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讨养老金 否定迫害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七十岁退休职工冯晓奇,一九六九年参加工作,一九九二年参保至二零零七年满十五年。二零一二年依法退休,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没有任何文书、通知的情况下,被停发养老金,至今一年零两个月。为了维护正当合法生存的权利,特向社保局提起《依法支付养老金申请书》,向人社局提起《履职申请书——责令社保局依法支付养老金申请书》。

很快收到人社局回复:冯晓奇参加工作时间为一九六九年一月,二零零三年九月至二零一七年期间服刑,视同缴费年限为二十三年(因具有服刑经历不予认定),实际缴费一九九二年至二零零七年,涉及违规缴费四年零四个月,剩余实际缴费十一年零八个月,不满足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间为二零一二年八月,处于服刑期间,属违规办理退休。

三天后,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冯晓奇退休资格的决定》:经查冯晓奇因修炼法轮功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其在服刑期间违规缴纳了四年零四个月的养老金根据(冀劳四十七号二百零二号)的规定,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二十三年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服刑期间违规缴纳的四年零四个月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予计算,有效实际缴费十一年零八个月,不足十五年,不符合退休条件,撤销退休资格并追缴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人社局的依据是冀劳四十七号二百零二号两份文件,劳动部一纸函件,成为行政机关夺取公民养老金的借口和工具,目前还在国家机构职权的操作与保护下迫害世人,迫害大法弟子。

《工龄清零文件》严重违反国家政策

消除以前的工龄,意味着对以前劳动的否定和对养老金的剥夺,这实质是刑罚的扩展和延续,意味着当事人不仅承担刑罚责任,而且丧失以前劳动积蓄的养老权利。这不仅不符合刑罚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宪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公民的工龄记载着工作、劳动的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决定着工资及个人养老金。对公民工龄的清零,是对公民劳动付出的否认,对公民劳动事实的篡改,也是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侵犯,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虽然《工龄清零文件》还在适用,但其规定的内容明显违宪违法,就像劳教制度的违宪违法一样,该文件应该被清理、被撤销。适用《工龄清零文件》对判刑前工龄清零是适用法律错误,是用阶级斗争时期的文件非法剥夺现代文明法治时代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对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责,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情形。”按照上述文件,《工龄清零文件》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是首先应该清理的对象。

《工龄清零文件》和人社局决定扣发养老金的依据都不是法律、法规。服刑期间缴纳社保是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根本不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对大法弟子的迫害。

师尊明确指出:“反迫害的事情,本身就是在讲真相,就是在救度众生。”[1]面对被剥夺养老金的违法行为,我们应当运用法律程序,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运用法律程序助师正法。希望同修们都能运用法律武器否认恶势力安排,在正法中,走好最后的路。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四年旧金山法会讲法》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