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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茶园派出所警察监控骚扰左福生及家人

更新: 2022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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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福建报道)福建省福州市法轮功学员左福生的家,现前后共有五个监控摄像头:一个摄像头对着左福生家的凉台;一个摄像头对着他家的门口;一个对着左福生出门坐电梯的走廊上;两个摄像头分别装在左右两边上下楼的两个楼梯口上。

到十月二十日开始,监视开始升级:对着左福生家门口摄像头下,多了几个穿黑色制服人的坐在那儿,有的戴着印有“晋安区巡逻”几个字的红袖标,每天昼夜24小时守着,有时两个人,有时四、五人,面对左福生家门口。看来摄像头清晰度不够,人眼看得更清楚。

十一月十二日晚上,监视再次升级:左福生家来了个客人,老人七十多岁。回去时,刚出门走到电梯过道时,马上就有八、九个穿着黑色制服,有的戴着红袖标的人围了上去,先是向老人要健康码,又要身份证核查身份等等,搔扰老人,口气很不客气。后左福生及家人出面,左福生问:她是我的客人,你们要干什么?请出示你们的证件。当时没有一个人出示证件。在左福生的再三追问下,其中一人说:我是郭可继,是茶园所的(福州市晋安区茶园派出所,此人是所长)。左福生对他说:根据有关法规,警察执行公务,必须先出示自己的证件,对当事人说明原因,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发生的这些事,严重地影响了左福生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茶园所的警察们可曾考虑过:你们这样做违法吗?《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随意给他人拍照、录像和录音。《民法典》第1032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二款则对“隐私”作出了明晰的法律界定,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它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左福生是退伍军人,一九七九年在对越战争中获得嘉奖,曾是福州铁路分局最年轻的科级干部;妹妹左秀云系福建省永安市铁路局幼儿园教师,曾被评为上海铁路局优秀教师,兄妹俩在单位里都是好样的,只因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做一个更好的好人,兄妹屡遭迫害:左福生被非法劳教两次(劳教期分别位一年半、两年两个月),被非法判刑六年,在福建省福清监狱遭到毒打后又被吊了六个小时,被打瞎了一只眼睛。

妹妹左秀云,四次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年、三年半、五年),遭受种种非人折磨。两兄妹均被迫离婚,两个好端端的家庭被中共拆散了。关于左福生、左秀云兄妹遭受的迫害,请见明慧网文章《福建兄妹累陷冤狱 老母亲哀伤离世 - ——百个遭中共残害的家庭(30)》。

法轮功学员他们都是在按照大法真善忍来做好人的,希望这些警察都去了解法轮功真相。你们可能说“这是上面的意思”。那你们的“维护法律尊严、坚持法律公正”的职守到哪去了呢?我们都知道法律(社会法)只是做人的最低准则,良知才是我们人必须恪守的最高法律。善恶有报是天理,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失去未来。那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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