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历年来参与对十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

更新: 2022年02月11日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首恶江泽民和中共互相利用,打着法律之幌,全方位迫害法轮功已经二十三个年头了,迫害还在继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尤其是初级法院,更是江泽民和中共迫害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犯罪工具。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院,是初级法院,二零零三年,咸安区法院首次对法轮功学员蔡会兰非法判刑,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

直到二零二一年十月三日,十八年过去了,历任了四个邪党书记兼院长:熊震、徐红兵、赵志刚、张忠波;三个检察院检察长:万军、蒋志强、陈先明;五个610办公室主任:咸宁市610主任饶鹏、阮明贵、涂斌和咸安区610主任王甫香、程胜利。

被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有十人十二人次:蔡会兰(三年)、徐长虹(二次,三年)、余劲光(三年六个月)、汪礼迪(三年六个月)、黄彬(五年)、陶席珍(四年)、张为卿(二次,一次二年,一次三年)、丁晓兰(一年)、向德斌(七年)。咸安区法院相关人员犯下了污蔑诽谤、迫害法轮佛法的重罪。

由于法院、检察院实施的是书记院长一肩挑的行政制度,那么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法院、检察院的书记院长是主凶,尽管背后有610主任和政法委书记唆使。

一、历任院长、检察长迫害法轮功的犯罪事实

1、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熊震任邪党书记、院长

熊震,男,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任咸安区法院邪党书记、院长,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到咸宁市中级法院任职,曾任中级法院副书记、副院长;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免去熊震的咸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万军,男,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期间,万军任咸安区检察院邪党书记、检察长。

阮明贵,男,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出生于蒲圻县(现在叫赤壁市)赵李桥区益阳公社花亭桥大队的一个小山村,在咸宁地委办公室从事密码通信工作四十多年。二零零三年六月,任市委副秘书长兼咸宁市第二任610主任,手下有六名成员:陈先汉、徐孟良、周斌、姚雄、向佐彬、王光坤。家庭住址:咸安区福星城小区。

熊震在咸安区法院、万军在咸安区检察院任职期间,被咸宁市610主任阮明贵要挟,非法判刑法轮功学员有五人:蔡会兰、余劲光、徐长虹、汪礼迪、黄彬。

◇法轮功学员蔡会兰,女,五十多岁,咸宁市建筑公司职工。二零零三年,在家中被恶人绑架,并被咸安区伪检察院非法逮捕,她的丈夫是建筑老板,被敲诈了好几万元钱,她仍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诬判三年。蔡会兰不服诬判,依法向咸宁市中级法院上诉。上诉后的法轮功学员蔡会兰在二审时做了无罪辩护,当问及法官最后结果时,法官说:法轮功(被构陷)案子我们做不了主,要市610拍板。摄于咸宁市610主任阮明贵和咸安区610主任王甫香的淫威,法官只好维持原判。蔡会兰曾被送到武汉女子监狱非法关押迫害两年多。

绑架责任人温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程乐斌;法院审判长张道才,审判员阮建,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杨怡泉、朱晚英。

◇法轮功学员余劲光,男,二十七岁,咸宁温泉区龙潭人。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因在“竹文化节”之前在公路旁挂“法轮大法好”、“全球公审江泽民”等条幅,被绑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汤逊湖洗脑班诛心洗脑,二零零六年三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半。余劲光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武汉市洪山监狱分配站,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劫持到武汉琴断口监狱和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

绑架责任人温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左水生;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何利平,陪审员李银珍,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杨怡泉、朱晚英。

◇法轮功学员徐长虹,男,四十岁,咸宁市中心医院优秀药剂师。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被绑架到“温泉武汉疗养院”洗脑班诛心洗脑,二零零六年三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审判,在法庭上,当汪礼迪高声喊“法轮大法好”时,徐长虹接着喊“真善忍好”,却遭到法警打嘴巴,把嘴巴打出血,被判刑三年。徐长虹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武汉市洪山监狱分配站,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劫持到武汉琴断口监狱和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

绑架责任人温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程乐斌;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何利平,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杨怡泉、朱晚英。

◇法轮功学员汪礼迪,男,四十多岁,咸宁学院医学院优秀讲师。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因在“竹文化节”之前在公路旁挂“法轮大法好”、“全球公审江泽民”等条幅被绑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汤逊湖洗脑班诛心洗脑,二零零六年三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审判。在法庭上,汪礼迪高声喊“法轮大法好”,徐长虹接着喊“真善忍好”,却遭到法警打嘴巴,把嘴巴打出血,被判刑三年半。汪礼迪依法上诉,咸宁市中级法院法官董伟只是问了问情况,没有开庭审理,上诉被非法驳回,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武汉市洪山监狱分配站,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

