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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东区法院冤判孙德坤

更新: 2017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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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孙德坤、孙莺莺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庭审。

法院外,不少关心孙德坤一家的法轮功学员等待着庭审的结果。大东区法院负责人员如临大敌,派出了特警车、警车、带袖标的人在法院门口守着。

孙德坤
孙德坤

庭审过程中,两位维权律师为当事人孙德坤、孙莺莺做了无罪辩护,对大东区检察院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

一、公诉人将印有两台打印机照片的复印件递交给主审法官,说是从孙德坤家中搜到的“罪证”。两位律师表示无法证明这两台打印机系孙德坤所有,如果将物证打印机拿到法庭,可以由当事人当庭辨认。主审法官和公诉人低头不语。

二、公诉人将大东区二台子派出所、上园派出所和前进派出所办案人员做笔录时遗漏自己签名的证明材料递交给主审法官。两位律师对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办案人员自己证明自己忘签了名字,至少要获得其他人的证实,自己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说服力。

三、公诉人把上园派出所办案人员“未暴力执法”的证据交给法官,证明审讯过程中未刑讯逼供。孙德坤说此证据没有一句实话,全都是在撒谎。他说自己被警察抓到派出所时,在下警车的时候,被一名警察谩骂并殴打,一拳打掉他两颗牙,一颗丢了,另一颗被他保管起来,以便将来作为控告警察暴力执法的证据。被抓到派出所时,审讯的警察为了得到所谓的“罪证”,将孙德的外衣脱掉,只让他穿着单衣。北方的冬天极寒,审讯后才把外衣还给了孙德坤。

四、孙德坤的儿子孙英男(未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审讯时,也遭到警察的殴打,回家后精神恍惚、怕见生人……

主审法官赵哲在宣判前,两位律师做了最后的陈述,一致认为公诉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不能作为两位当事人孙德坤、孙莺莺违法犯罪的依据,罪名不成立,并提出全国已有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的案例(检察院撤诉),要求法院无罪释放两人。孙德坤也义正辞严的表示自己无罪,要求主审法官无条件释放自己和家人。

经过短暂商议后,主审法官赵哲宣布判决结果:认为孙德坤是“主犯”,情节严重,判刑二年六个月,罚款一万元;孙莺莺是“从犯”,情节轻微,被判强制管教一年(监外),罚款二千元。孙德坤当庭表示不服从判决,未在判决书上签字,并决定上诉。

另外,孙英男未修炼法轮功,不起诉。邢安梅已于上周四被非法判刑一年,罚款五千元。

孙德坤一家因为向两高递交控告江泽民的诉状,遭到报复性迫害。在沈阳市政法委“610”操纵下,沈阳市国保便衣警察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早上,对孙德坤、妻子邢安梅、女儿孙莺莺在大东区洮昌附近一家小餐馆里实施绑架,劫持到大东区上园派出所。一家人遭受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庭审等迫害,详情见明慧网报道:《沈阳父女被非法庭审 当庭揭露警方暴力取证》

在此,奉劝中国大陆各级公检法人员,不要成为被中共江氏集团利用的工具。如果不明真相的中共基层公检法人员还要按两高解释,硬要以此来迫害法轮功学员,那就是在继续上江泽民一伙的当。那些对法轮功学员绑架、关押、诬判的行为就是你个人的行为,你就将因你的行为被追责。

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大东区政法委:电话024-24337062
大东区610:电话024-24344563
610主任:靳福纯 手机13998840068
大东公安分局: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1号 邮编:110042
局长:朴强 政委:祖连声 主任:李辉 王晓东
大东国保大队: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2号 邮编:110042
办案人:谢顺青 手机15840408909 黄威 手机 15502402078
大东检察院: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89号 邮编:110044
检察长:郑允岐 电话024-62199001 88150911 手机13804999108
徐立石 电话024-62199002 88150669 手机13804056699
施国庆 电话024-62199004 88150913 手机13609870000
公诉科:李俊泉 电话024-62199017 88155066 手机13940163377
检察员:刘雅峰
大东法院: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86号 邮编:110041
院长:朱秀英 电话024-28319299 手机13904007099
副院长:刘金宝 电话024-28319699 手机13066770000
执行局局长:于斌 电话024-28319899 手机13904008866
刑事庭庭长:金成锐 电话024-28319561 手机15640568288
副庭长:张莉 电话024-28319567 手机15904023970
本案负责法官:赵哲 电话024-2831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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