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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王敦龙和胡文业被非法庭审 律师要求当庭释放

更新: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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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安徽报道)安徽省合肥市法轮功学员王敦龙和胡文业,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两点三十分,在蜀山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律师要求:立即当庭释放我的当事人!法庭一时寂静无声,法官、公诉人无语。

王敦龙,63岁,为人诚实厚道,他居住的小区的人们都说:他是小区里最善良的好人,他被抓起来还要被庭审,肯定是国家政策出问题了,要不就是抓错了人?王敦龙修炼法轮大法后,按真、善、忍准则要求自己,做事先考虑别人。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不重名利,曾经给单位发明多项专利,从不张扬。王敦龙在当地还是一位小有名气的书法家。在家,他是个好丈夫、慈爱的父亲,受到亲朋好友的赞誉。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王敦龙和妻子胡学业、妻姐胡文业,被瑶海区龙岗派出所和瑶海国保大队人员入室绑架,并被抄去电脑、打印机、大法书、各种真相资料、真相葫芦挂件等。

随后,胡学业被非法拘留十三天,胡文业被“取保候审”。王敦龙被非法刑事拘留,后被非法批捕,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王敦龙和妻姐胡文业,被构陷到蜀山检察院和法院。蜀山法院曾经图谋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给王敦龙非法开庭,后因疫情取消。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两点半,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王敦龙和胡文业非法开庭。

律师要求:立即当庭释放我的当事人!

非法庭审开始后,一开始法官孙钰宣读了案件情况,王敦龙马上说,请给我一个椅子,我要坐下,此时,纪中久律师提交了一份申请公诉人回避的文书。文书中要求公诉人李卫华回避。具体原因有三:

第一、起诉书日期有误,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非法拘留日期)被写成了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诉书日期明显错误,竟然无人审核,办案人员极不负责任,随意一写了事。

第二、证人证言存在明显逻辑错误(后文细说),公诉人置之不理。有理由怀疑公诉人受到了外界的干扰,导致作出不符合法律的判断。

第三、当事人被抓后一个多月,才下的逮捕令。当时抓人时,公安机关履行的是行政事件职能,而非刑事案件流程,程序上不合法。

此时,法官和公诉人立即紧张起来。法官就问律师,你早怎么不提?非要现在提?律师说,庭审是有这个环节的,我这个时候提,并没有什么不妥。法官此时就不说话了。大约一分钟后,法官宣布休庭。

王敦龙的妻子和儿子趁休庭之时,在屏幕前为王敦龙竖起了大拇指。王敦龙一直双手合十,表示感谢。大概过了有十分钟后,申请公诉人回避被驳回。

王敦龙在庭上堂堂正正地说:“我没有罪!首先,中国的法律里没有说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其次,家里被非法搜出来的葫芦是工艺品,装饰家里用的。书和《明慧周刊》也是打印来自己看的。第三,法轮功在香港、澳门等地都是合法的,不被禁止的,在其它国家也是合法的,为什么在大陆就不能炼法轮功?第四,我从来没有反政府、反国家,我只是讲讲共产党的问题,共产党自己都说要批评与自我批评,我讲一些实际情况,真实存在的问题,不违法。”

公诉人两次叫法官制止王敦龙,说他在法庭宣传法轮功。

法官问律师,有没有什么要询问的?律师问王敦龙,您什么学历?回答大专。又问王敦龙:您系统地学习过法律吗?王敦龙回答:没学过。律师说,好,我问完了。

此后,律师在庭上,严肃指出此案的违法之处:

第一、公安机关进入居民家中搜查,得满足怀疑居民家中有危害社会安全的物品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搜家。结果,搜出来一些书册和工艺品,这些东西会危害社会吗?是危险物品吗?搜家的行为本身都不合法,所以搜出来的证据也不应有效。

第二、证人张祥的供词存在极大的逻辑错误。他说的是一个四十五岁的男子,而我的当事人是一九五八年出生,人已年过六十三岁,与其描述不相符。其次,指认过程,公安机关是极不负责任的,指认安排极不合理,结果也不科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第三、证人辛乃运说这两个阿姨当时戴着口罩,他又是怎么辨认出来胡学业、胡文业两人的。