绑架责任人温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皮剑、易鸿君;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何利平,陪审员李银珍,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杨怡泉、朱晚英。

◇法轮功学员黄彬,男,四十多岁,咸宁市咸安区交通局人事股股长。看到中共抹黑法轮功毒害世人,很多人被蒙骗,黄彬就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向世人传播法轮功真相救人,却被北京的国安特务利用电子科技手段非法跟踪、监视。在北京国安、湖北省国安、咸宁市国安、咸宁市610、咸安区610和黄彬所在单位咸安区交通局邪党书记兼局长但军民的互相配合与利用下,二零零九年,黄彬被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零九年十月,被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诬判五年。黄彬不服诬判,依法向咸宁市中级法院上诉。但是,中共法院在邪恶的610的遥控下,仍然非法维持原判,黄彬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受尽凌辱。

绑架责任人邹卫国、曾国华、黄顺安、但军民;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刘英,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胡爱玲、李文广。

2、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徐红兵任邪党书记、院长

徐红兵,男,一九六四年二月生,通山县人,一九八六年七月开始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二零零九年八月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任赤壁市法院书记、代院长;二零一零年一月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任赤壁市法院书记、院长;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任咸安区法院书记、代院长;二零一四年二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任咸安区法院书记、院长;二零一六年七月至今,任咸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期间,咸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

在徐红兵在法院任第一把手期间,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期间,咸宁市610主任是涂斌。

涂斌,男,一九五九年十月生,土家族,湖南桑植人,一九七五年七月开始工作,曾任咸安区区委副书记、咸宁市组织部正科级干部。二零一一年七月,任咸宁市党校副校长,二零一二年三月,任咸宁市610主任,接替阮明贵。他有两个助手,一个是姚雄,一个是陈军,都是610副主任;二零一四年,兼任咸宁市机关报《政策与实践》编委;二零一七年六月,任咸宁市市委副秘书长,市国安办副主任兼咸宁市610主任,他的妻子叫唐兴花,在温泉职教园工作。

在徐红兵任咸安区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和蒋志强任检察院检察长和邪党书记期间,阮明贵和涂斌先后任咸宁市610主任。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有陶席珍、徐长虹。

◇法轮功学员陶席珍,女,六十一岁,咸宁市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被绑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诛心洗脑,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陶席珍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遭受迫害。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上午,陶席珍在自己的家中被绑架,直接被劫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迫害两个月后,转到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咸安区检察院非法对陶席珍下“逮捕令”,案卷到咸安区检察院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卷”退回到温泉分局。

对法轮功学员陶席珍判刑没有证据,怎么办?没有证据就捏造证据。二零一四年,温泉开发区陈建平、徐长虹、苏小莲、任惠芳、陈芳、李敏才、陶席珍七名法轮功学员曾经被绑架到湖北省板桥洗脑班迫害,其中,除陶席珍仍被非法关押着外,其余六名都回家了。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份,当地“610”和国保人员邹誉、刘宁等,为了给陶席珍诬判,多次到这六名法轮功学员家中骚扰,要挟他们出面作证,为迫害陶席珍做假证明材料,被法轮功学员严词拒绝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咸宁市610副主任姚雄、国保大队长刘宁到市建筑公司法轮功学员黄芬芳家中,用诈骗的流氓手段诱惑黄芬芳,说什么陶席珍交代“资料是黄芬芳给的”,要求黄芬芳做证人,企图捏造证据,继续迫害陶席珍。姚雄、刘宁在她的家中逗留了两个多小时,用多种办法诈她,恐吓她,千方百计套她的“口供”,并要她在记录上签字,黄芬芳不会签字,就要挟她按手印。她配合按了。姚雄、刘宁拿着这所谓的“口供”高兴的走了。咸安区法院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非法开庭时的所谓证据,就是这样得来的。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被非法开庭审理,非法公诉人是咸安区检察院胡爱玲、李文广;非法审理人员是审判长刘英、审判员林少坤、陪审员朱其秋、书记员李俊。在法庭上,非法公诉人以九名法轮功学员和三个世人为所谓证人,指控陶席珍,陶席珍当庭全部否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咸安区法院到看守所对陶席珍非法宣判四年,没通知家属。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陶席珍的家人才听说此消息,就请律师张科科去看守所会见陶席珍;十一月十四日,张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陶席珍,拿到了刑事判决书,陶席珍把自己的上诉状委托给张律师,请律师转交咸安区法院刑一庭。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陶席珍聘请律师张科科去法院查阅卷宗,但是,被法官刘英拒绝,理由是已经开完了庭。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陶席珍的上诉状已到咸宁市中级法院。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陶席珍被秘密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才知道中院维持原判四年。

