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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郭利蓉又遭街道办、社区等监视跟踪、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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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成都市64岁的法轮功学员郭利蓉女士,本来是成都前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多次被绑架、非法关押在洗脑班,两次被非法劳教。2019年7月,她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绑架、非法关押构陷,被枉判一年零八个月。郭利蓉长期被骚扰、监控。近期,成都府青路街道办李家沱社区监视跟踪她,多部门上门无理要求约谈。

2025年4月16日,郭利蓉到四川省信访局反映在维权的过程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政法委不出具法律文书事宜,导致劳动官司流产。第二天,郭利蓉住家单元外,长期有人轮流监视郭利蓉,起初有一个年轻女子,每天在一个固定地方戴一个口罩驻守在郭利蓉家单元门口对面。

4月20日,郭利蓉与家人外出,刚走到地铁站,家人就看见一个网格员跟踪郭利蓉到了地铁站,郭利蓉刚回头看时,网格员马上就转头走了。

4月21日上午,郭利蓉出门倒垃圾,转身发现一个年轻女子给郭利蓉拍照,郭利蓉立即上前制止她的行为,问道:为什么给我拍照?那位女子立即说她没有拍照。郭继续问道:你叫什么名字?为什么给我拍照?女子开始不愿意说自己的名字,在郭的再三追问下,她答道:叫黄某。郭又问她是否是网格员?她说是,并说是才到这个小区负责38栋的网格员。郭利蓉告诉她不要参与监视法轮功学员,法轮功是修真善忍的,60多岁了单位未给办理退休。女子立即开始称赞郭60多岁了,看起来很年轻。郭的邻居告知郭,这些人在这里好多天了。

4月22日晚上9点过,郭利蓉外出回家,看见有两个城管人员在郭利蓉家楼栋房头,郭利蓉骑车到单元,那人也跟了过来,因郭所住小区在旧城改造,他主动给郭搭话,说他是在这里看管材料的。

4月23日上午,郭出门看见经常戴个口罩在单元对面驻守的一个年轻女子,郭上前问那位女子是干什么工作的,是否是网格员?开始女子不愿意回答这些问题,在郭的再三追问下,她说是网格员,但不愿意说名字,告诉郭她老公是这个单位的。因现在旧城改造,马路被挖的很烂,前几天有位老人从这里路过,踩进了一个坑里被跌落一跤。她每天在这里看管路面情况。郭与她谈到社会乱象问题,儿童失踪,活摘器官等现象。她一直不说在这里的真正目的。

4月24日,郭出门就看见分管郭住家的网格员,郭上前告诉他,你们这样是违法的,浪费国家维稳经费。他很不好意思的说:理解一下,我们也没有办法,要听上面的指示。

4月25日晚9点左右,郭刚到单元门口,从房头过来一个城管人员,悄悄的给郭拍照,郭发现后,马上制止他的行为,他说他是在这里看守材料的,给堆在地面上的物品拍照。郭马上拿出手机给他拍照,他立即把脸扭转过去,郭追着给那人拍了几张照片,在房头看见了他们的电瓶车上有城管巡逻的字样,也拍下来了。他们才有所收敛。

5月8日上午10点,郭听见门外一个急促的敲门声,让郭开门,郭问是谁?让报一下名字,你们是哪个单位的、电话是多少?门外的人让郭开门谈。郭要他们拿出法律依据,门外人称他们是成华分局和府青路派出所和府青路街道办及社区的人员,要与郭约谈,说郭与维权人串联一起到中央巡视组来川办公地上访是不行的,郭自己为社保上访没有问题,明确告知郭张三李四多人串联上访是不行的。郭明确告诉他们,如果我们依法依规的,又有共同的诉求,集体访也是合法的,并要求他们报姓名,出示传唤证。他们说是约谈,郭说约谈也要出示法律依据,什么事由,哪位领导批准的。门外自称是分局警察的人说,我们就是来告知你今天不要去串联,已经告知你了哈!郭再次要他们报姓名,并说你们今天来骚扰我,你们什么名字?门外人说:打个比方说:有人偷东西,还要带文件来才能询问吗?郭说我偷东西了吗?拿出证据来!你拿出我违法的证据来,你可以这么说!你们今天上门来骚扰我,还说我违法!姓名也不报还来敲我的门,郭说:告知你这是严重的骚扰,名字都不敢报,我要求你信息公开你今天的行为。你还来敲我的门,你有什么权力来敲我的门!此话刚一落音,他们全部立即就走了。

