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违反程序看中共破坏司法公正


更新: 2020年01月05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一月五日】“走法律程序”,这是中共执法者对当事人及家属经常说的一句话,这个法律程序就是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必须遵守的法定办案顺序、步骤,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但大陆没有司法独立,执法者嘴上喊“走法律程序”,却案案都在违反法律程序,程序接连违法,何谈司法公正?

先定性打压后立法,违反立法程序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以举国暴政力量,突然发动全面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匆匆通过了事后追惩性的、违背立法精神的《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下称《决定》),两高也非法出台了司法解释;公安部也列出了认定的十四种邪教(里面都没有提到法轮功),制造所谓法律依据,由此导致后来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司法机关枉法追诉、裁判和被长期非法关押。中共当局的行为就是先定性打压后立法,这不但违背立法程序,还违犯宪法,违背政教分离、罪刑法定原则等,所以人大的《决定》,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的“认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三次退卷不放人,违反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么由检察院撤诉,要么无罪释放,但很多法轮功冤案案卷被退回三次了也不放人,这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刘永英等四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在这之前,西湖区检察院已经三次退卷,但南昌市610、青山湖区国保警察拒不放人,继续构陷四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当日,警察将四位法轮功学员用重重的铁链锁在一起,连成一串,手铐脚镣的被带进了法庭,看得出来,她们走路非常吃力。三次退卷不放人,这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先抓人定罪后补手续证据,违反侦查程序

根据中共《警察法》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警服、出示警察证、搜查证、传唤证、扣押物品清单等;被搜查人和家属必须在现场签字确认。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扣押,应当在三日内返还,不得扣押。但中共警察常常先抓人定罪后找证据,强制签字按手印补办手续,所谓的法律手续都写着涉嫌“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过程中,搜查程序违法,扣押程序违法,侦查程序违法。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裴淑梅在长春市劳动公园和一名老人唠嗑时,被二道区国保大队两个便衣警察强行带走。过程中,两名便衣没有出示警察证和传唤证等必备的法律手续(属非法传唤和抓捕),并由二道区国保大队队长孙润先带头,在没有裴淑梅在场的情况下,到裴淑梅的住处非法抄家。在整个过程中,国保孙润先等人没有出示警察证、扣押物品清单等,构陷的罪名是“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没有履行回避程序

一般庭审开庭时,法庭宣布回避制度程序,即由当事人或委托人申请与案件不相宜的、背景复杂的、不认同普世价值的人员回避走开,无权参与庭审,可非法庭审很少提请回避程序,即使宣布了,申请了,法庭从来没有履行。公检法人员还是无耻地坚持非法庭审。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法院非法庭审杨玉辉,庭审开始,杨玉辉要求共产党员回避,审判长张德存以不符合规定为由直接驳回。但在程序推进不久,张德存或许觉出自己不经法院院长直接驳回申请的非法性,他问杨玉辉为什么要求回避,杨玉辉堂堂正正地说,信仰法轮功是有神论,和共产党员的无神论有信仰冲突。张德存听后无言,仍然继续开庭。后冤判杨玉辉七年,罚金五万元。

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指对公检法在办案中以骗供、诱供、逼供等而取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特别是当律师、当事人及家人发现重要线索和事实而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执法者必须依法启动,保持案件的公正。这一程序在中共法律中出现过,在内部会议中也提到过,但在具体办案中,公检法却几乎没有主动启动这一程序,使得诸多的非法证据照常被执法者用来支持定性定罪。甚至当律师要求启动时,执法者还对律师动粗暴力。

北京律师王全璋(现遭中共陷害囚禁在临沂监狱),二零一二年六月在为黑龙江东宁县法轮功学员苗福做无罪辩护时,鉴于苗福遭到警察酷刑逼供,要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料引发东宁县法院法官王传发咆哮法庭的丑态。律师王全璋遂经正当程序将流氓法官王传发予以控告。八月三十一日,王全璋到看守所为苗福处理上诉事宜,遭遇王传发,王传发竟冲上来扇王全璋律师耳光。不但大言不惭地称自己是“土匪”、“就是不知道怎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且还辱骂律师是“狗”,叫嚣“就是让你见不到苗福”,甚至无所顾忌承认:“苗福的上诉状让我给撕了!”还坦然告知王全璋律师:被他诬陷的八名法轮功学员都是临沂人——自己的老乡。

私自启动简易审判程序

当事人或受害人在非法庭审前,经常会收到一份简易审判程序协议书,要求当事人签字同意,内容大意是只要当事人同意这一程序,庭审一切从简从快,甚至不用开庭就直接送达审判书。但此程序只适用民事案和刑事初审案,必须在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律师、家人没有异议、当事人签字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启动。但中共执法者却在受害人不同意和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启动此程序。如:建外庭、没有原告、没有控辩等,或者干脆不开庭,直接送达判决书等。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韩立国与妻子李春玲等凌钢集团八位法轮功学员被凌钢公安处、“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及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凌源市拘留所将近一年,遭受了非人的精神与肉体上的折磨。第二年四、五月间,凌源法院没经过法律程序,就直接下判决书,对这些学员非法判三至十四年的刑期,其中韩立国被判六年,李春玲被判四年。他们上诉到中级法院。凌源法庭说开庭审理,但还是直接宣判,维持非法原判。不审就判决,凌源法院在重演非法劳教的罪恶。

私自开启鉴定程序

案件的定性定罪及证据的鉴定本来是检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但中共两高放权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私自开启鉴定程序,对法轮功方面的证据进行定性等,在司法解释中把司法“鉴定意见”,改写成“认定意见”,用“认定”代替“鉴定”,成了证据。而山东临沂国保的骗人造假术更胜两高,以批复意见代替鉴定意见,作为枉判当地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证据。

而且不具备鉴定资格的公安机关,却不经当事人和家人签字同意就自行鉴定、冒充鉴定、强行鉴定、胡乱鉴定。公安机关既抓人又鉴定证据定性定罪,等于包揽了一切案件程序,属于越权滥权。其行为违反法律程序。

任鹏武,男,时三十二岁,黑龙江省哈尔滨第三火力发电厂技术员。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晚任鹏武与同修散发法轮功真相传单被恶警绑架。在呼兰县公安局遭受了法西斯式的残酷折磨和殴打。二月二十一日早被迫害致死。警察不允许任鹏武的家属对其遗体拍照,在未经家属同意下,假借鉴定的名义,非法将任鹏武身体从咽喉至小便处的皮肤割开,身体器官全部被摘取,并强行火化。

中共执法者走的是政治程序

中共执法者的程序违法行为不止所举,类似的还有许多,如:不履行送达告知手续程序;没有立案受案记录就抓人;阻挠家人旁听或限制旁听人数;申诉应该立案时不给立案;证人应该到庭作证却不传;物证应该出示、宣读、辨认时不履行;始终听不到陪审员的评论声音;刁难正义律师履行份内职责程序;先判决后庭审;该当庭宣判无罪时不宣等。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程序违法行为?是因为执法者走的不是法律程序,而是执行中共的政治程序,公检法司在所谓办案时,每一个阶段,都被政法委操控,每一个程序都被610操作,每一个案件的最后判决,都是中共当局把持,办案程序接连违法,何谈司法公正?所有的法轮功案件就被制造成了冤案命案。所以当人们在大陆听到公检法司人员叫喊什么“走法律程序”时,那就意味着执法者再次走政治程序,意味着当事人会被当局强行投进监狱,预示着中共借法律阶段要连轴运转的实施危害、陷害和虐杀,那就意味着公检法司将再一次展现中共的凶恶残暴。

(注:文中案例来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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