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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非法庭审:有理无理 正邪立显

——――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兰立华冤案庭审记实

更新: 2019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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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法轮功学员兰立华(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到市场买菜,因送给卖菜老人一本“明慧台历”,而被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宋政和及红菱镇派出所警察绑架、构陷,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遭非法庭审。

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时,苏家屯区法院开庭对兰立华进行非法庭审。到庭人员有:兰立华辩护律师、兰立华家属辩护人;苏家屯区法院审判长曲宁、苏家屯区检察院公诉人李爱成、速记员等法警若干人、苏家屯区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宋政和等;兰立华的家属及朋友十几人参加了旁听。

开庭前法庭的气氛

有一女法警很嚣张,因旁听的家属有一点说话声,她气势汹汹地说:“你们再说话,马上把你们清出去。”兰立华的辩护律师对这个发飙的女法警说:你只有看押的权利,没有对法庭过程指手画脚的权利。女警无言以对,气呼呼走出法庭。

这时,律师看到法警虽然给兰立华取下了手铐,但脚链还戴着,遂提示审判长,要求立刻去掉脚链,不能戴器具参加庭审。审判长开始不同意,后在律师义普法知识下,法警乖乖为兰立华卸掉脚链。

法官阻挡家属辩护人未果

庭审开始,审判长曲宁因没有看卷中家属参加辩护的相关材料――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亲属证明等,对兰立华的妹妹说:“你不能参加辩护。”兰立华的妹妹说:“我在开庭之前早就把相关材料递交给了法官常景宁的书记员了。怎么能没有了呢?”(因兰立华的办案人开始是法官常景宁,后来移交给曲宁)

对此,兰立华的律师立即表示:如果不让家属辩护,就是剥夺家属的辩护权,可以依法起诉苏家屯法院。后经合议庭合议,家属终于坐上了辩护席。

兰立华:信仰自由、做好人无罪

公诉人读完所谓起诉书后,进入法庭辩护。兰立华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她虽然身体虚弱,声音微弱,但回答斩钉截铁:法轮功不是邪教,是对社会、对他人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功法。我修炼做好人,没有危害社会。讲真相救人,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

律师:把合法书籍当罪证是公诉人违法

进入法庭质证阶段,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把法轮功书籍列为犯罪证据,进行了强有力的驳斥: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属令第五十号文件公布:法轮功书籍两条出版禁令全部被废止,法轮功书籍回复合法出版权。既然,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那么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也是合法的。公诉人把国家解禁的法轮功书籍当罪证,此证据是对抗法律,是公诉人违法。

律师:国保大队没有鉴定资格 笔录是编造

针对苏家屯区国保大队对兰立华拥有的电子产品出具的鉴定,辩护律师驳斥:鉴定违反法律程序,因为苏家屯区国保大队没有鉴定资格,他们的鉴定没有法律效率,依据的是国务院、公安部两高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做这些所谓的鉴定结论是违法的,没有鉴定资质,办案机关就可以自己给自己鉴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兰立华的丈夫新的证词:新的证词说:当初的证词是在警察的胁迫恐吓下做的,全是警察编造的。完全否定了当初的警察笔录。

公诉人意欲否定新证词时说:既然有新证词,为什么没向公诉机关提供呢?律师回答:这恰恰证明公诉机关没有进行调查,把假证当证据,是公诉人失职。

辩论阶段,辩方以正抑邪

法庭上,公诉人引用的都是一九九九年迫害法轮功时期的文件、决定。辩护律师指出:今天审理的是刑事案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办案,可公诉人引用的都是过期的法规,没有引用刑法证明他们对兰立华的起诉,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法无明文不为罪,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文革期间,计划生育都曾经给中华民族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根本的原因就是背离法律,只依据领导批示文件办案,到头来参与办案的人也变成了受害者,至今,这场悲剧依然上演。

兰立华的妹妹作为家属辩护人,在庭上指出:因为公诉人的对兰立华的每项指控证据,都没有法律依据,都被辩护律师用法律条文和事实驳斥的没有一点反击的能力。

在理屈词穷的情况下,公诉人又重新申请对兰立华发问。

公诉人:你家的法轮功书籍若干本是干什么用的?
兰立华说:是我自己修炼看的。
公诉人:你家的打印机是用来干什么用的?
兰立华:我的私人用品,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只要不违法。
公诉人:你家的裁纸刀是干什么用的?
兰立华:我的私人用品多了,我拒绝回答你的无聊提问。

兰立华的回答,让理屈词穷的公诉人想要找到一些把柄下个台阶的幻想,又一次彻底失败。

最后辩护律师感慨地说道:“我的当事人兰立华,就是因为在过年的时候,向不相识的人发放一本充满吉祥、祝福内容的‘明慧台历’,而被定为犯罪,请问公诉人:难道让我们过年的时候相互谩骂不成?这种野蛮的行为,只有在野蛮的社会才会发生。”

苏家屯区国保大队派来的副队长宋政和及另一警察,在庭审还没结束就走了,可能觉得太理亏了吧。

违法诬判 迫害者必将受到惩罚

一场正与邪、合法与非法的较量,在法轮功学员兰立华一身正气的陈述、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合理合法的举证、还有家属的有力辩护下,让在场的人们真正明白了孰正孰邪,孰是孰非,明白了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拥有和传播法轮功资料也是合法的。

然而在开庭的第二天,即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上午,兰立华的家属就接到苏家屯法院对兰立华的判决书:对兰立华诬判三年十个月,罚金三千元。

针对这种公然对抗国家法律、拒不接受辩护律师合法意见、执法犯法的判决,兰立华和家属已经上诉,并同时起动控告苏家屯区法院对兰立华的非法裁决。

那些参与迫害不要未来的违法者,必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历史将宣判他们是真正的罪人。

相关人电话: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国保大队:
电话:024-89820716
教导员刘兴德13940196935
大队长李智庭024-694078
副队长宋政和13940019795
警察甘乃军13940570858

苏家屯区检察院:
收发室:024-29823121
检察长朴明华024-89117711
副检察长代宝军024-29823031
政治处主任慈航024-29823028
兰立华案公诉人李爱成

苏家屯区法院:
院长王文革024-89469999
副院长刘海涛024-89469898
副院长肖传英024-89469988
副院长路斌024-89469990
兰立华案法官曲宁024-89469711

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电话:024-89248048
办公室024-89342960
所长张波涛13940119229
所长郑罡024-8934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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