郭利蓉女士1997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1999年7月20日中共邪党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后,郭利蓉多次被绑架、非法关押在洗脑班,两次被非法劳教。2019年7月10日,她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府青路派出所恶警绑架、非法关押构陷,被枉判一年零八个月。在看守所遭受一年八个月迫害后,于2021年3月10日回家。

郭被单位非法开除,劳动仲裁后 在到法院办理诉讼期间被绑架到洗脑班,延误了诉讼时效,因不出具法律文书,导致劳动官司流产,多年的维权推诿至今未解决。目前已向区、市、省公检法多个部门控告维权。控告状中记录了郭多年维权经历。此次上门骚扰的行为,郭已经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请依法公开合法有效“多人上访要遭约谈”的政府信息。

附:控 告 状

控告人:郭利蓉,女

1、被控告人:殷尧舜(男),职务:主任。单位:成都市政法委法制教育中心主任。地址:新津。
2、被控告人:包小牧(女)、黄忠志(男),职务:工作人员。成都市政法委法制教育中心。地址:新津。
3、被控告人:郝武元(男),职务:原书记。单位:原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书记。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48号。
4、被控告人:漆涛(女),职务:科长;单位: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防邪办科长。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48号。
5、被控告人:赵凯雄(男),职务:局长,单位: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地址:府青路二段3号新28号。
6、被控告人:刘世根(男)、刁所长(男),职务:所长,单位: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府青路派出所。地址:成华区高车三路133号。
7、被控告人:李霞(女)、李素江(男),职务:民警,单位: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府青路派出所。地址:成华区高车三路133号。
8、被控告人:王浩权(男)、唐松(男),职务:民警,单位: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府青路派出所。地址:成华区高车三路133号。
9、被控告人:汪志华(男),职务:司法所所长,单位: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街道办事处。地址: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的刑事责任。
2、督促、责令被控告人出具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保障控告人基本人权及生存权、赔偿控告人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坚持修炼真善忍做一个真正的好人,屡次遭到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所谓的“610”阻碍修炼,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并指使前锋集团(控告人的原单位)违反劳动法,非法把控告人开除。

2001年2月14日下午,控告人在单位上班时被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人员强行带走。

2001年2月14日控告人因不可抗力被迫离开单位后,不能回家,在外流浪。同年10月7日在寺庙里遇见了一位出家和尚,他是寺庙住持,他自己还经营了一个香蜡钱纸的店铺,控告人善意地给了他一份修行方面的交流文章《未来人类的神话故事》却遭到该和尚的拦截构陷,还拿出了联防证和手铐,不让控告人走并交予警察,然后警察就把控告人送到了劳教所。

控告人没有违法犯罪,全力抗议他们的非法关押行为,20多天后,成华区府青路街道办司法所所长唐晓东、派出所人员、前锋公司魏国红、吴晓帆一同来到劳教所把控告人接回了家。

2001年底,控告人身体有所恢复后,为了生计又来到单位找到了原前锋公司人事部副总经理唐晓枫要求恢复工作,唐晓枫告知:“因单位给你打了矿工而除名了。”于是,控告人到生产部向谢部长询问,得知单位根本就没有打过矿工。控告人就再次找到唐晓枫,唐晓枫说:“我很同情你,但是我一个人说了不算数,需要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为此,控告人就经常到公司找到相关负责人解决因无工作而导致生活困难问题。但公司却一直拖着不予解决。

