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警察或世人听的懂的语言解体迫害


更新: 2018年07月07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遇到电话骚扰或面对面遇到警察

遇到电话骚扰的,或者讲真相中遇到警察,不要躲,越躲藏,邪恶因素越指使着他们“敲门”,先问清是什么事情,如果是针对法轮功来的,不要带着争斗心指责,可以这样很平和的反问“请问,您是哪个派出所的?叫什么名字?警号是多少?为什么打电话?谁让你打电话的?让你打电话的人叫什么名字?依据是什么?有什么事情要问我吗?不用找我,您现在在哪里?我去找您谈……”过程中,加上一句“请稍等一下,我找笔,把你名字记下来……对方会赶紧挂电话,因为谁也不愿个人承担责任。

二、遇到威胁要举报的人

讲真相中,遇到不明真相的人威胁“我要举报你”,或抓住同修不放走,可以站在法律角度这样讲:“如果因为你的举报,我被抓,那你就是证人,你所说的话就是证言,作为证人证言,就要在法庭上对质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不出庭作证,法院要强制你必须出庭作证;如果你出庭作证,要接受当事人、律师、法官及检察官的询问和对质,要承担法律后果!举报别人,你还得上法庭,你愿意干这样的坏事吗?”然后再接着讲真相。

三、面对上门绑架的警察

对于上门绑架的警察,不慌不怕,先看他们是否穿警服(警察执法要着装),然后反问他们:“你们是哪个单位的?你们头是谁?叫什么名字?你的警号是多少?”拿笔记下来。然后,让他们出示警官证、搜查证、拘留证,最重要的是“立案决定书”,并要有公安局长的签字与盖章,否则就以入室抢劫罪控告他们,立刻拿起电话打114,查公安督察办公电话,找督察长举报,并让他们出警,现场督察,或打110报案。

中共对法轮功多年的迫害中,邪党一直都是先抓人,然后抄家找“证据”,接着开始立案,走所谓的法律程序進行迫害。但实际上的法律程序应该是这样的:得先有一个案件已经立案,根据这个案件展开侦查,然后才能跟踪,抓捕或拘留。

四、法律参考:

1.《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進行监督。

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進行现场督察: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当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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