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华遭绑架抄家 律师控告天津警察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区分局双闸派出所副所长刘杰带领近十名警察,预先埋伏在滨海新区大港法轮功学员孙建华女士家楼下,乘孙建华下楼之机对孙建华实施绑架,当即从孙建华随身物品取得住所钥匙,一路人员将孙建华劫持前往拘押场所,另外几名警察桑建卜、赵印兴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没有孙建华或者通知孙建华家属、近亲属到场的情况下,对孙建华住所进行了非法抄家。

鉴于刘杰、桑建卜、赵印兴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孙建华的律师向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邮寄了《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区分局双闸派出所副所长刘杰、桑建卜、赵印兴构成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控告书》,控告双闸派出所副所长刘杰、桑建卜、赵印兴等人的违法行为,请求立案调查。

《控告书》中陈述:被控告人刘杰在执法中,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出示搜查证,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搜查,而是直接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后实施搜查,且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警察从至今没有会同孙建华或者孙建华家属、近亲属查点,开列一式二份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孙建华或者孙建华家属、近亲属。

被控告人刘杰、桑建卜、赵印兴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且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犯罪。

事件回顾: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点多,孙建华外出刚走出自家单元楼,在楼下被早已等在那里的一伙便衣警察围堵绑架。这些人是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津南区国保、大港国保李旭明还有双闸派出所警察等共计九人。他们宣称有个叫张宝柱的人向津南双闸派出所恶告孙建华挂了法轮功真相条幅,此人因此得到五百元的奖励。自早晨六点多,这伙人就围堵在孙建华家附近,伺机绑架。他们从孙建华身上抢夺了钥匙,在孙建华家无人的情况下,非法抄家。

孙建华被非法刑拘后,她丈夫和律师曾多次到双闸派出所要人,负责办案的副所长刘杰置之不理。四月中旬,刘杰将案卷补充侦查后,再次递交津南检察院。

与孙建华同时被构陷绑架的另一位法轮功学员赵春艳,也同时被非法批捕。赵春艳的律师由家属陪同曾去了津南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撤案。律师说: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不违法,国家对待这个问题的大趋势是越来越宽松。律师提醒检察官看清形势。家属向杨某讲了家中的困难,从良知上、情理上,劝检察官做善事。

律师也给派出所所长刘杰打了电话,提醒他已经向市级检察院递交了变更羁押意见书。刘杰先是搪塞,说案子到了检察院不归他们管,又说赵春艳认罪态度不好,不配合。律师说:法律惩罚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态度。

在刘杰执意将案卷补充侦查,再次递交津南检察院后,赵春艳的律师向津南区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上面提到:侦查机关给赵春艳强加的罪名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赵春艳信仰法轮功,都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范畴内。恳请公诉机关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撤销该案并依法为赵春艳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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