2002年底至2004年初,多名新疆“610”人员私闯民宅把控告人从家中强行押送至成都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后来又把控告人转至新疆乌鲁木齐看守所非法关押,期间新疆乌鲁木齐所谓的“610”为了达到构陷目的,对控告人进行长期审讯,刑讯逼供,采用各种刑讯手段及刑讯工具迫害控告人,比如给控告人带上钢盔帽,然后用金属铁棒猛力敲打钢盔帽,还让人来辨认控告人。“610”经过无数次审讯均没有达到构陷的目的,结果是与控告人无关,控告人终于活着走出了乌鲁木齐所谓的“610”审讯室。之后,乌鲁木齐 “610”负责人和一个女性工作人员在押送控告人去劳教所的路上,他们告诉控告人:他们通知了控告人当地人员来接控告人,因为路费问题当地人员不来。没有执法权的“610”人员就让控告人到乌鲁木齐市劳教所等待当地来人接控告人回家。

来到了劳教所里,听里面的人说,乌鲁木齐所谓的“610”曾经在那里对一位法轮功学员进行刑讯逼供,致使这位法轮功学员从楼上跳下去。控告人才想起当他们大声呵斥猛力用铁棒击打钢盔帽时,那位把控告人从成都带去新疆的一个女性 “610”工作人员几次都跑过来站在审讯室门口直视那两个审讯人员。

非法关押了控告人一年多时间也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2004年3月或4月,成华区府青路派出所、街道办司法所唐晓东和前锋公司巍国红、吴晓帆和控告人家人一同来到新疆乌鲁木齐劳教所把控告人接回家,乌鲁木齐劳教所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控告人在新疆被非法关押的一年多期间,家人四处打听控告人的下落,控告人哥哥的一个同学认识前锋公司公安科领导,一次他们一起吃饭时,控告人哥哥向那位领导下跪问道:“请问我的妹妹现在是否还活着?”但没有得到答复。因当时很多法轮功学员上访都没有下落,有的失踪至今都没有消息。后来家人询问四川省劳教委,他们也不知此事,但建议询问新疆劳教委,2003年夏天证实控告人被非法关押在乌市劳教所,刚结束初一期末考试的儿子,还给控告人写了一封信。

控告人为了寻找被控告人因限制人身自由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证据,通过信息公开向被控告人成华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等部门进行了行政诉讼维权,2019年7月10日被成华区公安分局报复、构陷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诬告陷害控告人被冤判1年8个月。期间民警唐松来到看守所送达法律文书:控告人诉成都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的行政判决书。民警唐松恶狠狠的向控告人问道:你还告了哪些人?叫你告!!!同时他来确认,你在新疆劳教怎么网上没有信息呢?控告人告诉他:他们违法,你们仍然在违法。在新疆劳教所那段经历控告人真的不愿意再去回忆,强迫让控告人放弃信仰,四十多天不让控告人睡觉,面墙站立,开始还可以睡几个小时,后来几乎不让睡觉。长期站立从脚到大腿肿的很粗,脚穿不进鞋,经常站在那里就直挺挺的倒下去,因不放弃信仰影响他们的奖金,劳教所队长亲自拳打脚踢控告人,还指使监管洗脑控告人的人殴打控告人,控告人坚信信仰无罪。回来时,体重只有几十斤,身体好点后,控告人就去找公司领导要求上班,但都推诿。在新疆的一年多时间没有任何法律文书。

2005年5月,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原书记郝武元,与前锋公司武装部长刘增光等5人来到控告人家中,控告人向郝武元提出了需要解决生存问题,要求恢复工作。郝武元说:“你只要写个保证书,我一句话,你就可以回单位上班。”控告人说:“我是修炼真、善、忍的。真、善、忍是人类道德回升的唯一希望,我不能说谎话。”郝武元说:“那我就没有办法了。”

