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多名法轮功学员被劫持入狱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苏报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一月十三日,南京市法轮功学员谢丽华、唐净梅及籍建霞、熊桂珍、张超美、潘汉玉被非法关进南京市女子监狱。一月十七日,秦淮公安分局约谈潘筱琴,待潘筱琴到时即被送到医院体检,连家人都不通知就草草关进南京市女子监狱。

谢丽华、唐净梅、潘筱琴、潘庆宁四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被绑架;三月二十四日被秦淮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被秦淮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被南京市秦淮区非法庭审。谢丽华、唐净梅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南京市看守所,潘筱琴、潘庆宁两位老人因为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在经历一年六个月的超期审理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谢丽华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对唐净梅非法判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对潘筱琴非法判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对潘庆宁非法判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谢丽华、唐净梅聘请律师作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潘筱琴自己作了不服判决的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公然违法司法程序,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下,秘密判决,并把谢丽华、唐净梅、潘筱琴非法关进南京市女子监狱。

法轮功学员籍建霞、熊桂珍、张超美、王惠兰、岳金兰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十五日,被后宰门派出所警察跟踪绑架,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被玄武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潘汉玉被后宰门派出所警察绑架,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被玄武分局非法刑事拘留。六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被玄武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被非法庭审。籍建霞、熊桂珍、张超美、潘汉玉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南京市看守所,王惠兰,岳金兰两位因为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2015)玄刑初字第466号、(2016)苏1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在经历一年四个月的超期审理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籍建霞非法判刑四年,罚金四万元;对潘汉玉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对熊桂珍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对张超美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对王惠兰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对岳金兰非法判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籍建霞、熊桂珍、王惠兰等分别作了不服判决的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公然违法司法程序,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下,秘密判决,并把籍建霞、熊桂珍、张超美、潘汉玉送进南京市女子监狱。

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血债帮”成员遭到持续清算,恶报大量出现,各地公检法司、“610”人员人心渐明,采用不同方法与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切割的今天,南京市公、检、法和“610 ”人员构成的迫害链仍然在非法迫害法轮功,可见江苏省、南京市的江泽民、周永康残余势力影响之大之深。

一、她们曾经遭受的迫害

谢丽华,女,五十四岁,为人善良单纯,乐于助人。曾常年痛经不孕,得福于修炼法轮功,四十岁顺利产下女儿。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讲法轮功真相,前后被劳教迫害四次,时间合计长达七年之多,而且还被非法加长延期劳教。丈夫承受不了痛苦离家出走,幼小的女儿只能靠年迈的外婆抚养。在句东女子劳教所遭受非人折磨,被恶警同时使用四、五根电棍电击,发出阵阵刺鼻的焦糊味儿;长时间体罚,腿脚肿得如碗口粗;被警察唆使劳教人员毒打、不准大小便;每天下半夜才许睡觉,有时只能睡一小时;被恶警周英指使吸毒劳教人员强行灌浓盐水等。谢丽华第一次被非法加期四个月;第二、第三次分别被非法加期一个月。遭洗脑班迫害四次之多,遭绑架拘留和非法抄家无数次。二零一四年,谢丽华被非法拘留及洗脑班迫害半年之久。

中共酷刑示意图:多根电棍电击
中共酷刑示意图:多根电棍电击

唐净梅,女,六十五岁,本是肝腹水病人,修炼后成了健康人。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讲述法轮功真相,二零零二年唐净梅被非法判有期徒刑四年;二零零八年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一零年又被非法劳教一年,在牢狱中被迫害成严重的肝腹水。当时她腹部的皮肤胀得鼓鼓的,马上快要崩裂开了一样,根根血管青青的,看得一清二楚!回家经炼功后迅速恢复健康。所以唐净梅说:是师父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潘筱琴,女,七十岁,江苏钟山干部疗养院退休职工。她一生坎坷,饱经沧桑,童年要饭,青年插队,老年成了“药罐子”,是法轮功给了她健康的身心。没炼法轮功前,她抽烟、喝酒、打麻将……修炼后全改了。在单位,她兢兢业业工作,多次获奖;在小区,她主动打扫、做好事,受到邻里夸奖。居委会的人曾说:“我们社区的人,都象老潘那样矛盾就少了,社区就和谐了。”自九九年“七二零”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以来,遭“610”与公安随心所欲的抓捕、判刑、洗脑、劳教与多次骚扰迫害。其中累计八次被绑架、两次被判刑关押到南通监狱、五次关进洗脑班、一次一年三个月的劳教。已经退休了的她,被剥夺了所有的退休工资,使她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直到现在十数年来分文不给。在监狱里她被高压电棒反复电击敏感部位进行“教育”,使她九死一生。

