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同修要学会运用法律


更新: 2017年12月03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自“文革”结束后,中共邪教为了向百姓证明为什么要共产党领导,建立了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公检法司系统,也就是说;即使最邪恶的中共,在迫害无辜民众时,也是要打着法律的幌子,也是要披着法律的外衣,否则,它也不能使它的国家恐怖主义大行其道的。

既然如此,那么我们要做到;扒掉披在中共邪党身上的法律外衣,拿掉挡在它前面的法律幌子,这就需要我们学会运用法律,救度那些在中共的胁迫下还在违法执法的公检法司人员。

说起法律,很多人想到的就是繁琐的条例,堆积如山的词汇,其实不然,在中共邪教暴力打压法轮功时,用的法律条例并不多,只要同修能耐心看一看明慧网上关于《运用法律制止迫害》、《反迫害法律手册》、《信仰合法 迫害有罪》、《明慧文章汇编:运用法律反迫害》这些文章,就都能突破中共欺骗世人的法律迷雾。

邪恶非常害怕我们运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否定它们所有针对迫害法轮功制定的法律条文,例如在以上四本小册子中就教我们如何运用法律否定邪恶迫害我们的所有法律依据,自己把其关键的几条整理出来,供同修参考。

因自己在反迫害过程中,就是在背法的同时在师父的点化下,运用了这关键的几条,让警察无话可对答,而做到零口供走出黑窝的,同时让他们做了三退,至今自己都没再受到邪恶的骚扰,包括这次地毯式的敲门违法行动在内。

师父讲过;“每一种病都有每一种病的针对治疗的功能,光治病的功能我说都有上千种,有多少种病就有多少种功能针对去治。没有这个功能,你的手玩出花来它也不好使。”[1]对于公检法司人员违法执法的这种“病”,用法律叫醒他们的主意识,才能使他们接受真相而避免被淘汰的下场。而对公检法司人员的救度就得需要我们学会操作法律语言

下面就把上述四本法律小册子相关的法律语言节选下来,可以为没有时间的同修借鉴,想要深入了解法律,就请看上述四本法律小册子;

1、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是违法的。

2、“公安部六条”是违宪的。

首先民政部和公安部是国务院下属机构,没有立法权,因此,民政部和公安部制定的这两个“公告”不是法律。所以是非法决定。

3、“两高”没有司法解释权。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没有立法权。《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信仰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

中国最高效力的法律是《宪法》。翻遍《宪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法轮功违法。

翻遍中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

6、中共领导人讲话和中共媒体报导没有法律效力。

江泽民针对法轮功的讲话属于个人言论,不是法律。《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据此而定罪。

7、“两高”的司法解释没有“法轮功”字样

从法律上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两高”的这两个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根本不能适用在法轮功身上,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

8、公安部认定的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2000 年4 月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 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 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 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9、《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

目前中共控制的公检法系统把《刑法》第三百条生硬的套在法轮功学员身上,是在滥用职权;

因为(1)法轮功不是×教;(2)法轮功没有组织;(3)构成犯罪的四要素不存在。

10、传《九评》和劝“三退”不违反《宪法》及法律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法轮功学员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三退”即使在中共的法律下也是完全合法的。

11、说政府反对法轮功是不成立的

《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条: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至今没有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决定、命令说取缔和反对法轮功,说政府反对法轮功是不成立的。

由于,中共几十年来用党文化给人高压洗脑,大陆民众的大跃進式的短平快式的思维定式,很难让人静下心来思考问题,更不用说掌握高深的法律知识,其实并不高深,就是不愿去深究。

有一次,自己把上述四本法律小册子的其中一本拿给一个公认的很精進的同修看,想不到,此同修不屑一顾的说;哎呀,早就知道了,哪有时间看它呀!还有一次,和另外一个同修切磋无罪辩护,同修心不在焉,在往下交流时,同修表示,自己也不想打官司,懂那些干啥?

结果,不久,此同修就在“敲门行动”中被绑架了,由于此同修不但对师父讲的法理弄不清楚,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也弄不清楚,不但配合了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还对警察说;你们没违法,签字画押是我自愿的,与你们没关系,你们没犯罪。而且还认为:这是给警察脱罪,这是在救度他们。

据说在西方,普及法律知识是政府的职责,掌握法律常识是公民的义务,没有谁想把自己应有的权利拱手让给哪个政府或哪个党派。

个人看法。层次有限,不妥之处,请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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