之后,就在同年9月1日,几个彪形大汉突然私闯民宅,要绑架控告人,控告人的母亲见状凄苦地下跪求他们不要带走自己的女儿,他们根本就不顾及老人家的感受,毫无人性地把老人家推开,并强制地把控告人拖到门外的一个警车里押送到成都市成华区所谓的“610”私设的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狮子山农家乐,对外谎称“法制教育中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控告人的母亲因目睹警察非法抓捕自己的女儿,精神上遭到极大的刺激,每当看电视时,当看到有警察的图像时就很害怕地要求关掉电视,此种情形一直伴随着控告人的母亲,使其长期处于忧郁之中,致使于2011年在悲愤中离世。

2005年底,控告人的儿子正上高中,为了改变生活困境以及供养儿子的读书问题,控告人不得不四处打临工,刚找到了一份临工还不到两周,却被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派出所人员威胁雇佣老板辞退了控告人。

2006年,控告人因生活困难又找到了一份工作,正在上班时,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派出所人员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把控告人非法抓捕、构陷罪名非法关押到看守所,导致了控告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因而又一次失去了工作。

2007年,控告人因生活困难找到府青路街道办事处主管迫害法轮功司法所所长唐晓东,要求恢复原单位工作,唐晓东就要求控告人写“保证书”,并说:“你不写“保证书”,到上面(指所谓的“610”)不好说话。”

2008年7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派出所刁所长和户籍警李霞突然闯入控告人家中,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要强行绑架控告人,当时控告人的儿子正在家中等待高考通知书,见到他们私闯民宅的违法行为,向刁所长提出:请拿出《搜查证》。刁所长当时愣了一下,接着对控告人的儿子说:“没有,马上回去开。“控告人的儿子护着自己的妈妈,不要他们绑架自己妈妈,刁所长却突然把控告人的儿子的手扭转到背部按倒在地上,之后,把控告人强行地绑架到新津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实则“洗脑中心”限制人身自由近三个月。拒绝出具法律文书。

在新津“洗脑中心”,控告人要求无条件释放,《宪法》规定宗教信仰是自由的。殷尧舜和包小牧多次说道:“不转化(放弃信仰)休想出去。包小牧还多次要控告人写所谓的‘三书‘“,控告人拒绝他们的违法行为,以绝食来抵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包小牧就恐吓控告人说:”你不转化,我们出个证明到你儿子的学校,叫你儿子上不了大学(当时儿子刚高考完,在家等待通知)。”还恐吓说:“你们想推翻政府,你们是反革命,你不转化就把你送到监狱里,判你十年八年的。“并授意包夹都江堰的农民李发秀(60岁左右)、钟群英(60岁左右)和川棉厂的下岗(失业)工人戚景华(50多岁)等对控告人进行野蛮灌食及24小时的监视。灌食时,他们把开口器开到最大位置,使控告人痛苦万分。在非法关押期间,有一天,包夹戚景华拿着半瓶桔黄色鲜橙的瓶子不停地摇晃,然后强制给控告人灌下,导致控告人心里难受发慌、恐惧,仿佛自己的身体在渐渐缩小。

2009年7月18日,控告人又找到一份临工。还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在上班时间,控告人再次被非法关押到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限制人身自由。控告人是没有病的,因不接受转化,包小牧他们就采用灌药方式折磨控告人,并把药交给包夹戚景华保管,戚景华就把药辗成粉末后交给另两个包夹强制给控告人灌下。包小牧叫包夹把电视音量开到最大,让噪音来破坏控告人的神经系统。控告人因被强制灌入不明药物后,听到噪音就使精神处于接近崩溃状态。由于控告人的身体遭到严重的摧残,已经到了极度虚弱状态,只能躺着。这时,包小牧来到控告人的房间,逼着控告人签“三书“放弃信仰,控告人拒绝,于是,包小牧就命令控告人坐起来,控告人由于身体极度虚弱无法坐起来,包小牧无视控告人的身体状况,毫无人性地把控告人从床上推下去,并恶狠狠地说:“到这里不是让你来疗养的。”