潘庆宁,女,七十二岁,家住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因为坚持信仰、修炼法轮功,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劳教一年;被非法拘留两次。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被绑架、抄家。被非法关押在南京市看守所近四十天。

籍建霞,女,年近六十。曾因坚持修炼法轮大法被非法劳教三次,并遭南京市洗脑班迫害。籍建霞在江苏句东女子劳教所由于坚持不写放弃修炼的“四书”,被狱警指使吸毒劳教人员谩骂毒打、罚站、罚蹲、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用抹地布沾小便塞嘴里,用小凳子把她的头砸出一个洞,被打的缝了好几针;腰被打伤,眼被打青;恶徒还对其阴部、乳房等敏感部位施暴,遭受非人折磨,使她神经一度错乱。在市洗脑班,被“610”怂恿来“协助工作”的丈夫殴打,“610”将单位领导、正发高烧的儿子带进洗脑班对其胁迫等。不论遭受多大屈辱,籍建霞始终无怨无恨,坚持法轮功真、善、忍的坚定信念从不动摇。

熊桂珍,女,五十多岁,修炼法轮功之前,患有肾炎、肾亏、鼻炎、气管炎等,浑身无力,不能久站。小时候脑子中过毒,容易忘事。修炼法轮功一个月后,身上的病痛全部消失,每天生活在快乐之中,人越来越精神。二零一一年二月,熊桂珍被绑架、非法抄家,熊家全家去要人,态度非常坚决。熊桂珍在南京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一个月后回家;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熊桂珍再次被绑架,同年七月被非法劳教一年。

岳金兰,女,年近六十岁。二零零一年遭非法判刑五年,关押在江苏南通女子监狱。二零一零年四月底岳金兰再次被绑架,随之被非法劳教一年。在江苏省女子劳教所拒不配合邪恶,后来保外就医回家。二零一一年四月底,就是所谓的劳教期满后,“610”假借让她去拿当时进劳教所家人打在她帐户上的钱时,把她强行扣下,关进鼓楼洗脑班,恶人要求她写所谓”三书”,不写不放。二零一五年八月中旬,第五次被绑架,后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

王惠兰,今年五十四岁,退休工人。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去北京上访,自此迫害不断。多次被关押到洗脑班、劳教所、派出所,居委会,公安警察经常上门骚扰、跟踪。二零一五年夏天的一个中午,被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分局的警察绑架到后宰们派出所,遭警察毒打后又给戴上手铐。脚镣。第二天晚上,被非法关进南京看守所,在检查身体时拒不配合,高喊“法轮大法好”,警察用胶带把她嘴封起来。后由于身体原因,看守所拒收。

潘汉玉女士,曾被绑架五次,多次被劫持强制洗脑转化。二零一一年在被非法劳教期间,曾被恶警脱去衣服同时用四、五根电棍电击,强迫其脱掉鞋袜站在电警棍上等酷刑摧残。而邪党当局劳教潘汉玉的借口非常可笑,说她从南通到上海,又从上海到南京(她儿子住处),说她乱窜。

张超美女士,五十四岁。因修炼法轮功,并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同样也遭到过多次非法迫害, 曾二次被非法劳教(一次保外就医)

二、南京秦淮区法院非法庭审,坐满了“610”

南京秦淮区法院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上午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谢丽华、唐净梅、潘筱琴、潘庆宁。南京秦淮区国保头目一度企图阻拦辩护律师出庭,但未得逞。

四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被绑架;三月二十四日被秦淮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五月一日被秦淮区检察院非法批捕;八月十二日,秦淮区检察院检察员孙越对他们非法起诉。谢丽华、唐净梅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南京市看守所,潘筱琴、潘庆宁两位老人因为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

庭审当天,五十多个旁听席上坐满了“610”、国保的人,南京市“610”的柏正辉也去了。四位法轮功学员,说是每家可来两人旁听,可旁听席上坐的都是国保和“610”的人。

谢丽华、唐净梅的家人分别聘请了北京的胡贵云、张传利律师,潘筱琴没有钱聘请律师,由丈夫张大春作为她的辩护人。

开庭后,律师首先揭露了南京市国保大队头目肖宁建打电话到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威胁所方不准律师来参加庭审的违法行径。接下来,辩护人们为几位法轮功学员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要求法庭无条件释放四位法轮功学员。