至此,法轮功学员陶席珍已经被非法关押了二十八个月,属于超期羁押,违法违宪。

什么是超期羁押?依中共体制内的法律来说,是指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实施的羁押期限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就属于超期羁押违法行为,是枉法渎职。按照大陆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对当事人实施刑拘期限是十四天,三天内必须提请是否逮捕;检察机关批捕的期限是七天,捕后不超过二个月,公诉期限是一个月,最高延至两个月,一审二审各为一个月,不能超过一个半月。而陶席珍被关押,时间过了二十八个多月。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轮功学员陶席珍属于超期羁押,执法人员违法违宪,犯了“枉法渎职罪”。

从绑架陶席珍、劫持到洗脑班、进看守所、超期羁押、逮捕、收集的证据,到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开庭审理,整个过程全是违法违宪的。

这说明了什么?中共的法律都是假的,权力大于法律,捏造证据,也要惩治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真的。这充分说明: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从来没有讲过法律,用“法律”之名公检法司与610串通迫害法轮功,只不过是假借法律之名,欺骗老百姓而已。这就是在践踏法律,破坏法律实施。

作为法院的一把手,陶席珍被非法判刑,这么明显的冤案,徐红兵要负主要责任;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检察长蒋志强,面对这么明显的诬告陷害陶席珍,也不制止和及时纠正,让这么明显的冤案发生,蒋志强罪责难逃。其背后的黑手是咸宁市610主任涂斌。

◇法轮功学员徐长虹,男,五十一岁,是咸宁市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中药房药剂师。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单位被绑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诛心洗脑,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徐长虹依法上诉,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分配站。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徐长虹被劫持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范家台监狱入监队三监区被非法关押。这是一起依法起诉控告江泽民被报复的案例。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徐长虹写了控告江泽民的诉江状后一个多月,当地610副主任姚雄、国保大队长刘宁等七、八个人将正在上班的徐长虹从医院直接绑架到武汉所谓的“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进行洗脑迫害。徐长虹在洗脑班被迫害五十二天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徐长虹从洗脑班被直接转至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九月九日,徐长虹被咸宁市中级检察院非法批捕。家人帮助给他聘请了唐天昊律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日,徐长虹的家人依法聘请的律师唐天去咸安看守所会见了徐长虹。徐长虹同意唐律师做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并签了字按了手印。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唐律师再次去案管中心依法查阅卷宗时,被告知说被解聘了,导致唐律师没有按时出庭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法院法官林少坤电话告知徐长虹的妻子,说明天上午八点半开庭。因徐长虹的母亲年纪大(约八十多岁),不能去旁听,但未说其他人不能去旁听。之前亲属已经将五位亲人的身份证号告知了林少坤法官。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上午八点半,咸安区法院二号法庭对法轮功学员徐长虹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开庭。法院只允许徐长虹的姐姐去旁听。不到四十分钟,非法庭审就结束了。检察院公诉人是张吉生;法院审判长林少坤、审判员刘英、陪审员杨剑、书记员李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在看守所对徐长虹秘密宣判三年,没通知家属。

徐长虹的家人拿到《刑事判决书》后,律师帮助他的家人写了份《上诉状》,交给了咸宁市中级法院诉讼窗口小陈(电话:七百一十五-八百一十五万八千九百五十九)。小陈已经把上诉状寄往咸安区法院。咸宁市中级法院违法违宪,维持原判。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徐长虹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分配站。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徐长虹从武汉洪山监狱分配站被劫持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范家台监狱入监队三监区被非法关押。他的家人想去看望,被告知说,只允许徐长虹的弟弟、妻子、儿子三人去探视,但是必须到当地“反邪教协会”(注:中共是邪教)去开“不炼法轮功的证明”,才能会见。三月七日,徐长虹的弟弟去看望,被监狱拒绝。据好心人透露,徐长虹眼睛看不见东西,是白内障,在监狱医院住院。徐长虹的眼睛一向都是好好的,从来没有什么白内障之说。

在之前,徐长虹辞退律师,在法庭上不吱声,是受到了来自咸宁市610的要挟,是有交换条件的。当时,徐长虹的儿子要参加高考,国保大队长刘宁曾以他的儿子相威胁,还许诺庭审完,就回家的。但是,徐长虹并没有如愿回家,而是被劫持到监狱,他再次被骗了。他到了监狱后,才如梦初醒,发现自己被骗,就什么都不顾了的进行反迫害,监狱方面说,他非常“顽固”,遭到了监狱方面的残酷迫害,导致眼睛看不见东西。