之后,控告人被劫持到新津县医院输液。包小牧对控告人说:“你在这里的住院费用全是你家人出的。”并当着控告人的面发给两个包夹(戚景华和成华区的一个待业人员)一人一百元钱,当众欺骗说是控告人的丈夫拿的钱。在县医院输液时,她们强行把控告人绑在椅子上,控告人喊了一句“法轮大法好!”,包小牧立即把手中一瓶饮料(冰冻过的,还没有化)打在控告人的脸上,并把控告人的嘴用纱布缠住,又叫人去买一个封口胶把控告人的嘴封住。在县医院门口等车时,控告人揭露他们的非法行为,包小牧当着众人把控告人的裤子扯烂,以致内裤露在外面;她还在光天化日之下穿着鞋踹控告人的腹部,气急败坏地打控告人,结果没有一辆出租车愿意搭载。

殷尧舜指使包夹把生鸡蛋直接放入碗里给控告人强制灌下,生鸡蛋的腥味使控告人呕吐难忍。殷尧舜还唆使包夹戚景华往食物里放入过量的食盐,强制给控告人灌下。之后,控告人感到心口发烧、口干,身体难以承受。包小牧就指使包夹钟群英、李发秀每天每隔一个多小时给控告人灌一次水,把开口器开到最大位置,并说:“我们不知道你喝够没有。”所以过量的灌,有一次差点使控告人窒息。

遭受近三个月的迫害,控告人被迫害的致肌肉萎缩,不能行走;肾、肠胃系统损伤到几近衰竭,头发也白了,记忆力也衰退。控告人的身体被迫害到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才被放回家,拒绝出具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

控告人因此再一次失去了工作。

2010年5月份,控告人因恢复工作问题到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所谓的“610”办公司找相关领导,得知张晓初接任了邵主任的职务,控告人就向张晓初提出了要求恢复工作,张晓初说:“你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要再一次送你到新津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学习’。”控告人不服,请他拿出文件,他却拿不出来。

2011年,控告人满了50周岁,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于是,控告人就到前锋公司找到了现任人事部总经理谭梅,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谭梅告知:“公司已把你开除了,你去告我们嘛!”控告人问:”是什么时间开除的?“要求看看被开除的法律文件。之后,控告人得到了一份【2001】41号前锋集团人事部《关于对生产部职工郭利蓉同志除名的决定》的复印件,在此情况下,控告人只有到成都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裁决,可是最后的结果却是“超过时效期不予受理”。

2012年10月22日,控告人收到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2012年10月25日,控告人的父亲给前锋公司杨总写了一封信,希望公司领导能够解决此事,控告人就不走诉讼程序了。可就在2012年10月30日下午,正准备到法院提起诉讼,却遭被控告人没有执法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府青路街道办司法所所长汪志华伙同社会闲散人员私闯民宅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将控告人绑架到府青路派出所,后被府青路派出所民警李霞、李素江强行送到新津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实质是“洗脑中心”。

到了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府青路街道办的4个协警就强行把控告人拽出车,他们4人分别拽着控告人的两腿和两手往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的楼房里抬。这时“洗脑中心”的“工作”人员黄忠志,在一旁污蔑控告人的师父,控告人叫他住嘴,他气急败坏地追上来,穿着大皮鞋使劲踹控告人,在控告人被协警抬走的过程中,黄忠志跑过来,用他的大皮鞋使劲踹控告人的头,他的皮鞋底直接对着控告人仰望的脸踹,由于他用力很猛致使控告人后脑勺着地当时就昏迷过去了。控告人被踹的脸及下嘴唇肿得很高,口里流出鲜血。他们把控告人抬到二楼的一房间里甩到床上就走了。

之后,“法制教育中心”主任殷尧舜走进房间,控告人问殷主任什么原因把控告人关押到这里。他说是街道办送来的。控告人说,没有任何犯罪事实被非法关押在这里,是非法拘禁。主任殷尧舜说:只要是社区、街道办送到这里来,他们就收。控告人要他给个法律手续,并告诉他自己正因劳动仲裁,准备向法院起诉,这个时间是十五天,十一月五日就到期,并要求他们无条件释放控告人。主任殷尧舜说不可能立即放人,至于起诉的事好办,到时候他们出具证明,证明这期间你是在他们这里。