第四、我们想看一下这些物证、人证。

接下来,法庭上气氛很尴尬,检方也不拿物证出来,也不叫证人到庭作证。

公诉人李卫华有些气急败坏的表情,法官也不知道怎么回答对所谓的证据的控诉。

公诉人和法官只能转而又去问胡文业,你认不认罪?以后还炼不炼法轮功了?胡沉默不作回答。

律师说:“首先,法轮功不是国家法律认定的邪教。国家认定的邪教有十四个,里面没有法轮功。认定邪教的权力在公安部,地方公安机关没有权力认定邪教。中国宪法明确写着宗教自由,所以你们不能阻碍别人炼法轮功。

“其次,所有你们提供的证据,错漏百出,逻辑混乱,程序违法,都是无效的。然后,我一开始问我的当事人,你系统学习过法律吗,他说没有学过。一个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他怎么会破坏法律实施?历史上的确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情况,但那是在文革时期,一个人一句话,就取消了公检法机关,宪法里写了必须有这些机构,但是被一个人一句话取消了,这叫破坏法律实施罪。

“最后,宪法编写的人有大智慧,他就想到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手中职权干扰他人信仰,所以在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就写明了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制我的当事人放弃他的信仰,反而你们是在犯罪!”

律师坚决地说:“我要求,宣判我的当事人无罪,并且立即当庭释放我的当事人!”

这时,全场寂静无声。法官和公诉人却像霜打的茄子,面无表情,吭都不吭一声。是不是无言以对?又或是心虚,还是他们心里最后一丝善良和对法律的底线?

法官缓了一缓,又问王敦龙,你还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王敦龙说:“我炼法轮功二十七年了,为什么这么坚持?就是因为他是真的、真的好!我在炼法轮功之前,也练过其它气功,都没有法轮功这么神奇,这么好!二零一四年,我体检,查出胆囊息肉病变,没治疗、没吃药,就在大法中修炼,之后,不药而愈。全世界的国家都不反对修炼法轮功,只有共产党反对。如果不是共产党反对,我相信现在中国得有更多的人修炼法轮功。希望你们保留人性中最后一点善念。过去,给僧人一口饭吃,都会得到大福报的。案件审理要倒查二十年的,善待法轮功学员,才会有好的未来。”

其实在这里,法官、公诉人对没有违法的善良人的审判,也是对法官、公诉人自己的审判。

修炼法轮大法福益家庭、社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在未来法制昌明之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都面临未来正义法庭审判和终身追责。

蜀山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卫华,是此案的公诉人,电话0551-63503473,18955183473。
蜀山区法院法官孙钰负责此案,电话65357782,18956039772
蜀山法院刑庭庭长吴小水,65357862,18956030807
再次强烈呼吁 呐喊无条件 当庭释放善良的好人王敦龙!
姚军,瑶海公安分局局长,兼瑶海区副区长,13856084999
刘世谦,政委,座机66262802,手机18905510618
李新明,副局长,66262803,13909697916
王宏乐,副局长,66262804,13605518521
陈恩毅,纪委书记,66262805,13956005060
乔芝平,副局长,13955116382,分管法轮功
章政,政治处主任,66262807,13805515497
马晶,副局长,66262808,18905512447
张迎宾,副局长,13505510498
瑶海国保大队
桑俊松,大队长,66262869,13955171607
许家成,教导员,66262865,13855199925
李万山,副大队长,66262865,13805516657
卢厚山,13805512735
祖金平,66262869,13696528098
方和康,13965099825
贾力,18656097097
王军山,13033059506
李宏让,18963780917
余强华,13855109197
张鑫,13856026011
李仲权,13956011881
龙岗派出所
值班室,66263415、67671215
张言波,所长,66263430,13865516644
王友勤,教导员,66263428,13705655995
王成贵,副所长,66263432,13805600326
韩劲松,副所长,66263429,1395698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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