据查,徐长虹的这次被绑架迫害,是咸宁市副市长王汉桥直接指使造成的,王汉桥是迫害徐长虹的幕后真凶。

3、二零一六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二月,赵志刚任邪党书记、院长

赵志刚,男,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六年任通山县法院院长,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任咸安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代理咸安区法院院长、邪党书记职务;二零一九年二月任咸宁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

二零一六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二月期间,咸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

在赵志刚在法院蒋志强在检察院任第一把手期间,咸宁市610主任是涂斌。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有张为卿、向德斌。

◇法轮功学员张为卿,男,一九七九年生,咸安区居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精通法律。二零一七年五月被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非法判刑时已被咸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差半个月就两年时间。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点,张为卿正常在咸宁温泉谷酒店电脑机房内上班,咸宁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邹誉,温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刘宁,两个新来的小警察(一个姓汪是崇阳人,另一个是赤壁人不知道姓名),还有一个女警察(不知姓名),冲入张为卿的办公室将张为卿绑架,并抢走办公电脑,书包,U盘,移动硬盘,MP4等物,当时直接劫持到十好桥派出所。当时咸宁所有的国保的头目全部到齐了,包括邹誉,刘宁,樊忠(咸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徐承忠(咸安分局国保大队),还有两个小警察,从下午六点一直非法讯问到晚上一点,在辩论法轮功好坏的过程中,这些人被张为卿说得哑口无言,张为卿说法轮功的所有行为活动不违法也不犯罪,邹誉把所谓的司法解释给张为卿看,张为卿看完告诉邹誉司法解释上面没有法轮功三个字,邹誉翻来覆去看了几遍,目瞪口呆,瞠目结舌,半天说不出话来,说起来实在可笑,一个堂堂国保支队的队长,原来竟然是个法盲。

因为非法审问没有结果,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晚上,张为卿被绑架至咸安区拘留所非法行政拘留,第二天上午十点直接绑架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村洗脑班诛心洗脑。

张为卿在洗脑班的二大队被非法拘禁,队长是刘成,身体健壮,是整个二大队最喜欢打人的,心狠手辣,但是又怕作恶留下证据,常常关起门来打人,从来不让别的法轮功学员看到他打人,刘成常常在早上等到其他学员去二楼强迫洗脑的时候,把坚定的法轮功学员留在一楼关起门来进行殴打,体罚,刘成是二大队的主要打手。二大队的其他警察还有一个叫陈刚的,湖南人,一米八的样子;一个姓顾的,一米八几,武汉人,喜欢威胁恐吓法轮功学员。

张为卿刚到洗脑班时,进行了绝食反迫害,绝食到第五天的时候,被拖到楼上医务室去量血压,结果偏低,然后被刘成扇耳光,开始把张为卿手脚绑在大椅子上输液,不让张为卿上厕所逼迫张为卿写“悔过书”、“保证书”。张为卿不肯参与强迫洗脑,刘成就把张为卿拖到一楼学员宿舍里的电视机柜旁进行罚站,打耳光。后来,张为卿被强迫“转化”后和其它地区的学员(仙桃的童冬香,武穴的吴清和田云开)关在一起,被强迫洗脑,经常听到其他房间传来电棍的电击声和法轮功学员的惨叫声。张为卿曾经问过其他三个学员是否被殴打过,童冬香说双手都被电棍打过,吴清也说被电棍打过,田云开也说被打了脸,田云开老人当时已经六十九岁了,那些邪恶之徒居然下得了手,也对那么大年纪的人进行殴打。协助洗脑班做转化工作的帮教自称叫张桂红,好像是荆门荆州那边的。

洗脑班里每天放的是污蔑大法师父、污蔑大法的录像,其中有个叫刘立安(黄石人,退休教师)的帮教七十岁了做转化工作非常卖力,威胁恐吓欺骗,花样百出,洗脑班还逼迫学员写学习心得,最恶毒的还要学员写什么深挖材料出卖其他法轮功学员。

邹誉、樊忠、闵剑等警察,还有咸宁市610副主任姚雄亲自到洗脑班非法讯问张为卿三次。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将张为卿绑架至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因为张为卿在看守所翻供,所以导致检察院一直无法批捕。咸宁市公安局和咸安区检察院批捕科诱骗张为卿母亲郝慧敏给儿子张为卿做工作,张为卿的堂哥张炜(咸宁市咸安区桂花派出所所长)也欺骗他,许诺只要承认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就取保回家过年。张为卿开始不配合,后来在她母亲郝慧敏下跪哀求下,被情所动,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那部份(依法控告江泽民的法律文书)。一承认,做了笔录,签了字,张为卿在两个小时内就被非法批捕了,后来被非法判刑两年。张炜因为诱骗“有功”,从原来的指导员升职为派出所所长。

