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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炼啊”判一年半 大连中级法院维持冤判

更新: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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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大连市软件工程师刘肖雄只因为一句“炼(法轮功)啊”被派出所扣留,被构陷、秘密开庭后,七月八日被甘井子区法院冤判一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三千元。刘肖雄上诉,大连市中院九月十六日下达维持冤判的二审裁定。

刘肖雄,今年33岁,是大连和众信拓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软件工程师,为人善良诚恳,颇受领导和同事的好评。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点多,大连市七贤岭派出所给刘肖雄打电话,让他到派出所去办理暂住证。

刘肖雄到达派出所一楼大厅后,正询问办理暂住证的事情时,所长毛宏亮从楼上下来,问刘肖雄:“你炼不炼法轮功?”刘回复说:“炼啊。”毛宏亮说:“炼,那你就别走了!”就这样,刘肖雄便被扣押了。随后,派出所警察劫持刘肖雄,于当天下午,对他非法抄家,抢劫走他家中的书籍、电脑等私人物品。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甘井子区法院一审法官金华在既不提前三天将开庭通知送达给当事人、也不依法接收家属辩护人手续、更故意阻挠家属辩护与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就非法私下对刘肖雄突击开庭,完全剥夺了刘肖雄获得辩护的法定诉讼权利。

法官金华的这种“开庭”严重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和“辩护”的有关规定,对金华这种私设公堂的做法家属已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但甘井子区法院并没有纠正一审法官的违法行为,金华在没有公开开庭、没有律师辩护、家属辩护的情况下,对刘肖雄作出一年半的枉法判决。

对这种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枉法判决,刘肖雄及家属均表示不服,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并分别向中级法院的院长和主审法官邮寄了各种法律文书,如“会见及阅卷申请”、“要求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控告一审法官违法的控告状”、“要求二审法官回避申请”以及“无罪释放申请书”等,详细介绍了一审的违法,要求二审法官秉公办案无罪释放刘肖雄。律师也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阐述一审的违法和刘肖雄无罪的事实。

但令人遗憾的是,二审法官殷传茂完全无视一审的违法事实(并且二审法官和其助理徐琪依然违反法律规定,让家属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担任辩护人来阻挠家属辩护),竟枉法对刘肖雄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刑二庭庭长殷传茂,身为法官,本应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依法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但殷传茂却置一审法官的违法行为于不顾,竟滥用手中的权力,歪曲事实,滥用法律,把公民的合法行为污蔑为犯罪证据,蓄意错误使用刑法三百条,对刘肖雄作出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决,这不得不让家属和亲友认为大连市中院在对待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上国家法律竟然变成一纸空文。

甚至在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中院下达了二审裁定后,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工作人员(此人手机号为:18341110876)竟然还打电话诱骗家属以“探讨案情”为由让其去法院开个座谈会讨论案情,有何动机已经一目了然!

这场荒谬的迫害总有一天会被终止。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在此正告甘井子区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相关人员,分清善恶,辨识正邪,不要步他人的违法后尘,为自己和家人留下一条后路。

以下是中级法院的相关办案责任人:
审判长:殷传茂0411-83775615,13795183227.
审判员:王雍0411-83775975.
审判员:何晶晶0411-83723119.
书记员:耿艳(代),0411-83775071.
助理徐琪:0411-83775987.
此次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打电话的工作人员手机:18341110876.
甘井子区法院一审法官:金华, 电话:0411-82793897,15694128682.
大连市高新园区检察院及公安分局的相关电话详见以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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