期间辩护人的《辩护委托书》,由该亲属辩护人及时交给办案机关。如果在这次律师会见之前已经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由其“近亲属”委托该亲属担任其在审查起诉期间以及一审和二审期间辩护人的《辩护委托书》,那么由被关押的同修亲笔书写或由律师代写的这一份《辩护委托书》就由该亲属辩护人放好备用。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万一遇有刁钻办案人员质疑该亲属的“辩护人”身份时再出示或提交。

在侦查期间,虽然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但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也就是说,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有两次提出要求和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因此,聘请律师担任侦查期间的辩护人十分必要。

在审查起诉期间,亲属辩护人同律师辩护人一样有权向审查案件的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也就是说,审查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听取每位辩护人的意见,每位辩护人都有向审查案件的检察院提出其书面意见的诉讼权利,其书面意见应当附入案卷中。亲属辩护人应当充分利用和行使这一诉讼权利,及时向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法律意见书),意义重大。

在一审期间,法院应当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关押同修及其辩护人,并且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书面通知辩护人出庭辩护。辩护人要认真研究《起诉书》,尽早谋划出庭应对思路。(提交《辩护委托书》或《法律意见书》或出庭时勿忘携带本人身份证)

二、聘请律师的有关问题

刑事诉讼包括: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一审期间、二审期间等阶段。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双方应当协商并约定清楚所请律师担任哪个阶段的辩护人?以及律师费是多少?差旅费由哪方负担等内容。

委托辩护人应尽早着手。在侦查期间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建议委托律师担任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两个阶段的辩护人为好,如果辩护律师在这两个阶段发挥的好,可能案件就被撤销或者决定不起诉了,也就没有一审、二审的问题了。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那么再同律师协商,委托律师担任一审期间的辩护人。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实际开庭审理的并不多,有许多案件是不开庭审理的〔俗称书面审理〕,既是不开庭审理,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所以,有些上诉案件,聘请律师担任二审期间的辩护人,意义不是很大。

聘请律师的过程也是讲真相、救度律师界众生的过程。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把我们的《辩护思路》让他们看一看,当他们明白了大法弟子无罪的理由和法律根据的时候,也会增强他们作无罪辩护的信心和勇气,接受委托,摆放好他们的生命位置。把《辩护词》略加改写就成为《辩护思路》,可参见本文附件〔四〕。

另外,律师收费是有部颁标准的,但又允许按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服务量的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用。所以,可以多走访几家律师事务所,多交流,多比较。目前,各地律师事务所比较多,业务竞争也较为激烈。一般地级市就有十多家甚至几十家律师事务所,省会等大城市就更多了。每走访一家就留下一份我们的《辩护思路》及联系方式,给他们一个了解和研究的时间。当他们有了正念并有意接受委托时,就有可能联系我们作進一步的协商。

如果请不到知名的律师,也可以请一位外地(本地)愿作无罪辩护的有正义感的普通律师作为辩护人。〔本省或直辖市司法厅、局只负责本省或直辖市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和注册,对外省市律师不便于施加压力。〕不指望他有多高的辩护水平,起码,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可以得到一些维护,辩护费用又不多。但是,对作无罪辩护无信心,只想作有罪辩护的律师就不必聘请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能否请到律师或者能否及时请到律师的不确定性很大。所以,应当尽早委托一名有亲属身份的同修担任被关押同修的辩护人,特别是一旦案子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其“近亲属”应当马上委托一位有亲属身份的同修担任被关押同修的辩护人,这份《辩护委托书》由该亲属辩护人及时交给审查案件的检察院。之后,如果能请到律师,就是二位辩护人。

如果实在请不到律师,或者已请好的辩护律师中途受到某些干扰或压力不能按时出庭,而我们又来不及另请辩护律师时,也不必大失所望。可仍由亲属辩护人一人出庭,也可以由其“近亲属”再委托另一位有亲属身份的同修作为另一位辩护人。两位亲属辩护人会正念更强,配合的更好些。但是建议参考【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交流文章《大法弟子运用法律反迫害和自我辩护的要点——针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邪恶指控的自我辩护》等有关的交流文章,并认真熟悉一下《刑事诉讼法》第32—43条有关辩护及第178—234条有关庭审的章节条款,掌握-些必要的诉讼知识和一些辩护技巧。退一步说,即使在法庭调查阶段发挥的不尽如意,也不必灰心丧气。在庭审后期,法庭会依次给每一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和机会。最起码可以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向法庭提交《辩护词》。这是亲属辩护人出庭辩护的重要目地之一,意义重大。