张为卿被非法批捕以后,等了五个月,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公诉人余宗晔才来非法提审,张为卿拒不配合,自己没有罪。因为张为卿精通法律,他非常清楚的知道,翻遍所有中共法律,法轮功不在邪教之列(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刑法学里有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另外咸宁市司法局要求当地律师不得对张为卿做无罪辩护,而张为卿自己大学是学法律专业的,所以张为卿就没有请律师,决定自己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六年十月份的时候,咸安区法院法官廖鹏窜至咸安区看守所非法提审张为卿,张为卿拒绝承认任何罪名和事实,廖鹏开始诈骗张为卿,说有人看到他做的那些事了,张为卿还是不认,廖鹏看到张为卿不认罪名和事实,就开始拖案子。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上午,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开庭。开庭的时候张为卿讲了刑法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法轮功根本不是邪教,并列举了相关文件,也提到了母亲被欺骗、公安进行诱供的事实,并列出两个人证,一个物证,表明所有口供为非法证据。法官根本不给采纳。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上只字未提这些,根本不讲张为卿列举公安的犯罪事实和公安犯罪证据。

开庭在最后的总结陈述中,张为卿要揭露咸宁市公安局的犯罪事实,法官李拥军连忙阻止,不让张为卿讲,然后法警把张为卿手中的文稿抢走,拿给李拥军,最后张为卿讲希望法院可以公平公正的判决,李拥军说好,开庭后拖了几个月,因为错案终身责任制,审判委员会谁也不敢签字判张为卿有罪。不得已,最后把张为卿的案子申报给咸宁市中院,咸宁市中院不知道是哪个签字要判张为卿有罪的。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送达一审判决书给张为卿,判决书中审判长落款是李拥军,审判员是刘英,咸安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无视张为卿拿出的证据,错用法律条文,枉法冤判了张为卿两年。

张为卿拿到有罪判决书当即表示要上诉。其实都已经内定好了,法轮功的案子根本不讲什么法律。

二审,就是走了个过场。在看守所非法提审了一下,二审的法官叫艾军。张为卿在跟他讲诉江的文档是正常的法律文书,不属于邪教信息,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把诉江文档定性为邪教信息是完全错的,如果正常的控告书都是邪教信息的话,那咸安区法院的判决书那不也成了邪教信息?艾军说不要跟我扯定性,张为卿跟艾军讲“疑罪从无”的原则时,艾军又说不要跟我扯那些。一个法官不能跟他讲刑法的基本原则,那还能跟他讲什么?二审,非法维持原判。张为卿接到《判决裁定书》时,已经被非法关押了二十三个月十五天,当场就撕了,拒不签收;区法院送来执行通知书,张为卿也让书记员拿走,坚决拒收。

张为卿揭露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迫害犯罪嫌疑人的种种事实:国家财政有拨款用于嫌疑人伙食,但是不送生活费一般人是吃不饱的,每天只能是白菜或者萝卜,南瓜,冬瓜等,每顿一人还只能分到几片菜,三两米饭。看守所的物价是外面的1.5到两倍,如:一只鸡卖一百,一盆红烧肉卖一百,一条鱼卖一百,一箱统一方便面外面卖六十,里面卖一百,老干妈十五元一瓶,不买就没得吃,没有可挑选的余地。卖副食的叫胡坚,为人脾气暴躁,经常辱骂犯罪嫌疑人,有时动手打人,根本就不把人当人,他卖水果副食的价格比看守所食堂和其他看守所工作人员都要卖得贵些。看守所表面上是警察在管号,实际上是牢头狱霸在管号,所以克扣其他嫌疑人物资钱财的事情时有发生,挂角(咸安区看守所牢头狱霸称呼)管所有嫌疑人的财务物资,号里抢吃抢喝抢穿抢盖的,并为此打架斗殴的也经常发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张为卿被释放回家。咸宁市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张为卿的方式就是一个字——“拖”。

◇法轮功学员向德斌,男,五十多岁,原咸宁市咸安区方向机厂职工。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被绑架,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第一次非法庭审后继续非法关押到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向德斌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直接劫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诛心洗脑迫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转入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区法院对向德斌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秘密开庭,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结果。向德斌仍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咸安区看守所,到二零一九年二月,向德斌已经被非法关押了二十八个月。

4、二零一九年二月至今,张忠波任邪党书记、院长

'张忠波'
张忠波

张忠波,男,嘉鱼县人,一九六九年一月生,一九八六年一月参加工作,曾任嘉鱼县政府办法制科科长,嘉鱼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主任,嘉鱼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嘉鱼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至今任咸安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陈先明'
陈先明