三、南京玄武区法院开庭 上百武警阻民旁听 暴力抽血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南京玄武区法院在锁金村第一法庭对籍建霞、熊桂珍、张超美、潘汉玉等六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张赞宁等多名律师的辩护有理有据,令法官与公诉人哑口无言。

南京市610与公安局,在当局高喊依法治国、反腐的情况下,不惜浪费人力物力,动用上百武警荷枪实弹阻止民众旁听,法院四周布满南京市及各地区610人员及便衣警察。

在非法庭审前后,南京610与警察监控骚扰当地法轮功学员,部分法轮功学员被劫持到派出所强制按手印、脚印,有的被强制抽血。

此次对六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之前二天,南京市610与警察,从五月二十九日就开始对众多法轮功学员上门骚扰监控,有的法轮功学员被限制出门,有的被警告,有的上街买菜被贴身跟踪。

五月三十日,熊桂珍家属向法庭提出要求旁听,吕姓法官答复:炼法轮功的家属不允许旁听。家属提出质疑,律师指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可法官依然我行我素,声称是“上面规定”。之后家属到检察院申诉,信访接待打官腔,称参加旁听由法院说了算。

非法开庭当天,熊桂珍的姐姐、妹妹刚从家中下楼前往法院时,被社区主任等四人盯梢跟踪,熊桂珍姐妹严词谴责特务行为,依然前往法院旁听。在距离法院五百米范围之内,610、公安、特警、派出所以及社区的相关人员严密把守,如临大敌。家属刚到法院门口就被玄武区国保警察李建华堵住,一辆警车突然停在她们面前。李建华话锋一转,声称要她们“帮忙”去后宰门派出所采指纹,若不配合就绑架到车上。

就这样她们被劫持到后宰门派出所强行采血、采指纹,遭到她们严词拒绝。李建华露出狰狞面目说:“在这里法律说了不算,我说了算,我们就是法律。”这时又来一年轻警察,态度更为恶劣,说“在这里没有为什么,我说了算,今天做也得做,不做也得做(指采血、采指纹),你们不服可以去告我,明慧网已经曝光我了,我也不怕再多作恶一次,你们也可以去上明慧再曝我一次。我姓王(王艺璐),在明慧网上可以看到。”好一个流氓嘴脸,强盗行径。

四、错用法律、强加罪名,执法者在违法犯罪

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对谢丽华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对唐净梅非法判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对潘筱琴非法判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对潘庆宁非法判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2015)玄刑初字第466号、(2016)苏1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对籍建霞非法判刑四年,罚金四万元;对潘汉玉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对熊桂珍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对张超美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对王惠兰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对岳金兰非法判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

谢丽华、唐净梅聘请律师作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潘筱琴自己作了不服判决的上诉;籍建霞、熊桂珍、王惠兰等同样分别作了不服判决的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公然违法司法程序,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下,秘密判决,并把谢丽华、唐净梅。潘筱琴。籍建霞、熊桂珍、张超美、潘汉玉非法关进南京市女子监狱。

南京市中级法院根本就不讲法律,什么公开庭审、秘密庭审,对它们来说没什么两样,都是强权法律、玩弄法律、强奸法律,强加罪名、蓄意陷害:

(一) 判决书上的所谓“罪名”

判决书上的所谓“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但是起诉书和全部卷宗材料,并没有证据证明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哪一目?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作了专门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既然我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必须要有事实证明,我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这个法律叫什么名称),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均与判决她们的罪名毫无关联性,属于无效证据。因此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

首先,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有刑事违法性。那么,谢丽华等的行为究竟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

其次,任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必须是具体的、是能看得清摸得着的,而且可以量化的。如贪污、盗窃、诈骗、不当得利等,在量化时,都可以用数字表示。那么,“破坏法律的实施”,除了必须具体证明,究竟破坏了我国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坏了哪条、哪款、哪项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破坏法律实施”,而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什么损失?然而,判决书竟然没有任何反映。

(三)法轮功真善忍是最基本的传统美德、公认的普世价值

法轮功是教人修德向善的好功法。炼法轮功使人身心受益,道德品行提高,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广受欢迎,得到了普遍的接纳和赞扬。以真善忍的标准要求做人是最基本的传统美德,公认的普世价值。所以修炼法轮功和传播法轮功都是在做最好的事,相反发动这场迫害的江泽民才是真正的犯罪。

法轮功学员即便是制作散发真相材料,都是教人向善、澄清事实的,对社会都是有益的,完全是合法的,都是在做大好事。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都是在维护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也是在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坚持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每一个有脊梁的中国人都是应该支持的。给这样的好人判刑则是荒唐的,罪恶的,是我们每个有良知的人都不应该默认和容忍的。

