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多月的申冤、维权过程,让家属实实在在地看到、感受到中共司法体系故意徇私枉法、草菅人命、视百姓生命如草芥的全过程。针对警察、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家属向龙口市公安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本次立案、搜查、拘留、逮捕责任人及未穿警服未出示证件的警察的详细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回复不予公开。问为什么不予公开?答:国保不让公开。
龙口警察用十天时间罗织证据,八月十八日将捏造的所谓“案件”移交龙口市检察院。家属问办案警察郭福兑:谁定的邪教?答:民政部。家属问:民政部定的邪教?郭说:只要符合邪教特征,我们就可以打击。家属问:破坏了哪条法律?不能实施了?郭说:刑法300条。如此蛮横、让人大跌眼镜的回答,折射出这群被蒙骗、被利用的生命的可悲!侦察阶段,家属依法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撤案、不起诉申请书》等法律文书。郭福兑告诉家属:没有用,我那这种东西有一摞子,没人看。
检察院案管中心对家属急切地询问推三阻四,一会说案子没过来,一会说还没分,不知道谁负责。家属亲自到案管中心,要求转交亲友辩护人手续及《以案释法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工作人员才不得不告诉家属:公诉人是吕莎莎,这时已是八月十九日。家属马上递交了《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起诉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吕检察官以没收到《以案释法》等法律文书为由,拒绝对此做出回复。
在审查起诉阶段,该检察官还涉嫌多项违法行为:
1、非法限制、剥夺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其一方面承认可以自己委托自己,一方面又说要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当8月22号亲属取得当事人委托书时,则说案子完成审查起诉,已经移送法院了。这是对家属审查起诉阶段成为亲友辩护人的非法限制,同时非法剥夺了亲友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和阅卷的权利,以及亲友辩护人对案件提出意见的权利。
2、拒绝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院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没有辩护人、没有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告诉当事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本案中,检察官在当事人没有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情况下,对于家属担任辩护人采取推诿态度,导致亲友辩护人无法对案件出具法律意见,其实质是拒绝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
3、随意行使公权力,拿公民人身自由当儿戏。
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绝非儿戏,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七)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八)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九)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十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步骤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查明的众多事项绝不是一天两天或三天五天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因此《刑事诉讼法》才给检察机关以充分的时间,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而检察官吕莎莎则三四天就完成了,并且说:“我们是在一个月以内就可以,没有说必须得大于一天或小于两天的,没有这种要求,没有这种办案要求,办案时间快还不行啊。”“我们有的比较简单的×××案子我们就一天或两天就送到法院了,很正常啊,你这个不要有什么疑虑,这是我们办案的一个流程。”
吕检察官说的好象没错,但是这种毫不掩饰的随意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因为本案的当事人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侦查机关在对当事人的拘留、逮捕、侦查过程中存在太多的违法行为。作为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查明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一些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时要讯问当事人,并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如果讯问当事人只是走个过场(8月22号上午,律师会见时检察官还没有提审,律师会见完已经是十点多了,吕检察官说22号去提审了,回来中午就诉了。也就是10点—12点两个小时完成了提审和起诉,况且还有一个半小时的车程? 这种走过场不但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谨,更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
4、检察官涉嫌徇私枉法罪。
本案当事人没有犯罪,以刑法第三百条指控不能成立。针对检察官吕莎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家属依法对其提起控告并要求吕莎莎退出本案的审理,同时要求烟台市检察院监督执行,时至今日,龙口、烟台两院未作回应,龙口检察院控申科马廷秀(主任)在面对家属问对吕莎莎的控告如何处理时,说:你再等等,等法院判了再说,法院要是判了就说明起诉的对,如果法院没判,那可能是她(吕莎莎)错了,咱们再说。这位检察官还说:她们很忙,总是加班,所以案子办的就快。忙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借口吗?检察官起诉或者不起诉,依据的是法律,是事实,有犯罪事实,依法起诉,没有犯罪事实则依法不起诉,怎们能以法院判决是否有罪来衡量起诉是否正确?如果按照这个检察官的说法,那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被害人被法院判处死刑,那就能说明检察官起诉是对的吗?当这些冤案被昭雪时,是不是所有参与者都在犯罪链条上?
现在,家属依法递交了《庭前释法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阅卷、会见申请书》、亲友辩护人手续等法律文书,主审法官迟亚囡对收到的法律文书置若罔闻,于九月十日将起诉书送达看守所。
九月三十日,刑庭庭长赵瑜约见家属,说要做笔录,约见后答应可以会见。十一假期过后,家属问什么时间可以会见?赵瑜质问李玉芳家属:谁让你九月三十号不来了?亲友辩护人和律师一样享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这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哪个法官的特赦,法官应该依法办案而不是依照法官的心情办案吧?赵瑜、迟亚囡至今无理由拒绝亲友辩护人阅卷、会见。
山东龙口市十几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的细节,请见《山东龙口市十多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山东龙口市五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到法院 家属维权》《山东五位老人被非法关押 法院剥夺辩护人阅卷权》等。
这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还在进行中,五位修心向善的良家妇女被囚禁已经四个多月了,(据悉,刘海燕被枉法冤判五年,正在上诉)她们的家人正经历着人世间最难以承受的苦难:让无罪的人认罪、接受审判?!这种鞭挞人良知的游戏应该结束了!法律是惩罚恶人的。真善忍是人类最高的道德标准,是普世价值,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假借法律之名迫害善良会招致天谴!希望龙口市政法委及公检法司人员能明辨:《公务员法》、办案责任终身制、倒查30年是现世报应的体现,希望龙口法院的法官们能选择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独立行使审判权,让无辜的人回家,不要成为徇私枉法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