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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部文件冒充司法依据看中共反法治

更新: 2022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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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西报道)明慧网2022年11月13日在《江西九江濂溪区检察院以99年法院通知批捕善良妇女》一文报道,江西法轮功学员刘惠萍被构陷后,其家人找检察院交涉要求出示批捕的法律依据时,濂溪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竟然拿出最高法院下发的一份内部通知作为依据来搪塞家人的质疑。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标注日期1999年11月5日,发文号“法发〔1999〕29号”。

那么,“法发〔1999〕29号”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检察院为什么会把它拿出来作为迫害的所谓司法依据?迫害与反迫害走过二十多年,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与迫害相关的一系列伪法律文件?

一、“法发〔1999〕29号”的实质是最高法院为谎言(媒体造谣)和暴力(以审判为名的司法迫害)搭建的桥梁,惩治邪教是假,迫害法轮功是真。

大家知道,中共发起的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以谎言为开端,其后以暴力和谎言为手段维持至今。谎言靠铺天盖地的媒体造谣,暴力主要体现在包括劳教和判刑在内的以法律为幌子和犯罪手段的折磨、虐待甚至虐杀。法律手段可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立法,一个是司法。前者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谓《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后者主要是两高针对《刑法》第三百条先后鼓捣出的三个伪司法解释。

大家不要因为这些伪法律文件里面只有“邪教”字样、没有“法轮功”字样就忽视或低估其邪恶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对其规范的对象只进行概括式定义,某种行为、现象符合这个定义,就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从纯粹的学术角度(即抛开善恶正邪的基本事实),人大常委会中有法律知识的人也应该很清楚,以法律术语形式定义邪教,本身就够离谱了,如果再直接定义某某为邪教,会更凸显其无理性。

中共媒体恨不得把世间所有脏水都泼到法轮功身上,以此为基础,《决定》再针对“脏水”去描述和定义“邪教”,两高用司法解释把公民行使基本权利(以信仰权和表达权为主)的行为定性为邪教犯罪,通过这一系列影射和心理暗示的操作后,最高法院再以内部通知的形式蛊惑煽动地方法院放手打压法轮功,这就是“法发〔1999〕29号”通知的背景和邪恶用心。

二、检察院拿出最高法院的内部通知作为所谓办案依据,表明其被裹挟参与作恶的窘迫。

最高法院的“法发〔1999〕29号”内部通知既然是政治跟风和司法迫害鼓动,那么类似的内部通知最高检察院也不应甘于落后。的确如此,在此之前的199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就出来了。本案中,内部通知如果可以作为刑事依据的话,检察院也应该执行最高检察院的内部通知、而非最高法院的内部通知,但濂溪区检察院为什么向被迫害同修家属提供最高法院的而非最高检察院的呢?一个很大的可能是,该检察院明知两高各自的内部通知都摆不到台面,但为了搪塞家属的质疑却又不至于让本系统(检察)最高机关献丑,所以就拿了审判系统的文件充当托辞。

三、包括两高各自的内部通知在内的各类与迫害相关的文件,其实是罪证。

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世人已经看清楚中共才是地地道道的邪教。回过头来看看二十多年前“内部通知”对邪教的声讨,别有一番滋味。仅透过其中的一小段看看中共邪教贼喊捉贼给今天的启示。

“法发〔1999〕29号”内部通知文末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和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广大群众认识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危害社会的实质,增强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意识。”

“各种形式宣传”——我们可以看看中共导演的天安门自焚伪案,这才是邪教式宣传的代表。

“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我们看看二十多年来《刑法》第三百条被歪曲、滥用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剧。真正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是中共邪教和江氏流氓犯罪集团。

“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我们看看三峡大坝的反自然、反科学,看看活摘器官的反人类,看看以防疫名义过度封控制造的反社会的人伦悲剧,看看以真善忍为敌导致的人人互害和社会道德整体坍塌。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是中共邪教。

“反政府”——遭遇不公依法找政府上访就是反政府?相较而言,骑在政府头上作威作福、为“保党”、为一党之私逼迫政府欺侮压榨民众,只有行政诉讼、没有对执政党的诉讼,难道这不是反政府?政府像个小媳妇一样受各级党委、党棍的领导,党领导错了,政府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买单,党才是真正附体政府借由政府名义吸食民脂民膏的反政府的邪教。

其实,中共邪教至少还有两个“反”,这两“反”是公检法人员乃至所有法律界人应该洞察和警惕的:公然叫嚣且身体力行的“反司法”和默不作声心领神会的“反法治”。

(一)反司法

没有司法权力的独立,个案的独立审判权就是空谈。最高法院的院长应该是最具有司法独立意识的,但是看看周强怎么说的: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2017年1月14 日)

周强的言辞可以说是公然叫嚣“反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往往要接受当地政法委的“指导和指示”,尤其是对法轮功的迫害案中,政法委几乎幕后操控一切。这是中共在身体力行“反司法”。

(二)反法治

《宪法》的条文告诉我们谁在“反法治”。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果真是这样,“法治”就不难实现。但是宪法还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而党是排斥“宪政民主”的,怎么会真正搞法治呢?所以,邪党才是真正法治的障碍和天敌,只要邪党存在一天,中国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

正邪较量的结果早已注定,历史的真相也在逐渐显现,迫害解体一定是与民众对迫害真相的认知相伴而行的。与这场迫害的发起和维持有关的每一份文件,无论是红头、黑头还是无厘头,都将成为迫害的见证和罪证。不管是两高各自内部通知这种直接针对法轮功的,还是《决定》、两高司法解释类虽然不提法轮功但含沙射影的,都是这场迫害中“谎言+暴力”运用的一部份,都起到了犯罪工具的作用。对这些犯罪工具看的更明白透彻,有利于我们运用法律反迫害的过程中从容应对各种迫害借口和迫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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