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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轮功学员崔永强被非法判刑

更新: 2020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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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法官王德成等人到青岛市普东看守所,通过网络视频对法轮功学员崔永强(男,46岁)非法宣判:诬陷崔永强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款一万元。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主审法官)王德成,办公室电话0532-86975202,审判员曹旭晶、欧晓彬,书记员赵琳。本案的公诉人是黄岛区检察院检察员王菡菡(女),办公室电话是:0532-83012356。

二零一八年六月上旬,青岛“峰会”之前,崔永强外出打工不在家,其原籍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县大盛镇派出所警察与青岛市黄岛区公安分局灵山卫镇派出所警察串通,非法将崔永强承租的楼房门锁撬开,抄走室内物品(何种物品不详),并将其停在楼下的做生意用的一辆面包车非法开走,至今下落不明。

警察在崔永强承租的房门上重新安装了一把新锁,还在门上贴了告示,让崔永强去灵山卫派出所处理此事。此后,崔永强流离失所,居无定处。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凌晨五点钟左右,崔永强在租住的地下室准备出门时,被蹲坑的四名便衣警察绑架。警察对他的住所进行了非法搜查,抄走人民币两万一千元(其中五千元是真相币)及其它物品。便衣警察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参与绑架的便衣警察是崔永强原籍潍坊市安丘县大盛镇派出所的警察,为首的是姓叶的指导员。他们来青岛市黄岛区已经四天,用手机定位的方法查到崔的住处。当日,大盛镇派出所警察将此案移交给青岛开发区公安分局长江路派出所。长江路派出所对崔永强非法审讯后,于九月三十日将其非法关押到青岛市普东看守所。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青岛开发区公安分局将崔永强案构陷到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提请批捕。黄岛区检察院主办该案的检察官是王菡菡。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黄岛区检察院对崔永强作出非法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青岛开发区公安分局将崔永强案构陷到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提请公诉。主办该案的检察官仍是王菡菡。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对崔永强构陷罪名,非法起诉到黄岛区法院。起初,主审法官是栾冲(办公室电话:0532- 86975193)。宣判时,主审法官(审判长)变更为王德成。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对崔永强非法开庭。开庭采用网络视频方式,法官、公诉人(检察官)、律师各自在自己的办公地点,崔永强在青岛市普东看守所,通过网络视频开庭,公诉人、崔永强戴着口罩,整个开庭过程不到一小时,没有旁听人员。

法庭上,公诉人依据刑法第三百条诬陷崔永强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崔永强否认了公诉人的无理指控,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崔永强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时至天象大变的二零二零年,中共邪党的公检法司人员仍然善恶不分,是非不明,非法对按照“真、善、忍”标准做人、讲真相救人的法轮功修炼者判刑,必将面临人间法律的制裁和天理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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