二零一九年四月至今,咸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是陈先明。陈先明,男,一九六八年一生,湖北通山人,一九九零年八月参加工作。西南政法学院侦察专业毕业。二零一九年零四月至二零二零年零一月任咸安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二零二零年零一月至二零二零年零九月任咸安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二零二零年零九月至今任咸安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湖北省委省政府批准了《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后实施,咸宁市不再设立市“综治办”、市“维稳办”,有关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承担;也不再设立市“610办”,有关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承担。也就是说,张忠波任职期间,对法轮功的非法判刑黑手,是咸宁市政法委和公安局,二零一九年一月二零二零年十一月期间,咸宁市政法委书记是蒋星华,咸安区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咸宁市公安局局长是肖天树,咸安区公安分局局长是卢卫军。

蒋星华,男,一九六八年九月生,湖北公安县人,二零一九年一月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任咸宁市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二零二零年一月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法委书记;二零二零年五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市党校校长,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二零二一年五月至今任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党组副书记兼局长、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

程朝阳,男,男,汉族,一九七零年十一月出生,湖北咸安人,二零一七年十二至今任咸安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区政法委书记、区法学会会长。

肖天树,男,汉族,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出生,湖北麻城人,一九九七年十月参加工作,二零零二年八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在职硕士学位,从湖北省公安厅来到咸宁,现任咸宁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市、信访、维稳、退役军人事务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委国安委、市国安局、市信访局、咸宁监狱;联系市烟草专卖局(市烟草公司);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卢卫军,男,汉族,一九六六年十一月生,湖北大冶人,一九九二年四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九八三年九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咸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咸安区委常委,温泉、咸安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温泉分局、咸安分局、高新分局筹备组、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二零一九年二月至今,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有黄秋珍、向德斌、张为卿、丁晓兰,还有刘海泉在被非法起诉中,面临被非法判刑。张忠波、陈先明、蒋星华、程朝阳、肖天树、卢卫军将共同为此负法律责任。

◇法轮功学员向德斌,男,五十多岁,原咸宁市咸安区方向机厂职工。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二十年来,他被非法关押四次,劳教迫害一年半,被劫持到洗脑班两次,被非法抄家多次,身心和家庭受到严重的伤害。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向德斌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绑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强制诛心洗脑迫害,向德斌一直非常坚定自己的信仰。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劫持回咸宁市看守所被非法批捕。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秘密开庭非法庭审向德斌后被非法关押在咸安区看守所,没有结果。二零二零年下半年,被秘密非法判刑七年,处罚金一万元,也没有通知家属,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三年多后被秘密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继续迫害。由于秘密开庭,家人没有接到判决书,至今不知道公诉人、审判长、书记员是谁。

◇法轮功学员黄秋珍,女,六十一岁,原咸宁市卷烟厂退休职工。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被绑架,二零一九年九月被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被秘密劫持到湖北省女子监狱继续迫害。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点多,黄秋珍的大门被一伙人非法撬开,黄秋珍在家中被绑架。当时黄秋珍一人独住,儿子儿媳在外打工。这伙人开了一辆面包车、两辆警车,有的是岔路口派出所的,有的是温泉国保大队的;有穿警服的,有穿便衣的,有拿摄像机的,把黄秋珍的家里搞得乱七八糟,大法书籍、电脑、手机等物品包括全部大法书籍被抢走。黄秋珍被非法关押在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

二零一九年九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黄秋珍不服判决,立即依法上诉。温泉公安分局责任人陈迪坚、邹誉;法院审判长刘英、审判员廖鹏、书记员李俊。检察院公诉人胡爱玲、李文广。

黄秋珍的姐姐说:黄秋珍的上诉,上面还没批下来,法院就强制把黄秋珍秘密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迫害。

不久,武汉监狱就派两个女警察到咸宁市通过派出所、社区找到黄秋珍的姐姐要钱,开口就要几万元,说是给黄秋珍治病。黄秋珍的姐姐说:我妹妹在家好好的,现在你们把她迫害的这样,还来找我们要钱?之后她们又改口说是买生活用品,黄的姐姐说国家不都有拨款吗?