二零零零年和二零零五年中国公安部先后发布《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和《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共有十四种,里面并没有法轮功。且不说上述机构根本没有权力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是邪教组织,就是按上述文件也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的采访,和一九九九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无论江泽民的讲话也好,还是最高法院的通知也罢,都没有合法的授权,因此是无效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何言“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其实,只有拥有公权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坏法律实施。这一条用在江泽民及其迫害法轮功的“血债帮”成员(如: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李东生、徐才厚、郭伯雄等等)身上是最合适不过了。

(四)、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不具法律效力

对于两高的司法解释,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律师这样评价说:“这是本辩护人所见到的最不讲理的,也是最蹩脚司法解释。简直令人匪夷所思,这么低级的错误,竟然出自两高资深法律人之手。”

1、两高司法解释是典型的偷换概念

判决书认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但依据的却不是刑法三百条的规定,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作为法律人闭着眼睛犯这样低水平的错误,十分荒唐。

刑法三百条是法律,而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如果是指控她们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条,就应该依据刑法三百条的有关规定,来指证是如何触犯这些规定的?是如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的?是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具体讲清构成犯罪的四要件。而判决书没有一句说明她们是怎么触犯刑法三百条的。

也就是说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是枉法强加罪名。

2、两高只有执法权,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

《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作为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它只有执法权,而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两高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根本对立的,这是在破坏法律,这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这是在违法犯罪。

由于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中根本就找不到迫害的法律依据。为了给迫害编造出一个法律依据,为了使非法迫害披上合法的外衣,江泽民胁迫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一)和(二),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把自己的规定强加给刑法三百条,借用刑法三百条的名义,把自己的规定伪装成法律,其目的是为江泽民非法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然而,无论怎么伪装,两高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因为两高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

3、两高司法解释和所谓刑法三百条都是违宪违法的

《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权,这是法律的规定。那么法轮功学员印制的真相资料,无非就是法轮功学员合法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这种自由自然包括: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者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

宪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同时有传播和维护真善忍信仰的自由。两高司法解释和所谓刑法三百条违宪违法的。

(五)、对法轮功信仰者错误适用所谓刑法三百条,已涉嫌枉法强加罪名,蓄意陷害的犯罪性质,其指挥、参与者更是涉嫌犯下(本国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诸多罪行

在众多律师向公检法机关提出错用法律的罪错问题后,公检法仍然枉法裁定,蓄意错误适用法律,公检法机关就是在公然犯罪,这就是造成执法体系成为犯罪体系的关键的核心环节。在此核心罪错的基础上,导致公安机关错用《刑法》三百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构成绑架罪、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人员错用《刑法》三百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法官错用《刑法》三百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量刑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构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才是破坏法律正确的实施。而且在提出错用法律条文的关键罪错后,公检法机关执意继续延续罪错,说明这些执法者根本就没有准备讲法律,其初衷就是无视法律同时又要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的非法意志和犯罪心理,一句话――就是蓄意错用刑法三百条陷害法轮功。那么也就是说,恰恰是执法者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对法轮功学员的枉法判决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江泽民的迫害政策。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从法律上讲清了这个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条及其解释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信仰者。所谓“依法打击”实际上完全是蓄意错用法律的枉法强加罪名,是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对法轮功无罪辩护十年后的今天,究竟谁合法谁犯罪早已分明,当下庭辩的意义已不仅仅在于维护法轮功信仰的合法权利,而更为重要且切实的是阻止所有司法官员继续参与迫害共同犯罪,从而能够避免其在未来法制昌明、回归正义的下一步走向历史的审判台。

法轮功是万古不遇的佛法,能在中国洪传,乃中华民族之幸。法轮功学员只是在做好人,提高自己的生命层次,并没有违反任何国家的法律,也没有影响任何人。面对如此的迫害,依然理性、祥和、坚定、慈悲。十七年来,法轮功学员冒着被迫害的危险,向世人讲清真相,为的就是救度可贵的中国人,其中也包括公检法及“610”人员。其实,一线的公检法及“610”人员才是这场迫害真正的受害者和牺牲品。虽然他们的行为或来自高层的压力,但他们执法犯法,对法轮功学员的蓄意犯罪,必将受到人类的正义审判。

在历史巨变的关键时刻,希望法官能站在正义一边。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为善负责,为生命负责,法官的善念和善行神会看得见,法轮功学员届时也会为他们作证。希望法官为了自己,也为了家人,能够审视大局,明辨是非,切莫当江泽民及其“血债帮”之流的替罪羊和殉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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