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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李桂琴又遭庭审 律师谴责公诉人构陷无辜

更新: 2017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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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上午,辽宁省丹东市六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李桂琴女士被丹东同兴镇五道村四组张伟泽恶告,当天下午在家中被同兴派出所警察与振安区国保警察绑架、抄家,现被非法关押在汤池看守所。

李桂琴之前曾多次被绑架,二零零七年曾遭非法冤判三年半。

丹东振安区法院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对李桂琴非法庭审,家属聘请北京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

庭审中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并多次指出公诉人非法构陷行为。

1、律师说:“第二个证人既没接小册子不知道内容,作为证人报案,他是怎么知道是宣传法轮功呢?明显是公安人员非法构陷。

即使公民宣传法轮功,也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不仅无罪,而且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当律师指出:没有经过公安专门机关鉴定的宣传品、书籍、印章,本案不应采纳使用。在国家法律中都没有这些私人物品违法的法律规定。公诉人竟然说是“610”及国保大队鉴定的,因性质特殊所以可用。完全违背司法独立原则,丧失执法人员的职责,听信“610”及国保大队的摆布。

3、当事人家中所收藏的物品与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符。公诉人提供的所谓“证据”就是几本让人向善的书籍怎么能破坏国家法律呢?公诉人从头到尾都没有说出李桂琴破坏了哪条法律法规。

4、当李桂琴及律师庭上当众指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说明法轮功是×教时,作为执法人员的公诉人无视法律竟然口不择言的诬陷法轮功。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这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在“610”及国保大队幕后的操纵下,庭审过程中,律师要求证人出庭及所有所谓证据要求经过法庭当场质证时,法官郭忠仁都没有采纳,却任由公诉人列举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词及对李桂琴信仰法轮功的诋毁。如此不透明的庭审,法院是想依法办案还是在制造冤假错案?

庭审结束时,李桂琴和律师都要求当庭无罪释放,法官明知公诉人的违法行为,还是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废除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废止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一)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个规定表明: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理合法,拥有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公民出版印刷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也是合法的。所以任何以公民拥有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为借口进行迫害都是非法的。

虽然江泽民一意孤行发动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但是当政的明白人早已给自己选择了出路。近几年,现政权在不断地向人们释放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的信号,不与邪恶为伍。

希望丹东振安区法院合议庭成员能够清醒过来,停止迫害,立即释放李桂琴,从而避免受到天理与法律的制裁。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地址:振安区东泰路225-4号 118001
宋丹 院长 女 电话:13942599336
郭忠仁 刑庭庭长 办公电话:0415-2277335
刘丹 立案庭庭长 办公电话:2277310
张杨 法官
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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