后来黄的姐姐追问;我妹妹黄秋珍到底怎样了?她们说黄秋珍的腰椎很严重,直不起腰,还有什么糖尿病也很严重,黄的姐姐说,让我去看看她,她们说不行。黄的姐姐说,我妹妹炼法轮功什么病都没有,怎么会这样?她们灰溜溜的走了。

◇法轮功学员张为卿,男,一九七九年生,咸安区居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精通法律。张为卿学生时代就修炼法轮大法。二十二年间,他被非法留置一次、非法行政拘留两次、非法刑事拘留五次、绑架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村洗脑班)迫害一次、非法判刑(两年)一次、非法抄家一次、非法抄办公室一次、遭威胁被迫失去工作流离失所一次、因非法判刑失去工作一次。目前,再次被非法关押在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其身体、经济、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

二零一七年五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两年。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张为卿、丁晓兰和佘庆华几人结伴到汀泗镇的一个村子讲真相救人被绑架。丁晓兰和佘庆华被劫持到通山县看守所非法关押十五天后回家。张为卿被劫持到赤壁市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一个月,后被劫持到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一年八月被非法判刑。由于上次被非法判刑时,张为卿当庭揭露公安局的违法犯罪事实,这次就以发真相资料为借口实施报复,被非法判刑三年。公安局责任人徐承中、闵剑、殷俊;法院审判长林少坤、审判员廖鹏、书记员李俊。检察院公诉人胡爱玲、李文广。

◇法轮功学员丁晓兰,女,六十多岁,咸安区镇卫生院退休职工。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外出讲真相被绑架,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被非法判刑一年。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上午,丁晓兰带着孙子外出讲真相时,遇到一个老太太也带着一个孙子,丁晓兰就给她讲真相。老太太十一岁的孙子一个人跑了,看见这个孩子跑到一个小区里去了。老太太就怀疑丁晓兰是人贩子,打电话报警,同时紧紧抓住丁晓兰不放。特警很快来了,绑架了丁晓兰和孙子。丁晓兰被劫持到拘留所,拘留所不收。警察就威胁恐吓孩子,逼问丁晓兰的名字,只有六岁的孙子如实说了。警察一查,就证实了丁晓兰是法轮功学员。丁晓兰在永安派出所被非法关押了一夜。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早晨,丁晓兰被劫持到咸安区拘留所非法关押五天,随后就被劫持到咸宁市通城县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

二零二一年五月中旬,丁晓兰被劫持回咸宁市看守所,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一年。公安局责任人徐承中、闵剑、殷俊;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陈斌、书记员李俊。检察院公诉人余宗晔。

◇法轮功学员刘海泉,男,四十多岁,温泉居民。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被绑架,五月份被非法批捕,面临非法审判。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正在沙场劳动的法轮功学员刘海泉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电话问:“你是安锅的小刘吗?”刘海泉回答说:“是啊,你是哪里?”很快,刘海泉就在沙场被绑架,责任人是咸宁市政法委书记张士军和咸宁市国保支队支队长刘宁。先被非法关押在咸宁市猫耳山旧看守所洗脑班、咸安区看守所,后又被非法关押到嘉鱼县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

刘海泉被非法关押三个多月时,家人没有收到所谓的批捕证,只是口头传达说批捕了。

刘海泉的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多次到国保和看守所去要人,但是见不到人,也不让见儿子,老人心里非常着急。 刘宁说:“是我抓的,找我呀!”非常狂妄。刘海泉的父亲给市领导写了一封信,说:“如果我儿还不回来,我们一家老小可就要挨饿了。我老汉不能看着我一家老小就这样眼睁睁地被饿死,我想就只好带着这一家老弱病残的亲人到市政府找领导要饭吃。因为没有我儿刘海泉打工赚钱,我一家老小就没法过日子。”

据悉,咸宁市公安局警察在收集所谓的“证据”,企图继续迫害刘海泉。

八月二十三日,咸宁市公安局陈警察一伙八个人找到法轮功学员龚婆婆的女儿,威胁她把他们带到龚婆婆家去,进去后直接就把电视接收锅抢走了,然后又把龚婆婆的抽屉撬开,抢走了龚婆婆学炼法轮功的全部经书。这就是典型的先定罪,再寻找证据。

法院设立有审判委员会委员,专门合议被非法审判者,尤其是法轮功学员。有法官和检察院检察长参与其中。熊震、赵志刚、徐红兵、严平、王忠、张忠波、毛时镇、张宏敢、检察院检察长万军、蒋志强、陈先明等都是审判委员会委员。他们是受610、政法委操控的,法律审判只是走过场,其实判多少年都是610和政法委事先内定好了的,开庭只是作秀蒙骗人而已。

特别应该强调的是,几乎所有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都依法上诉,但是所有的上诉都被驳回,维持冤判。这跟咸宁市中级法院中级检察院一把手密切相关,他们和初级法院检察院、610、政法委一起,对法轮功构成集团犯罪。

二、法官、检察官触犯了哪些法律?

