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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好警察王晓明遭非法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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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王晓明是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工作岗位是同事们公认的遵章守纪的好警察,因为没有参加单位的“教育整顿学习”、坚持法轮佛法的信仰,而被新宾县公安局非法辞退。

王晓明从事公安工作三十年,认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因为信仰“真善忍”,曾经几次被单位欲开除,被降低警衔,工资被减少了八百多元;现在又被公安局辞退公职。这件事情在当地引起舆论,得知者都表不解:这么好的警察被辞退公职?亲朋好友们都非常同情王晓明的处境,安慰他,惋惜他来之不易的公务员工作。人们更多的是想起中共的历次运动,被冤枉的人、被批斗死去的人那么多,留在人们心里的阴影依然不散。

大法给了他第二次生命

王晓明因身体问题,因缘际会学炼了法轮大法。从此他心胸开阔,乐观,与人为善、真诚,不搞现在社会那些阿谀奉承、请客送礼的不正风气,就踏踏实实的好好工作。

二零一八年,王晓明在新宾县看守所工作期间患病,医院诊断是严重充血性心力衰竭和扩张性心肌病、心脏中有血栓;眼睛看不清东西;又出现心衰全身水肿。王晓明进了沈阳军队医院住院。身上消肿消下去之后,医生说你三个月或者五个月身体还会肿,要回医院治疗。

回家后,王晓明每天坚持看《转法轮》这本书,炼法轮功的五套功法,又出现手开始哆嗦,看东西重影了。王晓明依然学法炼功,都好了。后来王晓明停止服用药物,医生让王晓明做心脏照影下心脏支架也不用了,因为都好了。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王晓明的身体又开始肿,王晓明通过学法、炼功,二十天就好了,严重的心衰疾病好了,心脏没有一点疼痛感了。后来他还出现过尿崩症状,也是通过阅读法轮功的书籍,最后好了。现在王晓明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他万般感谢法轮大法给了他第二次生命,他要坚持修炼,按大法的要求做更好的人。

维权之路

当得知自己被辞退公职时,王晓明一时想不通,他热爱这份工作,他也勤奋努力的完成好每一天、每一项份内的工作。他想,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既然单位辞退我,那么我就用法律来纠正谬误,过程中向人们讲明大法真相。

王晓明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他写了大量的申诉信,控告信,实名控告迫害他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控告他们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从本县政府机关、至本市、省各级机关、公安部、国务院信访办寄去了大量控告信。他指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一条法律规定说法轮功违法、犯罪。

中共打着“法治”的幌子实施迫害法轮功,对一些人来说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有很多公、检、法、政府机关人员并不知道迫害是违法的。王晓明的控告信,使一些政府机关的人,知道了迫害修炼法轮功的人是违法的,明白了迫害法轮功的真相,也为这些人得救奠定了基础。也有本地政府机关一些人,当王晓明把控告材料当面递给他们,跟他们讲述迫害修炼法轮功的人违法时,他们说:“别和我讲法律,我们不懂。”

其中有些信,例如发给公安部信访的那封,公安部已返给当地新宾县公安局处理。但是,当地公安局不予受理,对此事视而不见。本市政府机关也互相推诿,搪塞,新宾县组织部、抚顺市组织部对王晓明申诉材料,依然维持新宾县公安局对王晓明辞退的非法行为。王晓明几次给市纪委、组织部打电话都没有明确的回应。其中一些工作人员明白了迫害修炼法轮功的人违法,慑于中共的淫威,也不敢有所作为。

修炼法轮功合法

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现在,法轮功弘传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李洪志先生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48多种文字在世界发行。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为人类心灵健康和身体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迄今已获得各国政府褒奖1899项,获各国议会支持决议案391项,获各国政要支持信函1200件。其中,李洪志先生荣登“二零零七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华人榜”榜首,二零零九年李洪志先生获亚太人权基金会颁发的“杰出精神领袖奖”等等。法轮大法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赞誉和爱戴。

然而,江泽民出于妒嫉,发动了对法轮功修炼人的“群体灭绝”运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共民政部发布所谓“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定性法轮功为非法组织,这是非法行为,触犯中国《宪法》的行为。中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许多自发的群体活动一样,比如在公园里一起唱歌、跳舞、跑步、舞剑等等,均无须在政府进行什么登记。因此中共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认定“法轮功组织”为所谓的“非法组织”也是不成立的。中国现行法律有276部、法规等加到一起600多部,没有一条定法轮功是邪教的、非法组织的。公安部的二零零零年39号文件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修法轮功完全是合法。

王晓明在等待着公正的法律为他恢复公职。他说自己没有违反法律,单位不依据法律而是强制的辞退是不合法的;他坚持法轮功的修炼,是为了身心健康,完全是合法的。

结语

法律惩处的是违法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违法、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法律惩治的范围之内。但遗憾的是,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不应该发生的事却在中国荒唐的发生着。无数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处罚、绑架、关押、判刑、致残、致死、活摘器官被贩卖。

人们渴望安居乐业,民富安康,不想再看到火毒的搞运动“三反”、“五反”、“文革”、“六四”天安门屠杀大学生等事件的发生,更希望信仰“真、善、忍”做好人的人们能早日平冤昭雪。但愿中共的“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倒查三十年能真正的惩恶扬善。其实,老百姓内心都有一把评判对错、好坏、善恶的良心尺码,他们也更相信苍天有眼,天网恢恢,善恶终将有报的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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