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社保系统助共为虐 停发法轮功学员工资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宁夏社保系统在宁夏各级政法委、“六一零”的操控下,非法阶段性或长期停发法轮功学员的工资,并强迫返还服刑期间已经发放的养老金,不返还就持续停发;助恶为虐,利用停发养老金企图对法轮功学员进一步实施迫害。目前已知,宁夏有六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扣发养老金。具体情况如下:

1、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轮功学员罗新平女士,今年六十五岁,原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退休职工,二零一三年二月遭绑架,二零一四年七月被诬判四年,后来养老金遭停发。

2、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轮功学员蒋红英女士,今年七十多岁,原来是宁夏水科所职工,修炼法轮功以前患有多种疾病。一九九七年修炼法轮功,不长时间多种疾病全好了,并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在南方发大水时,将自己省吃俭用攒下的五千元钱捐给红十字会,捐款时留言:“是我师父让我做好人,我才寄的!”蒋红英的大儿子为救人献出生命,时年二十七岁,被授予烈士称号。蒋红英将国家发放的烈士抚恤金全部捐出。

中共九九年七月迫害法轮功后,蒋红英女士屡遭迫害,被单位非法开除,她的一切保障都没有了,儿女无奈给她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蒋红英再次被绑架、判刑,养老金遭停发。

3、宁夏吴忠市法轮功学员马雄德、郑凤英(女,六十七岁)夫妇,二零一二年九月被绑架诬判,后来俩人的养老金遭停发。俩人从监狱回家后,被迫返还共四万六千多元已经发放的养老金。郑风英是宁夏吴忠仪表厂的退休职工,马勋德原来是吴忠仪表厂劳资处的干事,大专文化、工程师。

4、郑永新先生,今年六十三岁,原宁夏银川市供电局职工,因坚持信仰屡遭迫害,被单位开除。二零一八年养老金被停发。

5、宋来平先生,今年六十七岁,退休人员。二零一八年四月初,因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遭绑架关押,次月盐池县社保局就停发了他的工资至今。

关于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我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此条规定明确:第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第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的合法财产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本质上是职工所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既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社保的钱,而是职工所创造的一部份劳动报酬交给社保机构代为管理的。任何人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三、“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此违法规定与上位法(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

综上所述,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保部门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曾经服刑的退休人员返还养老金。


相关部门及人员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
传真:0951-5099320、电话:0951-5099021
李明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社保局局长
杨海富 社保局副局长
吴兰 社保局副局长
马军生 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
张建瑞 党组成员、副厅长
马 力 党组成员、副厅长
孙晓军 党组成员、副厅长
吴高侠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宏伟 党组成员、副厅长
吴成贵 党组成员、军转办主任
刘智谋 党组成员、公务员局局长
陈 放 党组成员、外国专家局局长
李茂青 副巡视员、社保局副局长
陈 军 公务员局副局长
肖生勤 办公室主任
李新梅 人事与老干部处处长
李 海 政策研究与规划统计处处长
贾晓丽 法规处处长
蓝 旭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财务处处长
王瑞锋 劳动监察局局长
张 斌 创业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
梁满仓 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
王 吉 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张月明 人才开发与市场处处长
苏海峰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马晓黎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
何爱燕 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雷爱红 工资福利处副处长
崔新颖 养老保险处处长
王晓光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
王 彬 仲裁与信访处处长
吕旭红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徐凤琴 纪检组副组长
海 国 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局长
智 坚 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局长
赵启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殷 锐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杜小龙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主任
侯晓东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主任
邓向东 人力资源教育培训中心主任
尚世东 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张进军 信息中心主任
杨晓宁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
祁应强 干部疗养院院长
黄 莹 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主任

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0951-555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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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兴庆区商都8号楼
电话:0951-6032768

银川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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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兴庆区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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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银川市行政中心2号楼3楼,邮编7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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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6888931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市民大厅,邮编750011电话:0951-5555200、5555350

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永宁县城东环路,邮编750100
电话:0951-8011575、8020476

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贺兰县银河东路,邮编750200
电话:0951-8061313

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邮编750400
电话:0952-402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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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0953-12333

吴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裕民东街,邮编751100
电话:2021819、2012633

吴忠市红寺堡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红寺堡区政府街,邮编751900
电话:2752603、2752602

盐池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盐池县城盐州北路98号,邮编751500
电话:6012946、6012946

同心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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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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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3665156、3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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