假如辩护律师收取辩护费用后又不能按时出庭辩护,履行辩护责任,则是一种违约行为,除应当退还所收辩护费用以外,还应当赔偿-定的损失。但不可操之过急,也不必马上与其交涉,委托人更不宜单方辞去委托。等到一审判决的上诉期过去之后,在我们不太忙时,再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善意的协商,酌量退还辩护费用。

三、亲属辩护人同辩护律师的协调配合

聘请辩护律师以后,应尽量多让辩护律师了解大法真相。在诉讼程序、辩护常识等方面虚心听取辩护律师的业务指导。出庭辩护对非律师人员来说毕竟是个较为困难而又陌生的任务。但是和辩护律师共同出庭就不必紧张,可以事先同辩护律师约好:在庭审过程中,主要由辩护律师发言或回答问题,在你想说的时候你就说:“请允许我补充几句”,不想说或不知怎么说的时候,就不说。如果法庭还问你话的时候,你就示意律师回答,或者说“这个问题辩护律师已经回答过了,不再重复了”。……

假如法官以“辩护律师已经发表辩护意见了,你不必再发表辩护意见了”为由不让亲属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亲属辩护人应当严正指出:虽然两位辩护人为同一个被告人進行辩护,但是每一位辩护人都有为他辩护的责任和义务,每一位辩护人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是《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93条规定的诉讼权利。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被法庭采纳或者被采纳多少则是另外-回事情,但是,法官无权剥夺辩护人发表自己辩护意见的诉讼权利。

假如法官真的剥夺了辩护人发表自己辩护意见以及提交《辩护词》的权利,那么,这个案件的诉讼活动就是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其判决结果当然就是错误的,法官也自然涉嫌枉法裁判了。

尽管迫害还未结束,但是,在目前“依法治国”、“责任倒查”、“错案终身追究”等大背景下,几乎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四、有关上诉及二审辩护的问题

一审休庭后至作出一审判决书之前这段时间,要充分利用“近亲属”或亲属辩护人的身份進一步补充讲明真相,最大限度的救度相关法院众生,营救同修。

如果一审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就应当上诉。《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有明文规定,尽可放心上诉。二审法院有关法官通过阅卷自然就看到了《辩护词》和《上诉状》,也就明白了上诉人无罪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认识到一审判决的错误。同时,通过上诉,也使被关押的同修得到一份《上诉状》,使他对自己无罪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有-个更加清晰的了解和掌握,增强他在二审中自我辩护的能力以及共同反迫害的信心。这对狱中的同修也是-个很大的支持和鼓励。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除应当给被关押的同修送达一份外,还应当给各位辩护人各送达一份。由于上诉期只有十天,亲属辩护人和其“近亲属”应当抓紧时间写好《上诉状》。写《上诉状》可参见本文附件〔五〕。

按一审判决书末页要求的《上诉状》的份数,再多加-份,打印好后,先请辩护律师过目征求意见,再由辩护律师会见被关押的同修,让他本人阅读《上诉状》并征求他本人的意见,如果同意上诉,就让他本人在每份《上诉状》上签名摁手印。除给他本人留下一份外,其余全部带回来如数交给一审法院,上诉即已完成。

但是,由于聘请辩护律师的《辩护委托书》上一般注明“本委托协议的有效期至本案第一审判决之日止”,辩护律师可能以委托关系已终止为由不再提供会见服务。其“近亲属”可以同辩护律师就这次会见服务单独协商,另行付费。如果路途遥远、时间紧迫、收费又过高,可以考虑聘请当地律师前往会见。