控告人以绝食抗议他们的非法拘禁。他们为了让控告人放弃绝食绝水,在控告人绝食的第四天也就是11月2日,他们四五个人第一次给控告人野蛮灌食了一个生鸡蛋,11月3日第二次又野蛮灌食一个生鸡蛋,那个蛋腥味,让人恶心呕吐。之后,他们还在灌食中放入不明药物,当控告人揭露他们的非法行为时,他们说是放的葡萄糖,葡萄糖会是异样的苦药味吗?他们灌的不明药物致使控告人每天昏睡、头脑发木、伴随着精神恐惧的煎熬中度日。

在控告人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后,他们决定释放控告人,被控告人殷尧舜主任不履行承诺,拒绝出具法律文书,导致劳动官司流产。

2012年11月21日,被控告人府青路派出所警察李霞和李素江等人把控告人从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接出来送回家,控告人的父亲、丈夫、妹妹在控告人家门口看到控告人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控告人丈夫给控告人照了像,警察李霞就把控告人丈夫的手机抢过来后说:不要把事情弄大了,于是把手机交给警察李素江把手机里的照片全部删除了。这时,控告人的父亲要求他们给一个说法,控告人拒绝下车,要求出具法律文书,他们就把控告人拉到家属区外的一个路边,强行把控告人从车上拖下来扔到那里他们就走了。当时控告人身体虚弱无法站立起来,身上还有在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被残忍打伤的痕迹。过路的人见状了解情况后,他们拿出手机报了110,但是110公安机关没有出警。

控告人又一次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3天,导致劳动官司流产。

2014年秋天,中央巡视组到了成都。控告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了控告人的生存问题回家后,2014年9月27日却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局国保大队陈永忠及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派出所所长刘世根等十多个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把控告人家中的私人书籍抢走,还强行把控告人从家中非法抓捕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他们还问控告人向巡视组递交了什么材料,控告人说:“我要生存!”

2015年,控告人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递交控告信,遭到“610”、派出所的多次入户骚扰。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到法院递交诉讼材料,可是工作人员不接。2016年6月控告人和律师,再次到法院要求补交延误诉讼的材料。控告人找到府青路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汪志华要求出具法律文书,他说他不能开这个证明。派出所的警察李素江(直接开车送控告人到法制教育中心的警察),李素江明确答复:“不给出具证明,没有任何理由,就是不给开具证明”。控告人又找了所长刘世根,他也不给出具证明,最后他说要法院到他们那里去调取。控告人只好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法院去取证。法院去后答复控告人:“派出所那里没有抓捕控告人的记录。”

2016年6月24日,控告人的律师与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殷尧舜联系,要求出具控告人被关在他们那里的法律文书,殷尧舜却说:“找他们没有用,要控告人直接到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防邪办去,教育中心不对个人,只对单位”。同日下午2点半控告人和律师到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防邪办见到科长漆涛和秦光勇。我们把法院及劳动仲裁委的证明及诉状给他看了,并说明了来意,他很爽快的答应给开证明,转过来又说:“现在领导不在,要我们改日再去。”

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下午15:00左右,控告人和律师到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防邪办去拿证明,漆涛科长说:“领导出差还没有回来,要控告人下周一再去。这个证明他们不能随便开,开这个证明是要担当责任的。“漆涛还说:”需要街道办、派出所、法院等在一起研究后再说。“把控告人糊弄走。

2016年7月4日(星期一),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防邪办漆涛电话告诉控告人,要求控告人不要再到政法委去了,他们不给开证明,并说到时候他们口头告知法院出具证据。