1、触犯《宪法》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根据《宪法》第三章知道,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610不在其列。但是610的权力却高于所有这些国家机构,凌驾在宪法之上,践踏宪法尊严

在实际操作审判执行法律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却被610架空了,不是法院法官依法判刑,而是610说了算,法院检察院成了江泽民和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傀儡和工具。可见,法院检察院都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五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和第三章的规定,是违法违宪的。

2、触犯了《刑法》

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界公认的铁律。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和公安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三家联合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教、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法轮功不在其中。尽管正教、邪教不是由哪个政府说了算的,但从某种角度上说,法轮功不在邪教名单之列。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归属国务院的《法制晚报》再次全文刊登了这个三十九号文件,再次声明法轮功不在邪教之列。

根据二零一一年《国务院公报》第二十八期刊登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共有一百六十一件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九十九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由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其中第一百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由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这说明国务院没有把法轮功书籍作为非法出版物,拥有法轮功类书籍是合法的,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更为邪恶的是,法官检察官却不听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归属国务院管辖)的行政法规,把法轮功当邪教,再挪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量刑,故意错用法律制造冤假错案。把法轮功学员这些遵纪守法的好人劫持到监狱非法关押多少年,有的被迫害致死、致疯、致残,导致多少家庭破裂,或单亲家庭,严重影响孩子的心身健康,严重影响国家的未来和长治久安。

3、触犯了《法官法》

根据《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在审理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有不是法官的610拍板定罪,故意受610干涉。

4、触犯《检察官法》

根据《检察官法》第七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
(三)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
(四)明知是非法证据不依法排除,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
(五)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
(六)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八)违反规定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九)非法搜查、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根据《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对明显属于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未予排除造成错案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造成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5、触犯《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轮功学员被庭审,是共产党信仰与法轮功信仰之间的矛盾,如果审判人员是共产党员,那么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法官、检察官是共产党员的应当回避。但是都没有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6、触犯了《公务员法》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命令,通过610传达,都是电话、传真,看完立即销毁,不留证据。这更说明江泽民和610的迫害法轮命令是明显违法的命令,谁执行谁犯罪。

三、法官、检察官犯了哪些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5、《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
6、《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共产党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7、《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8、《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9、《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10、《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11、《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12、《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刑法》第三百条不适合法轮功学员

精通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第三百条是针对邪教的。

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而这十四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

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公诉人以刑法三百条来指控法轮功学员显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而公诉人指控法轮功学员的所有的所谓证据都不能证明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都是无效证据。由于构成犯罪的两个要件一个也不具备,因此用刑法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不能成立,是错误适用法律。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普通社会群体,只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问题。因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破坏法律实施,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综合所述,法院检察院用《刑法》第三百条对法轮功学员定罪量刑,完全是违法违宪的犯罪行为,真正适合这条定罪量刑的恰恰是江泽民和这些公检法司执法人员。

五、“两高”的所谓《司法解释》(一、二、三)是无法律效力违法违宪犯罪行为

1、“两高”没有解释法律的特权

依照中国《宪法》和《立法法》,中国的国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的最终解释权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依据是《宪法》与被解释的该法律的基本原则,其它任何执法机关都无权超越立法机关、超越宪法与被解释的该法律的基本原则解释法律,更无权给任何法律条款增加概念,《宪法》第七节的规定中并没有授予“两高”解释法律的特权,“解释”本身是破坏国家宪法和刑法正确实施的,可笑的是,“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本身,就是对第三百条法律实施的破坏,依法应当纠正的正是这个“两高解释”。

2、“两高”的解释是越权和显失公正的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所有针对法轮功的“解释”都是越权的、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程序的,这些法案没有按照立法程序交给全国人大立案、审议、通过,而且这些“解释”明显超越了宪法和刑法的适用范围、明显具有针对单一群体的倾向性,是破坏法律普世价值、显失公正的。因此,适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不能在法律上证明我犯罪。

3、“两高”的解释是无效的

《立法法》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实施以后,一切与该立法相抵触的法律与“解释”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修订的新宪法第六十七条(四)项更加明确了解释法律的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解释也自然失去法律效力的,一切依据该无效解释作出的法律判决都应该纠正。因此,法庭不应该采信公诉人提供的无效“解释”,法庭应该采信有效的法律原则适用法律。

结语

中共邪党和恶首江泽民互相利用,假借法律手段,要挟公检法司迫害法轮功,法轮功学员是被告,把本来遵纪守法的好人劫持到监狱,有的还被非法罚款。正义律师已经为法轮功学员做了一千多场的无罪辩护,记下了法律界的奇耻大辱。

不久的将来,曾经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司人员,如不及时悔改,不及时停止伙同中共邪党继续迫害法轮功,将成为被告,遭到人间法庭、道义法庭、良心法庭、天理法庭的最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将被法律、道义、良心、天理的制裁。到那时,再后悔就晚了。


附:
咸安区法院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322545
咸安区检察院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43号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322880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