本来,亲属辩护人可以要求会见被关押的同修,征求他本人对《上诉状》的意见,但是普通辩护人经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极少,往往让你自己请律师去会见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尽早联系当地几家律师事务所,聘请当地律师前往会见就可以。要同律师讲明我们需要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就两项:一是会见被告人,征求他本人对《上诉状》的意见,他同意,就在每份《上诉状》上签名摁手印,除给他本人留下一份外,其余全部带回来用于上诉。二是问他是否同意你在一审中的亲属辩护人继续担任你在二审中的辩护人?如果他表示同意,由他本人再亲笔书写或由律师代写委托该亲属担任他二审辩护人的《辩护委托书》。

这样的法律服务既简单明确,又无辩护压力,路途又近,一天就行。收费一般不会超过千元。如果个别律师事务所一时拿不定主意,可以给他们一份《上诉状》〔要事先在所需份数之外再多准备几份富裕的《上诉状》〕,请他们先看一看,商量一下。并表示,因时间紧我们还需要再走访其他律师事务所,并给他们留下联系方式,听他们的回话。当他们明白了大法弟子无罪的理由和法律根据的时候,就会产生正念,接受委托。用这种策略和方式,多走访几家律师事务所。现在律师事务所比较多,业务竞争也较为激烈。实践证明,也比较容易请到当地律师提供这样的服务。

如果上次的《辩护委托书》中未载明该亲属辩护人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那么,该亲属辩护人应将这次的这份《辩护委托书》于上诉三日后及时交给二审法院刑事审判庭。如上次的《辩护委托书》中已载明该亲属辩护人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那么,该亲属辩护人应携带这次的这份《辩护委托书》在二审期间中备用。

提交《上诉状》三日以后,本案的案卷应该已经报送到了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届时,二审法院会通知二审辩护人到庭的时间和地点。(不一定书面通知,有时电话通知)

应当说明的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四类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俗称书面审理〕,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也就说,许多上诉案件并不实际开庭审理,而是书面审理。既是书面审理,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重要的是,亲属辩护人应当事先写好两份《二审辩护意见》,当接到二审法院通知辩护人到庭的通知后,应当当面提出开庭审理的请求。二审法官解释不开庭审理的理由后,开始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亲属辩护人简要概括的辩护后,将一份《二审辩护意见》交给二审法官,收入案卷。写《二审辩护意见》可参见本文附件(六)。

为什么叫《辩护意见》而不叫《辩护词》呢?是因为没有经过实际开庭审理,所以还不能叫作《辩护词》,只能叫作《辩护意见》吧。但是作用是一样的。《辩护意见》、《辩护词》、《辩护思路》三者主要内容是-样的,主要是格式略有不同。就连《上诉状》、《申诉状》的主要内容也同上面三文的主要内容是一样的,都是论证无罪的,只是各种文书的格式略有不同。

五、有关申诉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说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既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上诉,但是可以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遭冤判的大法弟子及其“近亲属”对二审法院的任何有罪判决或裁定都应该提出申诉。因为,对大法弟子的任何有罪判决或裁定都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有的可能还存在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论是二审判决或裁定还是已生效的一审判决,都可以以上列理由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同时,还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其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

申诉人既可以是被冤判的同修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被冤判的同修仍被关押的,可由其“近亲属”作为申诉人。通过申诉继续营救同修,并且更深入的救度法、检两系统的众生。写《申诉状》可参见本文附件〔七〕。

十七年来,江氏犯罪集团假借法律迫害大法弟子,对大法弟子提出所谓“犯罪指控”的惯用借口就是“触犯”《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也就是说,不论是因大法弟子不放弃信仰,还是因大法弟子利用各种方式讲清大法真相,常被冠以《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予以“指控”。我们的辩护就是针对《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邪恶指控而展开的无罪辩护。

因此,本文附件中的《辩护词》、《二审辩护意见》、《辩护思路》、《法律意见书》、《上诉状》、《申诉状》等文书中论证无罪的部份基本上是相同的,主要是文书格式上略有不同。可供国内同修借鉴、参考,也想有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有法律专长的同修对无罪论证的部份作進一步的完善和补充,更加有力的营救被恶人构陷的同修,救度法律界相关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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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辩护词
附件2:法律意见书
附件3:辩护委托书
附件4:辩护思路
附件5:刑事上诉状
附件6:二审辩护意见
附件7: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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