成华区法院王法官到区政法委调取证据被拒,区政法委还推诿要法官到新津所谓的“法制教育中心”调取。

2017年3月2日,控告人一大早到了成都市法制教育中心,打电话给殷尧舜,告知他:“请开具自己被关押的法律文书“。殷尧舜回答说:你写一个情况,我再去请示领导。”同时告知,找他们没有用,还是去找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防邪办。于是,控告人开始写情况说明,正写着,接到殷尧舜来电话说:“法院已经处理你的案子了?”控告人回答说:“因为延误诉讼期,需要你出具关押的证明。“殷尧舜误导控告人去找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防邪办。由于他们相互推诿,都拒绝出具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导致控告人的劳动官司流产,至今64岁没有享受社保待遇。

基于上述事实,控告人郭利蓉认为:

成都市政法委法制教育中心主任殷尧舜、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原书记郝武元、科长漆涛、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汪志华、成都市政法委法制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小牧、黄忠志和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属下的府青路派出所所长刘世根、刁所长和民警李霞、李素江、唐松、王浩权等作为国家公务员,多次私闯民宅强制绑架控告人,采用恐吓、诱骗、暴力摧残身体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至少涉嫌下列罪名。

(一)国际法的罪名: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

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是严重践踏全人类良知的罪行,这三种罪行与战争罪、侵略罪一起,共同构成了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国际法上的核心罪行、国际法上的罪中之罪。

(二)违反《宪法》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和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三)违反《刑法》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

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李洪志先生所传的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原则,“真、善、忍”是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也是衡量宇宙中好与坏的标准。是修善的、和平的,一切活动都是公开的、自愿的、免费的。不分男女老少,从几岁幼童到九旬老人,修炼者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对个人来说,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和平,而且能开启智慧,逐渐达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奥秘的自在境界;对社会来说,修炼法轮功能增加社会的稳定、包容与祥和,提高人们的整体精神生活质量。

前人大常委代表乔石等几位退休老干部曾于1998年针对深圳、大连、上海等地的35000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达到了98·975%,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至今法轮大法已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的书籍已经在世界各地被译成五十种语言出版发行,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三千多项。

我从事技术工作,因长期伏案患颈椎炎到中医医院牵引,又到八一骨科医院敷中药,经常疼痛难忍;而且身体还出现长期便血。为此,我曾练过多种气功,都见效甚微。后来得知修炼法轮功有奇效,于是我就开始修炼了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后,果然身体上的多种疾病都不翼而飞了,痊愈了,而且二十多年来一粒药都没吃,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法轮功使人身心受益,怎能说是邪教呢?

国家根本没有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了评论员文章,重复了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因此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公安部于2000年4月30日出台《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明确列出了当时已经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包括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和明确的7种邪教组织以及由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7个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迷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公安部制发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号文)的内容,再次向社会公布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名单,里面没有法轮功。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贯彻人大《决定》中,制作的《通知》,违背《决定》本意添加了“法轮功邪教组织、法轮功邪教组织冒用…”,这些内容是人大《决定》本意没有包含的内容,其发布所谓《通知》的行为违反《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且目前这两个《通知》在法规库已经下架,其时效性:已失效。不能再作为打压法轮功的依据。两高把2017年针对《刑法》三百条发布的司法解释,作为污判法轮功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其违宪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解释中也没有提及法轮功。

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层面的立法)约三百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六百部,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对法轮功进行定义、指控信仰法轮功违法。

更何况人的信仰是属于人的思想领域界的,是天赋的人权。任何国家政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侵犯。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特权,在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良知,在道德良知之上还有天法。
“善恶有报”是天理。

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国家级及部级高官的周永康,李东生,周本顺,李春城,李昆学,魏宏等都已经遭报应,报应还在继续着,迫害法轮功的人一个都逃脱不了。近期,贵州省市级以上落马的政法委书记有五位,消发君、张本强、熊德威、张谦、省政法委副书记刘文新。中国百姓希望公安警官、检察官、法官等执法官员,都能遵照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尽快从个别权势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

请成都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督促、责令被控告人限期为控告人出具201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1月21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保障控告人基本人权及生存权、赔偿控告人一切损失。终止非法关押和迫害修炼真、善、忍的人,终止冤假错案的继续发生!也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

此致!
成都市监察委员会
抄送: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
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成华区政法委
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政法委
成都市司法局
四川省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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