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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马智武的律师向检察院控告固原市国保

更新: 2020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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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马智武六月五日在固原市泾源县遭绑架、关押、非法批捕。家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但律师要求会见马智武时,被办案负责人杨富春找借口拒绝。七月二十九日,律师再次找杨富春时,杨富春给律师一份《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再次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律师向原州区检察院控告杨福春阻扰律师办案。

二零二零年六月初,马智武回固原市老家找活干。六月五日,在宁夏公安厅有关人员、固原市原州区国保大队冯队长、杨富春的操控下,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马智武在老家固原市泾源县被跟踪定位绑架,使用的车辆被扣押(后要回)。其后,马智武被关押在固原市看守所至今,六月二十五日遭非法批捕。

家人几次找当地公安国保、看守所要人,无果。家人为其聘请了律师。

七月十日,律师第一次要求会见马智武,被办案人杨富春找借口拒绝。其后,律师曾和杨富春沟通过,说要会见马智武,杨富春没有异议。

七月二十八日,律师和马智武家人到原州区公安分局找局长、主管国保的副局长、纪检部门、杨富春等,都不在单位,给杨富春打电话也不接。律师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马智武,看守所的毛姓警察说:办案单位交代了,要见人,必须由他们出手续才行。律师说,我是律师,我依法要求会见。毛说:人家说了,不管是谁,必须拿接见书才能会见。律师再次到原州区公安局找局长曾新富、主管国保大队的副局长马生权、办案负责人杨富春还是没找到。

律师下午又到检察院,当场写了《控告书》递交给控审科人员。控告的理由是,1、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分局不具有本案侦查管辖权,当依法撤销案件;2、请求原州区检察院对办案单位和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七月二十九日,律师再次到原州区公安分局找相关人员,要求会见当事人,杨富春拿出《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其内容为:因马智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于侦察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会见。律师再次被无理拒绝。

几天后,律师给杨富春邮寄了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给马智武办理取保候审的申请,提出:马智武“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本人是辩护律师,但七月十日、七月二十八日,本人两次要求会见马智武,均被你局拒绝。七月二十九日,再次要求会见当事人,你局声称“马智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因而不批准律师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67条之规定,现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律师提出三点理由:

1、本案马智武非邪教组织人员,也未实施邪教活动,更未破坏国家法律实施。马智武没有犯罪行为,当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2、本案刑事立案侦查并报请批准逮捕,逮捕罪名并未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马智武也并无私下或公开发表煽动或散布可能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或言行。马智武个人持有、阅读、学习、研读相关文章、书籍或互联网信息,并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3、马智武遵守《宪法》、践行公民权利、维护自己的宗教信仰,其没有违法犯罪。

律师认为:原州区公安局作出的律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以泄露国家机密”的决定不准律师会见。对这一决定没有实施依据,原州公安分局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剥夺马智武依法应该享有的律师会见权、辩护权。

律师依据法律,给马智武写了要求了解情况的书面信函,邮寄给看守所人员,要求转交给马智武。律师在信中告诉马智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以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6—05条等规定,马智武仍然有权与律师通信;与律师通信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或羁押场所批准。并告知马智武“有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或者羁押侦查期间遭受侵害需要进行申诉控告,可以一并回信告知律师。”律师表示:作为辩护律师,我将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智武先生,原是宁夏银川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的司机,今年50岁。一九九八年五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后,马智武去北京为法轮功上访,被非法劳教三年,遭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他绝食反迫害,却被中共荒唐的判刑六年。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马智武再次被绑架,非法判刑三年半。

马智武先生遭受中共迫害的详情,请见《曾坐十一年半冤狱 宁夏马智武再遭非法批捕》。


相关信息:
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局局长:曾新富
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局副局长:马生权(主管国保大队)
原州区国保大队冯队长:18995444536
原州区公安局驻检人员:倪万宝13309547111、马克东1340954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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