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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停发退休金违法 法轮功学员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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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我地一位老年法轮功学员被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并要她返还在判刑期间应发放的养老金。她多次去社保要求正常发放养老金,都没有一个合理的答复,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聘请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被非法停发的基本养老金,并要求依法按月足额发放。

控方律师向法院依法起诉后,法院依法立案、开庭。审判长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整个庭审过程中,在控方律师做出强有力的、有理有据的陈述过程中,审判长、两名审员、被告方律师及社保人员都在静静的听着。

被告方辩护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及辽政【2001】24号文件第14条第2款作为合法停发原告退休金的依据,都被控方律师一一驳回,并做了以下详细的论述。

被告(社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停发退休金,实属张冠李戴,偷换法律概念,是明显的越权行政。第88条指的是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以欺骗等方式骗取的情形,而原告是合法退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对个人退休金这一个人财产委托亲属领取,根本不是88条的情况,而且这一条恰恰做实了被告的越权行为。还有,88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而不是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被告(社保)扣发退休金以及不按时足额支付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职权依据,是不懂法,不守法、不严格执行法律,缺乏法律常识的任意行为。社保属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而即使是其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权也要有明确的职能权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事,而剥养老金,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

被告(社保)认为应该退还退休金的政策依据是辽政发【2001】24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原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两个规范性文件,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属于越权行政,该文件擅自减损公民权利、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立法法》第80条第2款和《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是非法的无效行政文件。这两个规范性文件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因与法律相抵触,没有上位法的法律依据而应该失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因此被告是不能根据两个应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行使处罚权的。

最后律师说: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分析,找不到剥夺公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

养老金本质上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宪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公民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被告(社保)缺乏最基本的人道和意识。退休金是老人的生活来源,已七十多岁,无劳动能力,退休金被扣,让人如何生活?

庭上,被告方律师及社保人员听到原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都无话可说,没有表现出任何异议和反驳。

被告方明显是在违法,拿地方文件当法律,偷换概念、移花木。希望法官会在道义、良知感召下,能够依法行使法官权力,秉公执法,做出正确的裁判,归还所有属于法轮功学员的退休金,并按月足额发放,让以人为本、老有所养的传统美德切实得以实现,以维护国家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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