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匆匆走过场 上海杨建华被诬判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上海浦东法轮功学员杨建华近日被上海市长宁法院非法判刑两年。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上海浦东法轮功学员杨建华被举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非法抓捕、抄家,非法关押在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起因是八月二十三日有居民举报收到法轮功的真相传单。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在上海市长宁法院第八审判庭对杨建华进行了非法庭审。庭审一开始,主审法官便以极快的语速查明杨建华的身份并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公诉人也以同样的语速宣读起诉书。

针对起诉书,杨建华提出了异议,她认为首先她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其次她的行为是为了救人,与本案的指控无关。说到此时,法官便打断她的讲话,要求她不要提法轮功,只需要对有没有散发真相资料进行陈述即可。之后,杨建华再一次陈述,她是散发了这些东西,但这些根本不是犯罪。

由于法官急于进行庭审,以至于到此时都忘记允许杨建华就座。在杨建华陈述完毕后,律师要求法庭安排杨建华坐下。

在举证质证阶段,对所谓的证据材料,杨建华虽认可她之前是发放过一些真相材料,但一再重申这些材料与犯罪无关,律师也陈述,这些材料无法证明杨建华的行为与所谓的×教组织(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有关系,也无法证明杨建华所破坏的法律是哪一条。律师发言同样被法官打断,法官并再次要求不要就法轮功的问题进行发言,只需要就杨建华有无散发资料进行发言。

之后,律师又针对所谓的出版物问题,提出要求法院认真审查国务院的五十号令,依法就有关问题作出认定。同时,主观上杨建华是为了教他人做好人,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任何故意。

之后,对于本案的搜查、扣押程序,律师对其合法性提出了异议。这些材料均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获得的。没等律师详细陈述,法庭再一次要求律师不要展开发言,法庭已经知道。

在辩论阶段,律师认为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杨建华从事了×教行为,也无法证明所谓的邪教组织(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存在。同时,对于杨建华的指控的所谓证据均是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取得的,均没有合法性。为了指控杨建华构成所谓的犯罪,办案单位居然撒谎说某个小区从二十三日到二十五日期间除了杨建华之外没有其他人进入,岂不是荒唐?

杨建华也进行了自我辩护。她是为了真善忍、做好人才学法轮功,法官要求她不要提法轮功的性质。之后杨建华说,正如律师所言,现在没有法律规定法轮功是×教,法官又打断杨建华的发言,告知杨建华,不用说法律规定,对事实有没有异议发言就可以。

杨建华在最后说希望法院依法审判之后,法庭宣布休庭并要求律师出门等待。律师告诉法官,希望她尊重杨建华的合法权利。

二十分钟后,庭审继续,法庭宣布,他们认为本案的证据确凿,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杨建华的行为与犯罪没有关联性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处杨建华二年有期徒刑。

对此次开庭,长宁区法院如临大敌,草木皆兵。安检的时候左扫右扫,鞋子也要脱下来扫,口袋里的糖也必须拿掉。然后有专人领家属进去。第八庭靠近门口有两个电视机显示开庭相关人员信息的,开庭前记录员(书记员)还到旁听席点名。

杨建华的一位家属在入法院安检处就被拦下,工作人员说接到通知不能进去,理由不知道。僵持了一会,一公安和工作人员一起过来不让家属进。只允许杨建华的妈妈和舅舅进去旁听。可法院却安排了十位左右的“北新泾人大代表”的陌生人来旁听杨建华的开庭。

杨建华所在公司的人事部长和法务部长特意也赶来旁听,可到第八庭门口,就没有理由的不让进。公司法务部长觉得很不可思议,按那个年代的开庭,单位都是必须派人旁听的,接人回去也是单位接的,更何况是从单位把人带走的。

此前,杨建华的家人五月二十四日打电话给长宁区法院刑庭,电话转给承办法官的书记员(18230分机),家属问开庭那天杨建华的家人是否都可以来旁听?书记员查了一下说,是公开审理,没有前科带好身份证就可以来。到下午五点,这名书记员又打电话给杨建华的家人说,他问过法官了,你们只能来两个人,家属表示至少要四个人,杨建华单位的人也要来旁听。书记员语气强硬,说什么单位的人关他们什么事,你们不能多来人,免得到时候难堪。家属对长宁区法院如此流氓、公然违法的行径感到非常愤怒。

目前,杨建华已经上诉。

直接承办人:
北新泾派出所
地址:剑河路10号
邮编:200335
治安电话:02123030407
本单位领导公开联系方式:15601991095
卢超杰
李永华
杨波 警号024731
张少锋

国保处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201号
邮编:2003360
电话:02123039381 总机:02123039382 电话:02123039443
王俊[40多岁,手机:15601990381,电话:021-23039463,电话:02162906290*39463]
沈晓磊[手机13061996102,电话02123039463]
杨国金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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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史晓俊 手机18116059637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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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周伟敏 02152574999-18180,18510
书记员 袁野 02152574999*18450分机 18117430750
书记员 02152574999*18230分机
长宁区法院 刑庭内勤分机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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