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劝善 帮助世人敬重大法书籍

更新: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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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二零二零年腊月,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一老年大法弟子离世。疫情封城期间,在下葬时,她的常人子女出于孝心,把一些大法书籍放入了棺材中一并下葬。

我个人认为:很多常人不知道怎么对待大法书籍。这就需要更多大法弟子,知道平时点点滴滴的劝善和证实法,尤其是对自己和其他修炼人的家属、亲朋讲明真相,敬重大法书籍。

破坏(和迫害)佛法的后果很严重,有些不明白的人可以看看,有个历史借鉴。下面是一则灭佛遭报的故事:

中国历史上四位灭佛的皇帝遭受了天谴,他们就是“三武一宗”,即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和后周世宗。我们就来看看北周武帝宇文邕在地狱受审的故事。

建德三年(五七四年),武帝下诏开始禁止佛、道二教,二教的经书塑像全部毁掉,废除僧人、道士,命令他们还俗为民。

宣政元年(五七八年),五月己丑日,周武帝统率大军北伐。六月丁酉日,周武帝病重,返回京师的当晚,武帝死于车驾上。时年36岁。

地狱受审

《冥报记》中记述道:拔彪是监管膳食的仪同,由于经常侍候皇帝(北周武帝)吃饭而得宠。后来隋文帝即位,他还留任原职。开皇年中他忽然暴毙,由于心还暖,所以家人不忍心把他埋葬。

三天之后他醒了过来,一开口就说:“带我去见皇上,我要替周武帝传话。”大家就替他安排求见,隋文帝问他要传什么话,他说:

暴死之后,听到有人叫我,我就跟着他到一个大地穴的地方。那儿所有的路,都是通入地穴道。我走到穴口,遥见西方有一百多人骑马而来,他们护卫着一位像国王的人。等到他们骑进穴口,才知道那人就是周武帝。我就向武帝礼拜。武帝说:“阎罗王传唤你来作证我的事,你本身没有罪。”讲完话武帝就进入穴里。

使者也带我进入穴中,来到宫廷里,我见到阎罗王,武帝对阎罗王十分恭敬。使者叫我向阎罗王礼拜。冥君问话取证后,武帝已经坐在位子上。冥君告诉我可以走了。

于是就有人带我出到穴口,武帝出来告诉我说:“你替我传话大隋国的天子,现在国库内的金玉布帛,都是我储蓄的。由于我生前为帝王时毁灭佛法,所以现在受大苦,请他替我做功德。”

于是,隋文帝就通令天下,每家出一钱,替北周武帝作功德来超度他。

灭佛是最大的罪业

周武帝在世时好吃鸡蛋,但生活并不奢华,平时粗衣薄食,俭朴节约。拆除各座雄壮华丽的堂殿,分赐给穷苦的百姓。释放为奴的平民。

后宫设置妃二人,世妇三人,御妻三人,除此以外,一律裁减。

周武帝平定北齐后下诏,废除北齐苛刻的政令,释放北齐官府和私家的奴婢。要求刺史亲自查检核实,对老弱病残孤独无靠,忍饥挨饿粮食断绝的人,实行赈济,供给他们衣服粮食。

周武帝勤俭爱民,也许是一个好国君了吧!怎么年纪轻轻就死了呢?因为他毁灭佛法,犯了逆天大罪遭到了报应。

老天是公平的,世上无论您是一国之君还是黎民百姓,只要诽谤佛法,不敬神佛都将遭到惩罚。不只是世间报应,在地狱还要继续偿还自己的罪业。不是说人死了就没事了。

公元四三八年,北魏太武帝拓跋焘下诏,令50岁以下僧侣还俗,以解决兵源;四四四年,又下诏曰:以“假西戎虚诞,生致妖孽”的理由,驱逐僧侣。公元四四六年,崔浩进言,尽杀沙门,焚经像。拓跋焘下诏,焚烧佛像及佛经,拆毁寺院,活埋僧侣。

四五二年, 拓跋焘被宦官杀死,时年45岁。崔浩也因此遭到灭族。

会昌五年八月(公元八四五年),唐武宗李炎大毁佛寺,诏书明令拆除寺庙4600余所,小寺院4万余所,佛经大量被焚,佛像烧熔铸钱,强令26万多僧尼还俗,古印度和日本和尚也不能幸免。史称“会昌灭佛”。后来,唐武宗李炎因服食长生仙丹过量,中毒而死,时年33岁。

公元九五五年,周世宗柴荣,下诏禁止私自出家,佛法寺庙有皇帝题字的可保留外,每县只留一寺,其它尽毁。全国共拆庙30360所,毁佛像铸钱,近百万僧尼被逼还俗。周世宗突发疾病而死,时年39岁。

从表面上看,他们死亡原因各异,但真实的原因是他们毁灭佛法遭到的报应。

从上面的故事我体会到,佛法是神圣的,佛是慈悲的,但慈悲和威严同在。虽然该同修的子女是出于孝心,把书放入棺材,但确是对大法的严重不敬,这样做自己犯了罪,对已故亲人也不好。

种什么因得什么果。如果子女们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是对神佛、对大法的不敬,且有悔改之心,也许还可以补救。

二零一六年纽约法会讲法中有弟子问:“因病业去世的学员墓碑上写与大法相关的字句,是否合适?海外、大陆都有。还有把大法书放到棺材里的。

师父:站在大法弟子角度看,玷污大法的事就不能做。在大法弟子的心目中大法是神圣的,放到死人的棺材里伴着腐烂的尸体怎么能行呢?修好的真体已经走了,这只是肉身而已。如果玷污大法你就等于是给那个死者定了一个最大的罪放在那,你自己也在犯罪。 ”[1]

我们大法弟子要及时从常人能理解的层面,告诉周围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善待大法,妥善处理大法书籍资料,别让他们给自己留下遗憾。

以上是我个人体会,不在法上之处敬请同修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二零一六年纽约法会讲法》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个人当前的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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