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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退休金被扣 重庆市马世芳致信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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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重庆报道)重庆市北碚区73岁法轮功学员马世芳,多年来,养老金被无理扣发,现在每月只有1300元生活费。为了讨回公道,下面是马世芳老师写给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信。

十几年被非法扣养老金

我原本于1995年在企业子弟学校退休,在社保局领取退休养老金,因为子弟学校教师属于企业职工,已经完整的向国家缴纳了养老金。

2003年,因为修炼法轮功,我被冤判7年,这期间一直领取养老金。直到2007年,退休关系转到当地教育部门后,就没有了养老金了,借口是(因我还在冤狱中)要见到我本人后,才发养老金。

2010年6月,我冤狱期满。本以为出狱后,学校领导见到我本人了,我就可以正常领取养老金了,可是万万没想到我的养老金却被扣发了。

他们的理由是上面不拨款发给我退休金。我不服,据理力争,我说,我是几十年在企业缴纳了养老金的,那是我的合法财产,为什么扣?校长解释说,(公立学校)教师没缴纳养老保险金,都是国家拨款。服刑人员出来后,上面不给拨款,就这样,我的养老金就没有了。

后来,校长说:看我教了二十多年书,学校出于同情、怜悯,用他们学校省吃俭用的自筹资金,发给我700元生活费。我当时十分绝望。后来从2011年起,每年涨了200元,涨了三次,直到1300元。

直到现在,就1300元,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在所有退休、在职人员每年都涨工资的情况下,这么多年来,我一分钱也没有涨过,更别说教师每年应有的福利待遇了。我的合法权益就这样不明不白被剥夺了,长达十多年了。

我做好人,被判入狱,已经很冤了,出狱后,又被无理扣发养老金,真的是冤上加冤。

法轮功告诉我生命的意义

我们人都知道,活在世上的人,有几个敢说自己没有病?自古以来,人都想自己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也都想长命百岁,可是世上,哪有这样的灵丹妙药?只不过是一种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梦想罢了。

当我听说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而且免费教功,我心想,对于我这个疾病缠身,又无钱看医生的人来说,那真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就这样开始了炼功。

这一学,我第一次知道了人的健康与自己的道德息息相关。从此,我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在社会上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做事为他人着想,宁愿自己吃亏,也不伤害他人,因为我们明白做坏事会遭恶报,做好事会得福报,这是天理,所以我们能约束自己不做坏事,甚至思想中的一思一念,都要用大法来衡量,因为生命的意义在于返本归真,而道德的提高是唯一的途径。

那些什么杀人啦、自焚啦、贪腐啦、造假啦、以权谋私啦、拉关系走后门啦、吃喝嫖赌啦等等,统统都是背离真、善、忍法则的,真修的人是决不可以为之的。修炼人求的不是人间的得失,而是生命的真谛——返本归真。

被疾驶的摩托车撞倒后

正因为按照真、善、忍标准去做,所以,在2012年,我虽然被疾驶的摩托车撞倒后,受伤很重,但我没有要车主一分钱的赔偿,因为我想到修炼人要修成无私无我,处处为他人着想。叫他送医赔偿,得给他生活造成多大的困难呀。另一方面,因为我相信炼功人通过炼功,好得更快。

我靠着自己努力,在起不了床、动也不能动的情况下,强忍着全身骨头散架的剧痛,异常艰难的一点一点慢慢爬起来,咬牙忍痛坚持炼功。二十多天后,身体就完全康复了。要是一般人,到医院,用上数万的钱,还会留下残疾。我炼功而康复,对我、对摩托车司机都是最佳结果。如果是一般人,能不要赔偿吗?!能恢复到我这个程度吗?!修炼法轮功,这是不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呢?

我有一个邻居,是一个老头。有一天,在楼下晾衣服,不小心摔倒了,住进医院一个半月,花了三万多元,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至今五年了,还躺在床上,需要子女轮番照顾。倒屎倒尿,不仅自己遭罪,还连累子女。时间长了,子女们怨声连天。想想我自己,真是幸运。

我说的都是我自己的亲身经历,我们这个社会如果大家都这样做,处处为他人着想,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是不是很和谐呢?那样的话不仅人的疾病减少了,人与自然和谐了,天灾人祸也就没有那么多了,这样是不是很美好呢?

好人被冤狱 又被扣发赖以生活的养老金

反过来说,中共迫害法轮功信仰二十二年了,修炼法轮功做好人的人还被关进监狱,遭受各种折磨,更不可思议的是,出狱后,还被扣发了养老金。各位领导,你们仔细想一想,这正常吗?

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

《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六条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社保机构有“按时足额”、“支付终身”发放养老金的法定义务,且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这些法律都没有授权某个部门停止发放或取消养老待遇的例外情形,因此,停发扣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不管是什么文件擅自增添“服刑人员停发养老金”都是在擅自减损公民权利,均与母法、上位法相悖,已经违宪、违法。是非法的无效行政文件。

《宪法》为最高法律,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宪法》,凡是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一概视为无效之法。因此,停发养老金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行政文件。

社会养老金,是由以前企业单位为我转过来的退休养老金,其中包括了企业为职工养老向国家缴纳的部份和个人从工资中按比例所缴纳的部份,所有权属于我本人,社保局只是替我们原所在单位管理代发而已。我现在应该享用的退休金是我曾经在职工作时,为企业创造的劳动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一部份,这是职工应该享用的劳动报酬,不是国家、企业恩赐的。

从公民权利角度讲,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与个人当月是否使用养老金也没有关系。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是采用行政手段非法侵犯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分析,找不到剥夺公民退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现今政府一再强调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公务员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执行明显错误指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我们按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做好人被判刑,甚至被扣发养老金,当这千古奇冤真相大白的时候,那些参与迫害者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你们无权剥夺我的合法收入

退休养老金是老人的生活来源,我已七十多岁,无劳动能力,修炼法轮功让我做一个好公民,《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退休金被停发,又如何保障?让人如何生活?

希望你们在道义、良知感召下,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秉公执法,做出正确的决定,归还属于公民个人的退休金,做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的无悔选择。

退休教师:马世芳
2021年7月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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